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4月3 日, 艾未未在北京機場被公安帶走, 直至6月22日才獲准取保候審, 其間家人多次查詢下落, 當局均以不知道回應。當時有批評此種行為嚴重違反中國的《刑事訴訟法》內,公安局拘捕人之後24小時之內應將原因,羈押處所通知被拘者的家屬;若需逮捕,需於居留3日(重犯可延至30日)內提請檢察院審批的規定。也就是執法者違法。
不過現在這種批評很可能再也不能成立了,因為在人大近日來審議的刑訴法修改草案中,對拘捕和拘留,規定24小時之內通知家屬,但「對於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嚴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除外。
草案並且增加規定了「指定拘所監視居住」的內容: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在信息發達的時代,什麼樣的情況屬於無法通知? 涉嫌國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動有沒有明確界定?誰來界定?被捕的公民在不能通知家屬的情況下,怎樣為自己辯護?異地監拘是不是等同於羈押而不受逮捕拘留的限制?如何保證遵守看押條例守則?
這兩項修改,已經成為刑訴法修改案爭議最大的要點。許多國內法律界人士紛紛對此草案發表反對意見,像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在微博中呼籲:「異地監視居住地很可能成為無法無天的黑牢,在裡面罵你,打你,餓你,自殺你。這個制度必須廢除。」 全國政協委員、四川鼎力律師事務所律師施傑指出,在現代信息社會,無法通知的情形幾乎沒有。他建議,應將通知範圍擴大到親友,及時通知親友才能啟動聘請律師程序,不通知實際上是侵犯了公民的辯護權。律師陳有西則批評道,這幾種可以不通知家屬的特殊情況條款,明顯是從國家安全、反貪部門的辦案需要出發,是出於部門觀念的立法。
3月14日,人大將表決這一修改草案。如果通過,如預期的一樣,那麼就可以以國家安全為理由合法地讓你「人間蒸發」, 公民的權利實質上受到了更大的侵害,是法治的大倒退。
自由之靈,2012年3月13日
資料來源:財新網《刑訴法大修,最後的博弈》,世界日報《刑訴法大修,准密捕,異地監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