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可親

漢人中的違法分子——提出了對少數民族罪犯搞兩少一寬

作者:buweizhai  於 2009-7-8 01:40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其它日誌|已有10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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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西藏發生騷亂的原因何在?根本原因就在於在執行民族政策和法律的時候沒能堅持依法辦事,而是以少數民族的特殊情況破壞法律造成的。三個漢人(看名字像是)一九九一年發表在《青海民族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的文章,正說明了這一點。國家執法機關知識分子在面對問題時可以以什麼民族特殊性不執行法律,對少數民族中的犯罪分子搞什麼「兩少一寬」。正是這種錯誤的觀點導致了民族問題不斷。兩千多年前商鞅也在秦國也到了這樣的問題,但是他大膽堅決地實行移風易俗政策,嚴格執法,終於在二十年後把一個落後的秦國變成了戰國時的第一強戰果。這三個學者沒有看到問題的根本,企圖以犧牲受害人的權益來滿足惡習的食慾,結果不但惡習沒有能得到控制(更不要說根治了),反而助長了少數民族不把法律當回事,為所欲為無法無天的臭惡本性。這三個人應該被釘在恥辱柱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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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文共賞:對少數民族中的犯罪分子實行" 兩少一寬" 倍可親(backchina.com)   原標題:對少數民族中的犯罪分子必須實行「 兩少一寬」 政策

  作者:張濟民,張竹萍,孫明軒

  來源:《青海民族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1991年01期

  張濟民:曾任青海民族學院黨委書記  

  張竹萍:曾任青海省人民檢察院研究室主任

  孫明軒:曾任青海省果洛州文聯副主席

  我省是一個多民族省份。由於歷史的原因和地理條件的限制, 各少數民族地區經濟、文化都比較落後, 宗教影響很深, 各民族的風俗習慣和心理特徵也不盡相同, 所以,在少數民族地區執行政策和適用法律上, 要注意少數民族的特殊性, 對不同地區, 不同民族中發生的案件, 要作具體分析。我省三年多「 嚴打」 鬥爭的實踐證明, 對少數民族中的犯罪分子實行「少捕少殺, 一般從寬」這樣一項特殊的刑事政策是完全正確的。  

  一、我省少數民族中犯罪的幾個特殊性

  (一)強姦罪。強姦婦女是一種侵害婦女人身權益的犯罪行為, 歷來屬於打擊重點, 但在藏、蒙、土3個少數民族中, 由於長期歷史形成的習俗的影響, 婚前性行為比較隨便。除了通姦的行為較多外, 違背或基本違背婦女意志而與之發生性關係的也時有發生。對此, 如果按強姦罪依法從重判處, 往往得不到社會的同情, 而且被害婦女還要受到一些人的歧視或嘲諷, 不僅不好嫁人, 有的甚至被迫流落他鄉。如海南藏族自治州貴

  南縣牧民肖布加(藏族)強姦案, 被告肖布加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當地群眾反映說「按族習慣, 肖不應捕判。」 被害人之父反而到被告家賠禮道歉。又如互助土族自治縣有4名土族罪犯輪姦1名土族婦女, 致使該婦女回家后卧病6天, 身心受到摧殘。如此嚴重的強姦犯罪, 科以重刑是罪有應得, 但主犯被判處死刑, 其餘3犯被分別判處死緩和15年有期徒刑后, 在土族群眾中卻引起強烈反映。不少人認為「不應該」, 責罵被害婦女是「不知羞的東西, 把人家害下了」。致使這個被害婦女害怕報復, 整日不敢出門。再如1983年「嚴打」期間, 玉樹藏族自怡州3名藏族罪犯將一名藏族婦女用汽車挾持到野外輪姦, 被害人告發后, 法院依法判處3犯有期徒刑9年、8年、7年。已屬從輕處罰, 但當地不少群眾仍罵被害婦女是「害人精」, 致使這個婦女長期嫁不了人。

  (二)姦淫幼女罪。解放前, 青海的藏、土族中普遍存在著「做女人禮」、「戴天頭」、「拜經旗杆」, 蒙古族中存在著「拜栓馬樁」等一些落後的習俗。一般是女孩子長到13、15、17歲時, 由父母或親友舉行一種儀式。如藏族於農藏曆臘月三十晚上, 由父母將女兒頭七的髮辮改變為成年女子的式樣並舉行隆重儀式, 表示祝賀, 這就是「戴天頭」。儀式舉行之後, 即表明該女子已成為成年女子。在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的一些地區, 女孩子有了非婚生子女, 父母很高興, 求親的人家也願意登門求親。藏、蒙古族婦女中有些人直到老年都沒有正式結婚, 但卻子女滿堂。解放后這種落後習俗雖已基本改變, 並逐漸趨於消失, 但其影響仍然很深。所以在這些少數民族群眾中,男青年姦淫13、4歲未成年女孩,許多人就不認為是犯罪, 甚至也不會受到輿論的譴責。只有中、老年人強姦少女才被認為是不合情理的事, 但一般也不訴至司法機關。對這類姦淫不滿14周歲幼女的案件,若以姦淫幼女罪論處, 群眾和受害者父母多為不滿, 社會效果也不好。如海西州格爾木市烏圖美仁鄉牧民額爾德尼(蒙古族)等9人,自1981年5月至1983年9月,先後多次姦淫一個年僅12歲的幼女。案發 后, 被害者及其親屬均不告發。

  海南藏族自治州同德縣牧民拉白(藏族)於1981年9月29日遇見一時年13歲半在草灘上找牛的女孩, 即乘機將少女強姦。被告拉白被判拘役6個月, 量刑顯屬畸輕, 且刑法第139條無判拘役的規定, 經檢察院抗訴, 法院改判3年。許多群眾則說「把拉白捕判, 將這個人冤枉了, 如果抓個丫頭耍一耍, 就要判刑,在草灘上這樣的人太多了。」

  (三)流氓罪。在藏、蒙、土族中, 一男與多女、一女與多男發生兩性關係的不為鮮見。土族男女除結髮夫妻外, 一般還找「奈闊日(即情人)」, 並以「奈闊日」多為榮。這種情形不經過相當長時間的教育, 是難以改變的。若按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當前辦理流氓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間題的解答》中的規定,認定為流氓罪, 並繩之以法, 在上述民族聚居地區就不會產生好的社會效果。

  (四)重婚罪。刑法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 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與之結婚的, 均構成重婚罪。應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但此規定在我省少數民族地區難以嚴格執行。解放前,在藏、土、回族中, 婚姻雖以一夫一妻製為主, 但重婚納妾, 或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的情況也有一定的數量。解放后, 這種現象雖有所減少, 但或明或暗, 公開半公開的重婚案件時有發生。在少數民族的婚姻間題上, 受宗教影響很大, 教規就是他們婚姻家庭生活的準則。伊斯蘭教的《古蘭經》經文就規定「你們可以擇娶你們愛悅的女人,各娶二妻、三妻、四妻。」所以在回族、撒拉族中, 至今有一些人仍然納妾。1985年西寧市城東區就發現回民中娶「二奶奶」的有30餘人。大通縣的一個村, 只有20多戶。其中就有5戶的戶主納妾。近幾年來, 重婚現象還有增加趨勢。據對四個法院審理重婚案件的統計,1981年比1980年上升37.5%,1982年比1981年上升47.1%,1983年比 1982年上升52%。在重婚案件中, 回族群眾的重婚案件尤為突出。1983年下半年至1986年9月, 我省各級檢察機關共受理重婚案件36起, 其中回族群眾的重婚案件就18起, 佔50%。重婚者多系阿訇、專業戶、包工頭中生活富裕的人。有因喜新厭舊或追求享樂而重婚的, 也有為傳宗接代而重婚的。重婚的原因比較複雜, 特別是涉及到政策和法律的界限間題, 給我們查處案件帶來一定的困難, 如海東地區平安縣小峽鄉王家莊村馬成虎(回族)與原妻結婚多年,生有3個孩子。1985年5月馬在西寧搞副業時, 結識1女青年宋桂蘭, 雙方勾搭成奸,在西寧租賃了1間房屋, 同居生活。同年11月, 馬將該女帶回家中, 由其父念了「尼卡咳」經(回族結婚的一種宗教儀式),不領結婚證, 即正式結為夫妻, 並與前妻同居一室至今, 宋已生1女孩。此案按刑法180條規定,無疑對馬應追究刑事責任, 但馬一旦服刑,兩個婦女及雙方的孩子生活無依靠, 而且宋與馬成婚, 事先未徵得宋的父母親的同意,現在朱的父母兄弟均不認她, 更不接其回娘家居住。類似情況在回族聚居的地區不少, 特別是厲史遺留的重婚, 有的時間長達20多年, 目前尚無法徹底解決。純牧業地區的藏族中, 一夫多妻、一妻多夫、兄弟共妻、姐妹共夫的情況也時有出現。

  (五)殺人與傷害罪。由於生產生活的需要, 藏族有攜槍帶刀的習慣, 成年男子酷愛好馬好槍,不論其外出放牧或做其他的事情, 身邊一般是離不開刀槍的。若遇到與人爭執, 或發生糾紛等,往往拔刀持槍相鬥,致傷致殘致死案件時有發生。對這類案件, 司法機關做了處理后, 在藏、土等民族中還習慣沿襲舊制,用賠「命價」、賠「血價」的辦法私下處理。賠「 命價」或賠「血價」一般都以牛、羊、馬或金銀首飾等貴重物品折算, 少則數千元, 多則萬餘元。果洛藏族自治州甘德縣崗龍鄉牧民俄吾因故意殺人被判有期徒刑9年, 但「 命價」仍賠了7,000餘元。這種沿襲舊制索要「命價」的做法,在某些地區還很盛行。只要被告人賠了「命價」, 被害人親屬以及許多群眾就要求政府不要捕辦。1982年9月, 海南藏族自治州貴德縣牧民才夫旦(藏族), 因姦情殺死一16歲女孩, 被告人家長先後送給被害人家馬、牛、羊及現金價值5,000餘元。被害人親屬和群眾20餘人就分別寫信要求釋放被告才夫旦。甚至出現封建千戶後裔和寺院活 佛公開出面進行調解的情況。1981年,海南州貴南縣牧民巷先加故意傷害一案, 被害人被打傷80多天後死亡。案發後, 原千戶之子和寺院活佛出面調解,一是被告人全家搬離原公社

  住地,二是給被害人賠償「命價」馬1匹、牛8頭、羊15隻、人民幣500元,三是拿出2,500 元買經卷送寺院。他們調解后,認為政法機關不必再捕判。被告被捕后, 他們即帶領群眾多人到政法機關,要求不要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在我省少數民族地區, 為爭草原、山林等經常發生群眾性的糾紛, 而且往往釀成大規模的械鬥,傷亡慘重。這種糾紛,有與毗鄰省之間的, 也有省內各州縣之間的, 牽涉面廣, 涉及人多, 原因也很複雜。近幾年, 隨著牲畜折價歸戶等一系列經濟體制改革政策的落實,草原、山林等糾紛有增多的趨勢。如我省黃南藏族自治州與甘肅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的草原糾紛,1952年已 調處解決, 但從1979年到1980年, 又發生械鬥流血事件8起, 雙方死亡20餘人, 傷殘100餘人, 對因這類糾紛而造成的致人傷亡案件, 牧民群眾仍習慣採用賠「命價」、賠「血價」的辦法處理。

  二、正確對待少數民族地區的特殊問題

  如何對待和處理與少數民族習俗有關的一些刑事犯罪案件呢?中央關於「對少數民族中的犯罪分子要堅持少捕少殺, 在處理上一般要從寬」的政策,為我們指明了正確的方向。「嚴打」以來, 我們注意貫徹了這項政策。對民族地區處理少數民族的犯罪分子,一般都比較慎重, 可不捕的不捕, 可從寬的從寬。特別對判處死刑的案件更是慎之又慎, 可不殺的堅決不殺。這對民族地區的穩定, 增強各民族間的團結, 推進民族地區兩個文明建設, 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三年多「嚴打」鬥爭的實踐, 使我們深深體會到要正確貫徹「兩少一寬」政策, 必須認真解決好以下三個間題

  (一)實行「 兩少一寬」政策是否與執行國家統一的法律相矛盾.應該明確, 我國現行法律是由國家統一制定、統一實施的, 對全國任何地區、任何部門和任何人都具有普遍的約束力。《憲法》規定「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也明確規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必須維護國家的統一,保證憲法和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執行。」這都體現了我國法制的統一性和原則性。但是, 我國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 各民族地區在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發展與漢族地區相比存在著很大的差別。由於歷史等方面的原因, 各民族形成了自己特殊環境和特殊條件, 從而形成各自不同的特殊利益和要求。因此, 從國家利益和民族自治地方特殊利益相結合的原則出發, 我國的憲法和法律對民族自治地區作了特殊規定。《憲法》

  116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 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第6條第2款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根據本地方的情況, 在不違背憲法和法律的原則下, 有權採取特殊政策和靈活措施, 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的經濟、文化建設事業的發展。」我國刑法第80條也規定, 各個少數民族自治地方, 可以根據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文化發展的特點, 依照刑法的基本原則制定變通或補充規定, 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施行。這又體現了特殊性和靈活性。所以, 我們必須既堅持法律的統一性, 又要考慮少數民族的特殊性。就法律的統一性來說, 不論什麼地區或哪個民族, 都要以事實為根據, 以法律為準繩, 依法辦案,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其特殊性來說, 由於少數民族地區經濟、文化發展不平衡, 以及歷史上形成的諸因素, 對少數民族地區發生的案件, 則要區別情況,不同對待。特別在處理一些同民族的習俗、宗教問題和經濟利益相牽連的案件時,尤其要慎重對待, 不能簡單從事。這是穩定民族地區大局的需要, 是堅持民族團結政策的需要。可見, 對少數民族中的犯罪分子實行「兩少一寬」政策, 正是黨的民族政策的具體化, 是統一性和特殊性相結合, 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的具體運用。如果在少數民族地區執法, 只講統一性而忽視特殊性, 就不能全面地、切實地執行好國家法律。

  (二)實行「兩少一寬」政策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否矛盾。所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指我國全體公民,不論其民族、性別、職業、社會出身、文化程 度、宗教信仰、財產狀況等如何, 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而「兩少一寬」政策是黨中央根據我國少數民族地區經濟、政治、文化、科學發展不平衡, 和漢族地區相比較, 存在著很大差異的實際情況所採取的一項特殊政策, 是對依法「從重從快」政策的補充, 也是對少數民族地區一貫採取特殊政策的延續。在少數民族聚居的邊遠地區, 一般經濟不發達, 生產方式落後, 生活條件差, 文化教育水平低, 人們的認識水平、道德觀念、法制觀念同漢族相比較弱, 受封建迷信, 宗教觀念以及不良的風俗習慣的影響較深, 因而犯罪不知罪的情況經常發生。如果我們不考慮少數民族地區這些事實上存在的差異和特殊性, 強制推行漢族地區的一整套法律, 必然會造成政治局面的混亂,激化民族間的矛盾,從而造成新的政治上的不平等。如果不加區別地講「平等」,實際反而成了不平等。同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的原則, 它適用於各個不同的法律, 當然也適用於各民族自治地方的權力機關制定公布的各項變通法規。所以在民族地區的公民中, 執行自治地方的法律與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是一致的。

  (三)如何全面正確理解「兩少一寬」政策。從民族團結的大局出發, 從少數民族地區的安定出發, 作為黨的一項重要政策。是應在較長時期內貫徹執行的, 決不是權宜之計。而要有效地貫徹這項政策, 就必須全面地理解, 準確地掌握這項政策的基本精神。我們理解,對中央提出的「兩少一寬」政策, 應明確一個出發點, 一個基本原則, 一個前提。所謂出發點,就是從民族團結的大局出發, 從少數民族的安定出發。所謂基本原則, 即在民族地區,既要堅持國家法律的統一性, 又要兼顧民族地區的特殊性,對不同的地區、不同民族中發生的案件, 要堅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在執行中可以實行「執行國家法律和黨的政策相結合,有限制地保留傳統習俗」的原則。所謂一個前提就是「依法」。即依照法定的逮 捕、起訴條件和量刑幅度來決定從寬, 不能離開法定的條件、幅度任意決定從寬。在具體實行這一政策上, 我們認為應從一個核心,兩個基本內容,三個環節來體現。「兩少一寬」政策的核心是體現從實際出發, 在「處理上一般要寬」。「

  從寬」,包括從輕、減輕、不追究刑事責任和不以犯罪論處等情況,按照犯罪構成要件,按照犯罪的事實、情節等酌情從寬。從寬的兩個基本內容一是「一般要 寬」, 不是一律從寬。就是在一般情況下,對少數民族中絕大多數犯罪分子要從寬處理,而對其中手段殘忍、情節惡劣、罪行嚴重的犯罪分子,就不能從寬對於罪該處死, 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就要堅決殺掉。

  二是「 一般要寬」, 不是絕對從寬。就是要把少數民族中的犯罪分子與漢族中的犯罪分子所犯相似的罪行及其認罪態度,在處理上相比較而從寬。不是不問罪惡大小,危害程度大小, 不加分析地絕對比漢族中的犯罪分子從寬。三個環節是作為檢察機關在刑事檢察工作中執行「兩少一寬」政策,主要是通過偵查監督來體現「少捕」,通過審判監督 來體現「少殺」,通過決定免訴、起訴、不起訴來體現「處理上一般要寬」。這三個環節,要貫穿於刑事檢察工作的全過程。只有這樣,才能全面執行好這一政策。 在辦案的過程中,我們不能單靠消極地「特殊處理」,還應從根本上著眼於加強對少數民族群眾的法制教育。採取多種形式,進行法制宣傳,使少數民族群眾懂得用 國家法律約束自己的行為。並依靠少數民族中的先進分子, 通過他們引導群眾,改革那些陳規陋習,大力推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提高整個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 逐步縮小同漢族地區的差別, 逐步縮小在執行法律上的差別。

  三、關於執行「 兩少一寬」 政策的具體意見

  (一)對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各類犯罪,一般不宜搞戰役式的集中打擊,特別是邊遠遼闊的畜牲業地區,儘可能少捕、少殺, 即使有些邊遠地區治安問題突出, 也要本著有什麼問題解決什麼問題的原則, 盡量縮小打擊面。

  (二)執行這一政策中,首先結合民族地區特點確定從寬處理案件的範圍。從青海民族地區的特點看,從寬處理的案件的範圍主要有六種:奸案件,流氓案件, 重婚案件,傷害案件,殺人案件,以及因歷史積怨、群眾性糾紛引起的案件。通過幾年來的實踐,對這些案件從寬處理,使少數民族中的犯罪分子比漢族中的犯罪分 子在批捕、起訴的總體比例上做到了相對減少。僅從果洛州達日縣檢察院辦案的情況看,自1979年至1987年上半年,共批捕刑事案犯57人, 其中漢族12人, 占漢族總人口的0.8%, 批捕少數民族中的案犯45人, 僅佔少數民族總人口的0.2%。其中1983年「嚴打」時批捕漢族中的犯罪分子3人, 占當年漢族人口的萬分之三十, 批捕少數民族的犯罪分子13人, 占當年少數民族人口的萬分之七。

  (三)對處理少數民族中兒種犯罪的意見。

  (1)對強姦、流氓案件一般應採取不告不理的原則。鑒於少數民族在歷史上長期形成的傳統觀念的存在,性犯罪所造成的社會危害性相對要小的情況,在犯罪 構成的具體內容上也有所不同,因此,司法機關對發生在民族內部的流氓(只含侮辱婦女)、強姦案件一般採取不告不理的原則。告發的案件中,對確已構成犯罪 的,應追究刑事責任,但量刑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一般不判重刑。對未成年強姦犯, 能不捕的就不捕,能不起訴的就不起訴或免訴。被告人索南加,藏族,時年15歲,1984年8月, 在回家途中遇見一騎毛驢過路的14歲少女,遂將其強行拉到洋芋地里企圖強姦,因被害人極力反抗而未遂,並於次日告發。洛藏族自治州瑪沁縣檢察院對被告人索 南加作出了批准逮捕決定。捕后,被害人的父母遭到了許多群眾的譴責,壓力很大,多次要求撤訴。果洛州檢察院根據「兩少一寬」政策精神, 認為該案與藏族的舊習俗有關,被告人又具備《刑法》規定的未遂犯和已滿14歲不滿18歲的人犯罪的條件,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可以不捕,撤銷了縣檢察院批 捕決定,責令其家長嚴加管教,社會效果很好。對強姦其他民族婦女、姦淫本民族不滿14歲幼女的,一般均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姦淫幼女手段殘忍惡劣,致使 被害人性器官嚴重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者, 不論被害人或其親屬是否告發, 被發現的均應按「情節特別嚴重」定罪處罰。如海南藏族自治州興海縣牧民才合傑,藏族,時年19歲,於1984年3月25日酒後將一9歲幼女姦汙后,怕罪行 敗露,殺人滅口,用石頭砸該女頭部致死。法院判處被告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若未造成嚴重後果,其親屬又不願告發者,也可以按特殊情況作其他處理。強姦 其他民族婦女,或少數民族中的國家工作人員,犯此類罪行者, 則應依法懲處。

  對本民族婦女實施流氓行為,觸犯法律的,一般按照《刑法》第 32條處理,或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但對流氓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攜帶兇器進行流氓犯罪活動,情節嚴重的,仍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其他民族婦 女進行流氓活動構成犯罪的,或國家工作人員犯流氓罪的, 均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對重婚案件, 應視其具體情況而定,不宜一律治罪。要大力宣傳《婚姻法》第3條第2款「禁止通婚」的規定,禁止用宗教儀式代替法定的結婚登記。信奉伊斯蘭教的男女結婚, 自願舉行宗教儀式的,只能在領取結婚證後進行。以舉行宗教儀式代替法定的結婚登記,應明令宣布是違法的。藏族地區,目前還有一些兄弟共妻、姐妹共夫、一夫 多妻、一妻多夫的家庭形式。其原因, 主要是受舊習俗影響,認為這樣可使家庭財產不再分割,所以長期以夫妻關係相處。這雖然違反婚姻法,但不宜以重婚罪論處。如果是現在新組成的家庭,則應由法 院或委託鄉政府宣告重婚無效, 解除一方的婚姻關係。對實施《婚姻法》並對《婚姻法》作了補充規定后犯重婚罪的,應由法院或委託鄉政府宣告重婚無效,對那些道德品質敗壞,喜新厭舊,借宗 教習慣玩弄婦女破壞他人家庭,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應按照《刑法》第180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對於包辦強迫婚姻,不堪家庭成員虐待或因自 然災害而流落他鄉等情況下重婚的,可以從輕、減輕、免除處罰,也可不以犯罪論處。

  (3)妥善處理殺人案件、傷害案件中的賠「命價」問題。懲「命價」,這種舊社會沿襲下來的做法在解放初期曾一度存在,民主改以後已廢止,但近幾年來又 在群眾中自發地恢復起來,當前有進一步發展的趨勢。在藏族中因殺人、傷害所結成的怨仇,司法機關即使懲治了犯罪分子,雙方的怨仇並未消除,被害方總寄託於 賠「命價」后才能解怒,否則將有可能釀成新的殺人、傷害案件。許多群眾和基層幹部認為,這是歷史遺留下來的舊制,予以保留,能避免殺人、傷害案件的再次發 生,對穩定社會治安還能起一定的作用。因此,在當前,賠「命價」還一時難以在實際上廢除。目前有的地區提出按照「兩少一寬」政策的精神,在依法處理命案的 同時,由法院或政府部門牽頭,同統戰人士、宗教上層人士、當地基層幹部,共同組成調節小組,予以調處。對被害人所造成的損失, 以當地中等生活水平戶的一半財產的價值為最高限額,較妥。採取相似於賠「命價」的形式進行賠償,許多群眾認為這種做法對。

  (4)、草原、山林、水利、土地等糾紛引起的群眾性械鬥成的殺人、傷害案件,要採取冷處理的方法。一般由政府或統戰部門出面,邀請當地有關領導及上層 代表人士協商,聯合調在處理。先做思想工作,堅持少數,教育多數的原則,重點對為首分子、幕後策劃者和直按致人重傷或死亡手依法懲處,對其他參與人員分別 情況,作出不同處理。

  (5)社會危害性大的案件, 應本著「一般從寬」不是「一律從寬」的原則,該懲處的必須依法懲處,護廣大牧民群眾的合法權益。近幾年來,牧業區盜畜案件十分突出。如果洛藏族自治州甘德 縣在年「嚴打」中,共辦理盜竊案件42起52人,佔全部刑事案件的56.9%。在52名被告中,藏族48人,又以牧民居多。44人占被告數的84.6%。 盜竊的財物90%以上為各類牲畜。折價額最高為9350元,約合180多隻羊, 平均每案折價款為3987元。這個州平均海拔在4000米以上,風雪災害頻繁,牧業經濟發展不穩定,盜竊牲畜的犯罪活動嚴重地破壞著當地群眾的生產、生活 秩序,群眾對盜竊分子十分憤恨。對這種危害性較大的案件,司法機關不能一律從寬,而應依法懲處。否則,不僅不能有效地懲治罪犯,維護當地的社會治安,而且 會引起廣大牧民群眾的反感。當然,對這類案犯的處理,也可以參照過去習慣上罰款的辦法,制定處理盜畜犯的變通規定,除判處刑罰外,可以分別併科處「罰金 」、「沒收財產」或「賠償損失」等,這樣的社會效果會更好一些,更適應當地群眾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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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評論 評論 (10 個評論)

回復 xqw63 2009-7-8 02:05
老毛對少數民族也搞特殊政策,似乎沒有這些問題啊?
是咱孤陋寡聞?
回復 羽化成蝶 2009-7-8 02:09
太長了,草草掠過.
回復 底特邊檢 2009-7-8 05:11
在美國,黑人犯罪,懲罰不會因其少數民族而減輕!
回復 buweizhai 2009-7-8 08:20
底特邊檢: 在美國,黑人犯罪,懲罰不會因其少數民族而減輕!
這樣才對。

這三個人實際上是向邪惡醜惡勢力低頭。
回復 buweizhai 2009-7-8 09:04
xqw63: 老毛對少數民族也搞特殊政策,似乎沒有這些問題啊?
是咱孤陋寡聞?
老毛找對了依靠對象。他為少數民族裡的受苦人做主,贏得了他們的支持。庫爾班大叔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
回復 buweizhai 2009-7-8 09:05
羽化成蝶: 太長了,草草掠過.
那是人家的論文。人家就靠它評上教授的。
回復 羽化成蝶 2009-7-8 09:08
buweizhai: 那是人家的論文。人家就靠它評上教授的。
回復 xqw63 2009-7-8 10:15
buweizhai: 老毛趙對了依靠對象。他為少數民族裡的受苦人做主,贏得了他們的支持。庫爾班大叔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
不那麼簡單,毛的高壓政策也有作用
回復 海外憤青 2009-7-8 12:38
問題出在更早的胡亂邦,老鄧也有責任,他們毀了老毛的高壓政策。減壓太快,彈簧自然反彈傷人。

若象美國、加拿大那樣,一百年平反一起怨案,就沒事了。哎,那個胡亂邦,中國的戈氏。
回復 buweizhai 2009-7-8 13:38
海外憤青: 問題出在更早的胡亂邦,老鄧也有責任,他們毀了老毛的高壓政策。減壓太快,彈簧自然反彈傷人。

若象美國、加拿大那樣,一百年平反一起怨案,就沒事了。哎,那個
同意。

胡耀邦在民族政策上做錯了。

老毛更多的是依靠少數民族中的受苦人,這是大多數。他依靠對了,當然也就能讓疆藏地區穩定下來。

對於反對的破壞民族融和的當然應該使用高壓政策。老毛到底還是坦率:就是要專政,專那些破壞國家進步的人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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