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美國那麼久,經歷的車禍也不少了,美國人的法律意識強些,但其實也是能賴就賴能詐就詐的。
我自己剛買車不久就在停車場撞了人家一次,是我從停車位出來,應該倒出的,因為前面正好沒車,就朝前開著出了。算是我精神不是太集中吧,沒見到有車,那車象在公路上開一樣地穿出來,車頭和我的車頭撞上了。是人家的 right of way,車速快我是無法證明的(當時不知道美國那麼相信證人),反正我認錯就是了,讓保險公司去處理吧。叫了警察,只是描述了情況,雙方都沒有罰單,可能是因為在停車場的關係。
當時好好的,反正該修什麼修什麼就是了,搞些paper work什麼的,都不記得了。可是沒多久,我就收到了某律師的信,是給我的保險公司的,說當事人還在醫院,具體索賠要等當事人恢復和穩定后再說。豈有此理吧,那律師朝我學校打過很多電話,學校老闆比較有經驗,告訴我別跟那律師說任何話,通知保險公司跟他們打交道。
保險公司通常是叫賠就賠的,不過這次他們覺得過分了些,決定應訴,找我問了些情況拍了些照片,反正停車場限速是十五英哩,當時大家都好好的把車開走的,我就實情實說了,別的我管不了,猜想也真夠麻煩的了。
另一件可以說說的是幾年前我們一家在舊金山出的一次車禍,我們停在 stop sign,被後面的車撞了,壞在我當時剛從中餐館買了早餐,手裡捧著一碗皮蛋粥,因為太燙了還沒開始吃。後面被撞一下那碗粥就全蓋我臉上了,二度燙傷,當時是坐救護車去的醫院。
車禍的責任是對方的,可我心裡還是挺心虛的,捧著那麼燙的粥總是不對的吧,我先生不管那麼多,因對方保險公司的態度不是那麼肯定,他就找了那邊的律師。我是盡量把事情化小的,醫院出來就照常離開了舊金山,那時醫院說我們這邊沒有燒傷專家,只能看美容師,我應該留在舊金山多住幾天觀察一下,從官司的角度說也是損失越大賠償越多吧,我還是說算了,膽子比較小,怕讓自己摸口袋哈。
後來沒有留疤,律師幫著索賠,我們拿到手大概一萬多點,我覺得少了點,跟律師說,我多 reasonable 啊,沒在舊金山多呆就回去了,也只在家休息兩天就帶著傷臉去上班了,那樣醫藥費和誤工費都減到最少,律師笑笑說人家可不跟你reasonable,你沒有賴在舊金山不回,沒有賴在家不去上班都只會造成索賠數的減少。
咳,不說了,不說了,都早過去的事了。我先生比較有經驗這些事,他常出車禍,每次都多少賺一點 pain & suffering 的錢的,他是第一叫警察第二上醫院,這保險公司的小錢不賺白不賺,記得有一次兒子在車裡可能也碰到了,最後談和后需要父母雙方簽字,我見了一次保險公司的人,人家大說我們是很nice的,所以提出要多少就給了,否則弄個律師大家都損失。當然最好是別出事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