「民主」這個詞, 本身並沒有自由的涵義。它來源於古希臘文δημοκρατία (dēmokratía), δῆμος dēmos 人民;κρατειν kratein 統治,合起來就是people rule,人民決定和掌控。日本人首先譯作「民主」,意為「主權在民」,很符合原意。
世界上第一個民主制政體產生在古希臘的雅典。這個原汁原味的「德謨克拉西」,其實是不自由的。當時的雅典,定期抽選五千男性公民對城中大小事物投票,以得票多數來決定議題的命運。所有的女性,非雅典人,奴隸,都沒有投票權。更重要的是,多數決策不受其他制度的約束,被奉為唯一且最高的判決,因而很容易地演變成多數權利對少數異見的暴政。劉曉波曾經評論蘇格拉底被以言論和思想的理由控罪並被處死的案例是「古希臘民主的永恆恥辱」。
這樣的民主,因為缺乏對少數人自由和權利的制度保障,不能滿足人類對自由天然的渴望和追求。甚至可以如它的某些批評者說的,反而是反自由的。
另外一個著名的例子是法國大革命期間,只要經過國民公會多數決議就可以把任何人送交革命法庭,而法庭只是執行公會的決議。一旦當權者不如其意,他們就會動員民眾走進國民公會,干擾議會的正常活動,甚至越過國民公會,直接召喚民眾集會,取得人民支持,脅迫國民公會,或者號召人民起義,用武力迫使國民公會就範。在這種不受約束的人民主權的威脅之下,大批人遭之逮捕,他們失去了正當的司法保護而被送上了斷頭台。只要與當政者(或多數者)持有不同意見,就是人民的敵人,隨時可能慘遭屠殺。
這種多數人的暴政, 有的時候會比獨裁的暴政還要可怕。因為一個皇帝至多把你投入監獄, 或者處死,但他不能擁有你的思想,也不能消除社會對你的同情和支持。而多數人的暴政卻還擁有道德的權柄。一個受到整個社會唾斥和拋棄的人, 將受到肉體和精神的雙重摧殘。
我不懷疑在中共領袖們的早期思想中,有著對民主的真誠追求。然而新中國建國的綱領里,卻聲明代表工農群眾大多數人的利益,而不是每一個公民的利益。因為缺乏對所有人自由表達權利的法律保障,這就給多數人的暴政,繼而個人以多數人的名義實行暴政,留下了種子。
文革十年,除了最高領袖的權威起了決定作用之外,在基層上演的就是一幕幕以人民的名義迫害人民的悲劇。當你和多數人的意見相反的時候,你必須反省自身,而決不能對多數的意見提出疑問。你是與人民為敵,這種罪孽簡直要比與皇帝為敵還要深重。個人的權利和自由在多數人的暴政之下,已經蕩然無存。這也是為什麼美好的理想會化為鋪滿罪惡的人間煉獄。
西方經受了文藝復興,宗教改革和啟蒙運動的洗禮,人權的概念得以逐漸明確和建立。自英國的「大憲法」第一次完整地在政治和法治中體現了人的自由之後,對個人權利的保護已經成為思想界和司法界的共識。美國憲法的第五修正案是對個人權利保護的又一個具體法案。經過法國大革命的教訓,特別是法西斯極權主義的浩劫之後,西方國家不斷地在思想和法律上加強保護個人自由和權利的意識, 確保「自由價值優先」。
可以說,現代民主憲政體制,已經不是單純的多數表決的雅典式民主,而是首先有了對個人自由和權利法律保障的民主。當代自由主義政治學者柏林指出:「一方面,制度必須尊重公民的個人權利,保障他們的獨立,避免干擾他們的工作;另一方面,制度又必須尊重公民影響公共事務的神聖權利,號召公民以投票的方式參與行使權力,賦予他們表達意見的權利,並由此實行控制與監督」。這便是現代民主與雅典式民主的本質區別,即以「個人自由」為核心,而不是以「多數決策」為核心。
中國的民主改革,在思想上面臨著比西方更大的挑戰。民主不僅僅是簡單的一人一票,更深刻意義的是個人自由和權利的表達。我們幾千年封建社會的文化土壤不僅培育了對獨裁者的馴從,以及由此導致的自我獨立人格的喪失,還造成了公民自由權利意識的普遍缺乏。文革中濫用的多數人對少數人的專政,或曰「群眾專政」,應該值得今天的中國人反思。
自由,是屬於每一個人的。在追求政治理想的道路上,讓我們不要忘記,那一點自由的星光,乃是民主之神皇冠上的明珠。
自由之靈
2012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