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庇護申請人的旅行及其他問題
很多人提出了政治庇護申請,也有不少人的庇護申請得到批准。在《真實身份證法案》通過之後,美國政府取消了庇護身份每年只有10000個綠卡的指標的限制,很多庇護身份的人在等了多年之後終於獲得綠卡。這些人在背井離鄉多年之後,手持這張通過庇護獲得綠卡,心頭縈繞的是同一個問題,我能不能回國?
1. 庇護申請人回國的問題
政治庇護申請人能否回國,要分三個方面來看。
首先,在政治庇護申請尚未通過之前,申請人不得離開美國。如果離開美國,會被視為自動放棄庇護申請。也就是說,在等待審理期間,不要擅自離開。如果有緊急的事情,可向移民局申請所謂ADVANCE PAROLE,也就是旅行文件。但如果憑旅行文件回到祖國,也就是申請人宣稱會迫害自己的國家,移民局會認為申請人自動放棄申請,除非申請人能說出令移民局信服的理由來。所以,在等待政治庇護審理期間,最好不要離開美國。
在政治庇護批准之後,申請人有權申請所謂的難民旅行文件(REFUGEE TRAVEL DOCUMENT)。憑此文件,申請人可以自由進出美國,到世界上任何地方旅行。唯一的例外是不能到自己的祖國,也就是申請人在申請政治庇護時宣稱會受到迫害的地方。如果中國大陸的申請人憑難民旅行證離開美國回到中國,在進入美國時,移民局的官員會認為該申請人已經不再害怕受到迫害,從而會提出取消其庇護申請以及綠卡申請。即使在入關時沒有受到刁難(有人會在入境時隱瞞回國的事實),移民局在審理其綠卡申請時也會進行比較嚴格的審查,往往會將其綠卡申請轉到當地移民局辦公室,由當地的移民官進行面談。有人以為假道第三國回國可以騙過移民局,殊不知向美國政府撒謊結果更為嚴重,不但綠卡不會得到批准,甚至會被永遠拒絕入境。
所以,如果是政治庇護身份,在等待綠卡期間一般不要回國(順便說一下,中國人持難民旅行證前往香港不受限制,因為美國政府目前認為香港屬民主國家/地區)。如果回國,就要提前準備好資料,說明回國的原因,前往的地點以及時間。如果是因為直系親屬生老病死的原因而短暫回國,而回國的次數又少,移民局不會採取任何行動,充其量會讓申請人提供文件加以說明,或接受面談時加以說明。用法律術語來說,就是移民局會對曾經回國的庇護身份人士「假設認定」(Presumption)他回國不會受到迫害,因而可以撤銷其庇護申請。而申請人可以對此「假設」加以「反駁」(Rebut), 說明即使曾經回國,仍然會收到迫害。
在得到綠卡之後,通過政治庇護獲得綠卡的人和其他綠卡人士一樣,都可以自由出入美國,而不應受到任何限制。即使回國探親,甚至回國經商就業,都可以返回美國。因為從法律的角度來說,這些人已經時美國永久居民了,以前的所謂的對迫害的恐懼已經不復存在。他們在回美國時,不應受到任何限制或刁難。
不過,由於綠卡上都註明了移民的類別。對於移民局入境管理處的官員來說,他們可以很容易的認出一個永久居民是否以政治庇護的身份獲得綠卡。這些官員在移民局內部身份低微,卻是工作在第一線,熱情很高而水平較低。對於庇護綠卡持有者時有語言上的譏諷和刁難。但事實上,他們不得拒絕庇護綠卡持有者進入美國。
同樣,如果庇護綠卡持有者符合條件,可以提出公民入籍申請。即使在得到綠卡之後曾多次回國,只要不超過法律規定的時間(五年之內在美住滿兩年半,每次離開美國不超過半年),入籍申請仍然可以得到批准。
2. 庇護家屬的移民問題
庇護申請人的配偶和子女(不滿21歲的未婚子女),如果身在美國,可以和申請人一起獲得庇護身份。如果配偶和子女不在美國,或者沒有和申請人一起提出申請,申請人在政治庇護得到批准之後,可以提出I-730申請,申請他們改換成庇護身份或以庇護身份前往美國。但是,I-730的申請必須在政治庇護得到批准的兩年之內提出,否則無法得到移民局的批准。如果在兩年之內提出I-730的批准,申請人的配偶和子女即使在兩年之後才得到赴美簽證,仍然可以入境。
應該注意的是,庇護申請人的配偶應該在其庇護申請正式批准之前就建立配偶關係。如果在正式批准之後才結婚,則無法申請I-730。
庇護申請人的子女如果在提出申請時尚未滿21歲,自然可以和申請人一起提出申請,或者通過I-730申請來美。如果在此期間超過了21歲,也不必另外提出申請。因為根據新近通過的《兒童身份保護法案》,只要在提出申請時子女尚未滿21歲,以後不管等待時間多長,仍然可以按照子女的身份來美與父母團聚。
庇護申請批准一年以後,申請人可以提出綠卡申請。後到的配偶和子女可以在來美一年以後提出綠卡申請。如果在等待綠卡期間子女超過了21歲,移民局有可能要求子女單獨提出一份庇護申請。在這份申請當中,子女只需說明自己隨父母獲得庇護身份,現已超過21歲,所以提出這一申請。子女在這種情況下不必證明自己害怕回國受到迫害。
法律規定,政治庇護申請人在得到綠卡的四年之後,即可提出入籍申請(通常情況下要在五年之後才能提出申請)。此類入籍申請的審理和其他入籍申請並無二致。
馬強
1/29/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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