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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種理由申請開案 只能用一次

作者:政治庇護  於 2008-3-4 11:14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作者分類:專家解答|通用分類:其它日誌

 

 

一種理由申請開案 只能用一次

問:

我是1993年2月6日偷渡到美國,申請政治庇護被拒,2003年被法官判輸,有遞解令在身。我於2006年9月被移民局抓到,關了六個月放出來。我於2001年結婚,生有兩個女兒,明年3月我的第三個女兒出世。因我太太是申請政治庇護批准的,現在有綠卡。我太太出庭沒有把我的放進去,我們是分開出庭的。請問:像我這樣情況可否有補救的方法,以前翻案和上訴都輸了?

答:

不知你太太的政治庇護被法官批准時,你們結婚了沒有?若批准時已結婚,你太太應當在批了之後兩年內替你申請I-730。如此你也可以拿到難民家屬的身分。若當初還沒結婚,或為了某些理由沒申請,現在你只能靠太太用綠卡的身分申請你,但這類申請須等排期。

另外,若你沒有在2001年4月30日之前提出過勞工紙申請或親屬移民申請,則你沒有資格符合245(i)條款。在目前的法律之下,即使綠卡申請排期到了,也無法在美國國內申請調整身分拿綠卡,必須要回中國,在領事館問話拿綠卡。但因你已逾期在美居留超過一年,一旦離開美國,會受到10年不能再入境美國的處分。你到時可以以你太太或你美國公民小孩出面要求豁免,不過目前領事館不大批此種豁免。若你符合245(i)條款,在排期到之後,你可以在美國申請調整身分拿綠卡,但有可能要重新開案才能申請。這要看你當初出庭時是屬於何種庭。一般來說,如果是偷渡進來沒被抓,或是用自己的簽證進來,後來逾期居留,多半須重新開案。若進來在機場被抓,則不用重新開案。

即使你不符合245(i)條款,若你是用自己的簽證通關來美,有I-94小白卡,或是在機場被抓後又被放出來,有給你小白卡,則在你太太成為公民之後,你仍可申請在美調整身分拿綠卡。這一定要你太太是公民,並且你有I-94小白卡的情況下才行。

另外,你也可以考慮申請政治庇護重新開案。在法官判你輸了之後,你的情形若有改變,例如結了婚、生了小孩,現在回去怕受一胎化的迫害等。但要注意,此種開案一定要在你的情形有改變之後盡快申請,否則越晚申請越不容易開案。而且,一種理由申請開案只能用一次。若你之前已用了這個理由開案被拒,則不能用同樣的理由再申請一次,除非你現在的情形又改變了。

2008-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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