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網上的一段中越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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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之也想起了從2006年開始在中國時斷時續對於越南政治經濟改革的報道。越南從古代開始就一直是漢文化的學習者,現代則是中國大陸社會主義革命的追隨者,即使是比中國晚幾年開始改革,中國方面也一直視之為是向中國學習的結果。只是近幾年來,這位昔日追隨於后的「小兄弟」早超過「大哥」。
的
確,在經濟體制改革方面,中越兩國有許多相似之處:都是利用比較成本優勢,即廉價勞動力與優惠政策等吸引外資;經濟發展主要依賴於資源、土地而非技術創
新;主要產業不是勞密型就是污染型,因此也發生了嚴重的污染(程度較中國為輕,這兩年已經開始治理)。貪污腐敗也很嚴重,被視為「越南的國難」。以貪污腐敗為例,2001年中國觀察者去越南考察時,認為情況不象傳聞中那樣嚴重。但後來貪腐日漸蔓延,以2007年為例,據越南《西貢解放報》1月2日報道,2007年越南經濟犯罪和貪污涉案金額為4.1萬多億越盾(約合2.6億美元)。有32.6%的官員涉嫌受賄。結果中列出了「十大」最腐敗的政府部門和機構,其中以地政和房屋註冊局的腐敗程度最嚴重。此外,交警、海關官員和稅官也被列為腐敗程度嚴重之列。
僅僅比較兩國受懲貪腐官員的政治級別可能無法得出結論,因為兩國都有中央政治局委員和中央委員之類涉案。更好比較的是腐敗的程度,這可從腐敗的領域之差別來看,越南目前的腐敗階段處在中國世紀之交初期,那時候中國腐敗高發領域與越南2007年的領域相同,此後除了這些領域繼續腐敗之外,司法系統及法律共同體的腐敗、金融與外資審批部門、教育、醫療無不陷入高度腐敗之中。司法系統與教育系統的腐敗標誌一個國家爛到根子上的腐敗。而越南從2006年開始的政治體制改革、2007年的開放黨禁與報禁對腐敗起了一定的扼製作用。此後,越南官場貪腐現象日漸減少。此外,中越兩國懲處腐敗的態度也寬嚴有別:1997年,越南國會通過了新的《刑法》,規定貪污受賄達一定數額,將被處無期徒刑或死刑,這一點至今未改。而從本世紀初期開始,中國對貪腐高官員事實上廢除了死刑,貪腐案涉及金額再高,也是改判死緩或者無期,目前甚至有高官公開呼籲廢除對腐敗官員的死刑。
值得一提的是,高官公布家庭財產的陽光法在中國一直未能出台。多次為官員財產申報求法的十屆全國人大代錶王全傑所做的一項調查,稱接受調查的官員97%對「官員財產申報」持反對意見。據《越南經濟時報》2010年1月30日報道,越南政府監察暑頒布2010年1號 通知,從2010年3月16日
開始,中央、各省市和各縣機關、公立事業單位、政治社會組織以及軍隊和公安系統的副科長和相當於副科級以上的幹部有申報財產的義務。而須申報財產和收入的
對象還包括國營經濟集團、總公司和公司董事會和經理部領導成員。按照規定,越共總書記都得按法律要求申報個人財產和收入,而中國那扇為無數貪腐官員打開免
除重刑的方便之門——「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還看不到被廢除的希望。
與中國的「國富民窮」相反,越南現在是「國窮民富」。比如以2008年兩國稅收在GDP總量中的比例為例,兩國相差不到2個百分點。這一年,越南的GDP總量為898億美元,稅收占GDP總量的16.8% ;中國的GDP總量為4.3萬億美元,稅收占GDP總量的18.04%。越南政府看起來比中國政府窮得多,主要就是因為稅收的使用方式有別。
在收入分配方面,越南也比中國大陸做得好。廣東和世界銀行的合作研究項目——「縮小廣東城鄉貧富差距」課題組的報告公布的研究結果是:廣東省的經濟總量在全世界可以排到第14名,但廣東貧困線人均785元:比越南低20.4%,比寮國低19%,比蒙古低55.3%。廣東基尼係數為0.394,高于越南的0.344、印度的0.368、印度尼西亞的0.343。廣東在中國屬於富裕省份,其基尼係數相對全國要低得多。如果拿越南的基尼係數與全中國的基尼係數0.5相比,更能說明說明中國社會分配極不公平。
還有的研究者對中國與越南的稅收制度做了詳細的比較,得出結論:中國個人所得稅以自然人為計稅單位,不考慮納稅人的自然狀況,如婚否、子女等家庭狀況,有悖於社會公平原則。越南考慮了個人的附屬撫養人狀況,相對公平。越南的房地產雖然未獲所謂「支柱產業」之稱,但在經濟發展中也扮演了重要角色。與在中國政府作後台的暴力征地與拆遷之下痛苦呻吟的農民及城市拆遷戶相比,越南同類人群不知要幸運多少。
越南1986年實施「革新開放」。1988年土地法催生了越南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1993年的《土地法》進一步深化了土地改革內容,延長了各類土地的承包期限,將承包戶的土地使用權以「土地使用權證」的形式制度化,並賦予了承包戶土地流轉、土地交換、土地繼承、土地出租及以土地抵押等權利,使越南土地以「安全、可抵押、可交易」的方式進入了市場經濟領域――越南的革新開放雖然比中國晚了七年,但在土地使用權市場化上卻比中國早了15年。越南的拆遷征地主要依據2003年《土地法》,第181號法令《2003年土地法實施細則》,以及第197號法令《關於征地賠償,支持和重置的細則》,土地徵用以「公共利益」為界,被劃分為「大型公共建設項目」和「非大型公共建設項目」。
無論是哪一類拆遷項目,被拆遷(征地)人都作為利益相對人納入與地方政府,開發商三方協商過程中來,只有在形成三方合意的征地賠償與拆遷計劃書之後,開發
商才能將此征地賠償與拆遷計劃書提交區政府審批。與中國拆遷征地過程充滿暴力血腥,被拆遷人被逼用自焚等各種自殘方式抗爭尚不能保全自己利益的情況相比,
越南賦予被徵收人話語權,讓他們參與利益博奕,實在比中國政府罔顧民權的做法文明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