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政治庇護的問答
美國是世界上接受難民最多的國家,也是對政治庇護申請人最富同情心的國家。
屹立在紐約港口的自由女神,高舉著火炬,吸引無數顛沛流離的人們前來美國尋求自由和富足。
然而,在本世紀即將結束的時候,美國的移民法中關於政治庇護的規定日趨嚴厲。
對於有意申請美國政治庇護的人來說,充分了解有關規定,也變得越來越重要。
本文就有關政治庇護的幾個問題解釋如下,希望有助於讀者朋友對政治庇護有進一步的理解。
一、難民與政治庇護的區別在那裡
難民申請與政治庇護從法律上來說條件都是一樣的,區別在於如果申請人身在國外,只能申請難民身份,由美國境外的領事館或難民事務官員審核批准,方可以難民身份入境進入美國。
相比而言,如果申請人已經以非法或合法進入美國,則只能申請政治庇護。
二、提出政治庇護的時機
根據最新的移民法規定,申請人必須在入境美國一年之內提出政治庇護的申請。如果超過一年,則需提出證明有特殊原因未能在一年之內提出申請。
所謂特殊原因包括國情的變化,年齡或疾病等原因,律師或代理人的不合理延誤,以及其它申請人無法控制的原因。
另外,如果在居住美國一年之後非移民身份失效,也可以提出政治庇護的申請。
三、什麼叫「可資相信的恐懼」
所謂可資相信的恐懼,是指申請人因宗教、種族、國籍、所屬團體或政治觀點而受到迫害,所以不願、不能回國,或者無法得到本國政府的保護。
申請人必須具備可資相信的恐懼,才有資格申請政治庇護。
四、何謂"迫害"
所謂「迫害」,法律上的定義是對生命和自由的威脅。如果申請人遭到關押,刑求,自然符合迫害的定義。
另外,如果申請人長期在就業、升學、住房等方面受到歧視、刁難,也可被視為迫害。再如電話被監聽、出入被追蹤、限制出入境,也是迫害的表現。
移民法有關案例還認為,如果申請政治庇護本身會招致迫害的話,這種迫害也符合申請政治庇護的條件。
五、過去所受迫害和未來會受到迫害,兩者有何關係
法律規定,申請政治庇護者應證明,假如申請人回國,很有可能受到政治迫害。
法律同時又規定,假如申請人以前受到過嚴重迫害,移民局則可假定申請人未來也會受到迫害,因此可以批准申請人的政治庇護申請。
假如移民局不願批准這類申請,移民局則有責任證明申請人的祖國發生了重大變化,已經不再對此類的申請人進行政治迫害。即令如此,移民局仍可根據人道主義的原則批准此類申請,條件是:
-所受的迫害極為殘酷;
-申請人與本國已經沒有什麼聯繫,其家人也都離開本國;
-申請人的身體狀況不適宜回國。
六、請詳細解釋何為"所屬團體"
所謂「所屬團體」,英語為「MEMBERSHIP IN A PARTICULAR SOCIAL GROUP」,其解釋定義為具有同樣特點的一群人,而且他們的特點是與生俱來的,如膚色、性別;或者不能改變或不應要求改變的,如性向。
基於此一定義,因其同性戀等原因而受到迫害的人,也有資格申請政治庇護。
七、請解釋何謂「政府未能提供保護」
一般說來,申請所受到的政治迫害應來自政府。
但如果政府對受害者未能提供足夠的保護,受害者也可提出政治庇護。
印度尼西亞幾年前曾經發生的排華浪潮為我們提供了一個很好的說明。印度尼西亞暴民對華裔居民施虐,而印度尼西亞政府卻坐視不管。
因此,印度尼西亞華僑如果受到此類的迫害,也有條件向美國提出政治迫害。
實際上,早在六十年代印度尼西亞排華時,移民局就批准過此類的申請(MATTER OF TAN, 1967)
八、請說明申請政治庇護的程序
申請政治庇護,應向美國移民局直接提出申請。
移民局在接到申請后,會通知申請人前往移民局庇護辦公室接受面談。
在面談之後,如果主持面談的移民官認為申請人符合條件,會在14天之內作出批准的決定。
如果申請人當時還保持合法身份,批准的決定會由移民局寄給申請人和申請人的律師。
如果申請人已經喪失了合法的身份,則由申請人本人前往移民局政治庇護辦公室領取通知。
如果主持面談的移民官認為申請人不符合條件,在徵得其主管同意之後,就會作出否決的意見。
如果申請人此時依然保持合法身份,移民局會寄給申請人一封信,說明不能批准的原因。申請人在收到該信后,可在14天之內陳述自己的理由,提供更多的證明材料,對一些未能說清楚的事情加以解釋。
移民局在接到申請人的回信之後,會酌情進行重新審理。
不過,由於面談的移民官工作的習慣不同,而法律也沒有規定在接到申請人的信之後,移民局必須在多長時間之內作出決定,申請人在遞交了辨解的信函之後,往往要等很長時間還得不到移民局的決定。
這就需要申請人向移民局提出質詢。
如果移民局作出了否決的決定,此時若申請人還保持合法身份的話,移民局的否決決定並不影響申請人的非移民身份。
換句話說,申請人仍然保持原來的身份,並且也不會影響以後的移民申請。
如果申請人不同意移民局的決定,可以提出重新審理的要求。
如果申請人身份已經黑掉的話,移民局在否決申請人的政治庇護申請之後,會將申請轉到移民法庭。
申請人可通過律師向移民法官陳請,以說服移民法官批准自己的申請。
九、請簡單介紹移民法庭的審理程序
如果申請人的政治庇護申請被移民局否決,同時申請人未能保持合法身份或由於非法打工而違反了美國移民法,申請人的申請會被移民局轉到移民法庭。
申請人會收到移民局的有關通知,告訴申請人出庭的時間、地點以及移民局的指控。
在接到這一通知后,申請可聯繫有關律師,進行上訴的準備工作。
一般說來,在第一次出庭時,律師會代表申請人與法官和移民局的出庭律師商定正式審理的日期。
在正式審理之前,如果申請人有新的有利證據,也可在這時提出。同時,也可向法庭要求對提出的證據進行驗證,並提出新的論據。
在正式審理之時,申請人可以向法官陳述自己申請政治庇護的原因和符合條件的理由。
移民局的出庭律師也會進行交叉質詢。申請人還可以請自己的證人出庭作證。
如果法官認為申請人符合政治庇護的條件,一般來講會當堂作出批准的決定。如果法官也不批准申請人的申請,申請人則可在14天之內向移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十、政治庇護的申請人何時可以申請工卡
根據移民法的規定,如果申請人的政治庇護得到批准,申請人可以馬上申請工卡。另外,如果移民局在申請人提出政治庇護的180天之內未能作出決定,申請人也可申請工卡。
十一、政治庇護批准之後,何時可以申請綠卡
政治庇護正式批准之後,申請人會收到移民局的通知,並附有一份新的I-94表。
I-94表上會註明正式批准的生效日期。在這個日期之後的翌年,申請人就可以提出綠卡的申請。
根據規定,移民局每年只能批准10,000個政治庇護轉綠卡的申請。根據移民局四月五日公布的資料,移民局每年收到15700到28200件政治庇護轉綠卡的申請。截止到2004年3月1日,這類申請在美國移民局積壓有 160000件。目前處理的時間如下:
收件日期 |
處理時間 |
Jan. 28, 1993-Nov. 16, 1999 |
Oct. 1, 2003-Sept. 30, 2004 |
Nov 17, 1999-May 12, 2000 |
Oct. 1, 2004-Sept. 30, 2005 |
May 13, 2000-Nov. 06, 2000 |
Oct. 1, 2005-Sept. 30, 2006 |
Nov. 07, 2000-Apr. 23, 2001 |
Oct. 1, 2006-Sept. 30, 2007 |
Apr. 24, 2001-Aug. 31, 2001 |
Oct. 1, 2007-Sept. 30, 2008 |
Sep. 01, 2001-Jan. 17, 2002 |
Oct. 1, 2008-Sept. 30, 2009 |
Jan. 18, 2002-May 09, 2002 |
Oct. 1, 2009-Sept. 30, 2010 |
May 10, 2002-Aug. 19, 2002 |
Oct. 1, 2010-Sept. 30, 2011 |
Aug. 20, 2002-Dec. 12, 2002 |
Oct. 1, 2011-Sept. 30, 2012 |
Dec. 13, 2002-April 14, 2003 |
Oct. 1, 2012-Sept. 30, 2013 |
Apr. 15, 2003-Aug. 04, 2003 |
Oct. 1, 2013-Sept. 30, 2014 |
Aug. 05, 2003-Dec. 08, 2003 |
Oct. 1, 2014-Sept. 30, 2015 |
馬強
5/16/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