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越東曉是個意外。記得那時對他的案子還算關注。差點捐了錢(是有那個心,後來不知怎麼的被叉開了。)當時是不看好他會贏的。後來他贏了,很高興。覺得他的運氣特好。贏了,至少這個人不會被毀。輸了,那就天曉得。說不定又來一個討說法的。走上極端。因為打官司這種事,是可以把人給搞瘋的。
先從我的小官司說起。有天晚上我買的房子裡面漏水。我臨下班時找了修水管的一大早來修。我跟我的手下商量,我是要請假呢,還是就稍稍來晚點。我的手下說她幫我看著,只要我能在10點11點左右趕到應該沒有問題。我的水管工是早上七點的約,我想應該沒問題。
第二天,那個工人一來到屋子裡走走,就大聲埋怨:這個屋子太大了,我一個人做不來。我說那就打電話再叫一個啊。我給公司打了電話,說清價錢,一個人一小時75元,那是到家費。開始修理還要算鐘點費。到家費就算那一個人的。鐘點費就兩個人算,每半個小時算一程。我當時還特別說了,我得趕回去上班請他們快點。結果第二個人一直不見蹤影。第一個人就坐在門口一動不動。其中我給工頭打過電話確定我們等的時間不算在費用里什麼的。
最後第二個人終於來了。上下逛了一圈就說我水管破裂必需要大修。我當機立斷把水管的總開關關掉,另找時間修。前後半個鐘頭不到。火氣一大堆。後來趕去上班也出事了,被記了一過。自認倒霉。
但是賬單寄來,居然超出兩百塊。我打電話去跟工頭理論,他居然態度惡劣,不認脹。我火了。就不付脹。最後他們來催了幾次,每次我就把他們臭罵一頓,叫他們去告我。後來他們真的去告了。
通知書一來我就覺得奇怪。法庭的地址居然在旁邊的一個村子。我家地址的法庭應該不是屬於這個村子的。當時我就想,搞不好這是他們公司的地盤。那時我對法律已經稍稍有點經驗。你去告那個人,應該是去那個人的地方法庭才對的。如果不是特殊情況一班法庭是不會接案子的。
這種初審的案子,我也知道根本不用請律師。當天出庭法官就問了問情況,說:那你付一半的價錢可以嗎。我說可以。因為我是同意了付他們的鐘點費的。但是法官又加了一句:你必需要為他們出告發費。那得又加七八十元。我堅決不付,多一毛都不付。我說我不同意。我要上訴。我很快就把上訴這兩個字說出來。因為我的經驗告訴我這些地方法官是不喜歡你們上訴的。因為我想跟他們的業績有關。事到至今,也沒什麼好說的,就結束了。
我心理想,當然法官是偏袒他們所以要我付法律費的。但是這還是沒有證據的事。但是後來事情的發展加深了我的想法。因為那家公司始終沒有再上訴,也沒有再來問我要錢。他們不願意給法官添麻煩了。他們要保持良好的關係,等到有大案子了才能避免更多的損失。
然後再講我離婚的案子。那個時候我還相對的清純。至少我還以為你花了錢請的律師對你應該是忠誠的。他們法律還明文規定了:律師對他的客戶有 「Fiduciary Duty."我這個律師是中國人介紹的。他有點江湖氣味。我覺得我們還挺投緣。從我到他辦公室起,一直到後來緊鑼密鼓出庭大約有六年的時間。他自己都說,他很驚奇我還跟著他沒有換律師。他一付把我當朋友看的,一直都沒有給我送賬單,我當然也把他當朋友看,怎麼會遺棄他。但是結果卻大大的出乎我的意外。當我最需要他的時候,他卻為了一件小事對我大吼大叫,說原來我就是那種一天到晚喜歡打官司的人。我不過就問了他我是否有legal ground去告我女兒的學校。他那樣的大吼大叫等於我們的關係已經破裂。而我對他的詢問也是在他鼓勵之下的。他一直就說我有什麼事就隨時可以打電話給他。他還給了我他的私人號碼。當時我被我女兒的問題快搞瘋了。
後來我臨時花了五百塊隨便找了一個律師去出庭的。在那之後,我就開始自己在網上找資料閱讀了大量的離婚案件。後來我明白了。他根本就沒有盡到他的責任給我解釋清楚方方面面的利弊。開始我發現了前夫外遇要離婚。但是前夫不肯就拖了好幾年。後來前夫也狠下心了,搬出去兩年,變成他後來居上採取主動權。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法官已經根據兩年分居的期限判下了准許離婚的結論。那是我從我五百塊花的律師臉上讀出來的。那個女律師說:你怎麼會先離婚,才討論財產分配呢?簍子就出在這裡。我的江湖律師知道我遲早要發現他的錯誤,所以乾脆就出了這麼一招把我摔了。
還記得很久以前就看過這麼一個電影。男的想跟女的分手,不想直說,最後設了一個苦肉計讓女的自己說要分手。我沒想到這種事居然也出在律師與客戶之間。這就是美國人。心機玩到這個地步。我們中國人真還是處於農業階段,怎麼趕都還落後啊。
所以後來我就一直處於挨打的局面。那時我閱讀了大量案件,也發現濱州是無過離婚洲,也沒什麼戲唱了。所以乾脆就自己出庭算了。根本就抱著哀兵比輸的打算上法庭的。
可離奇的事情就不放過我。
我的法官是個金色短髮的美女。一看就是那種在學校專門欺負人的mean girl。那場面就別談了。我前夫是個溫文爾雅的大學教授,又是個百分之百的蘇格蘭人,請的律師也是個人高馬大的白種人。我這麼一個矮小丑陋的中國人,還沒有律師。打什麼打啊。沒打就輸了。
那個法官開口就說,你實在不應該沒有律師就上法庭的。隨後每一出庭她都要好好的教訓我應該請一個律師。其間對我的嚴厲就更不用說了。中間我最記得的話就是:我是女的,我都能這樣,為什麼你就不能這樣。什麼叫B.I.T.C.H.,這就叫B.I.T.C.H.
然後有一天叫什麼reconciliation day的。我們就坐在法官的辦公室里親密的討論案子。她當然又照例的教訓我一頓。我聽煩了,再加上親密的氣氛,我就說,我實在怕了律師,你如果有好的律師給我推薦一下,我就去請他。她居然給我一個名字。我當時就嚇了一跳。這沒有conflict of interest 嗎?不過我已經說出口,就只好去做。
那個律師也是人高馬大,但是舉止溫和。很討人喜的一種。不像前夫的律師,一付兇狠的樣子。這個律師還跟我說他認識前夫的律師,他們的孩子在一起打球的。
然後我就不用再聽法官的教訓了。
然後奇怪的事發生了。我的案子其實很簡單。婚都已經離了。就是財產分配沒搞清楚。其實只要一個庭審就完事了。而我根本就抱著必輸的心情,就等個結案。我都跟法官說明了,我已經知道無過離婚的案子是一半一半,請不請律師都無所謂。等等。現在想來我還說錯了一句話,我說反正到時候我再上訴就是了。我的法官一定是聽到我要上訴,火更大。
結果,我對方的律師在要出庭前,忽然得了腎結石。我們的日期改了。第一次,我能理解。第二次,隔了一個多月,臨要出庭時,那個律師又因為腎結石而住院。這個幾率未免太小了吧。然後我的律師又為了什麼芝麻大小的事要給我motion。我現在不記得了。總之整個事件很貓膩。我那時都已經快瘋了。
最後,終於出庭了。法官判了,律師給我分析案情問我願不願意簽字。我問了很清楚,我問律師說:我簽字以後是否還可以上訴?律師的回答說:「是。」 我就簽字了。
然而後來的事實證明,我簽了字,就表示我同意了案件,就沒有理由上訴的。也就是說,我自己的律師又給我背後插了一刀。
我假裝不明白法律,還是上訴了。不為別的,就是找個機會控告他們。高等法庭總得有個人看我的上訴書吧。看了總會說些閑話的吧。我就算埋藏一個種子好了。其他都不求了。
我的律師的秘書居然還來跟我催債。我說我不付。她還那個死秘書的樣子跟我講欠錢就得還。我跟她說,我不要跟你說話。你找你的老闆來跟我說話。然後我就寫了長長一封信給我的律師,大意就跟我上面說的差不多。最後我說,你要錢就得跟我打官司。我絕對奉陪。我輸了就給你錢。結果我就再也沒聽到他們來要錢。
後來我聽說這些法官律師們經常在市區同一個酒吧餐館吃飯聊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