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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會成員的職責

作者:追求永生  於 2010-2-28 09:05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信仰見證

當討論到教會成員的職責的時候,我做了發言:「教會裡不同的職責,是賜給當事人服務教會的聖靈恩賜能力決定的,這不是說他有代表其他基督徒的權利。這些人本來應該為神盡忠,做好自己的本職,如果失職,是他們自己向神交帳的問題。"
 
對此,青貝殼 朋友說,「那要看失職到如何程度,這並不是什麼向神交帳的問題。 十多年前,我聽見一位我所尊敬的牧師在那裡抱怨:「牧師犯罪自由神來管教!'言下之意不幹其他信徒的事。如果黨委書記一邊貪污一邊說:「黨委書記犯罪自由馬克思來管教,不要你們管!' 作如何感想?"
 
我的回答如下:
 
「他要是把每個人向神交帳當作自己犯錯誤的借口,就大錯而特錯了。說明了他的動機就是只為自己,不是為了神的事工了。

"說的每個人都有神的特殊恩賜能力,別人可以不清楚,當時人必須清楚,而且必須履行,這樣才能向神交帳。

"如果被罪性支配,任何好的教導都可以當作反神和犯罪的理由。這中情況下,當然是當事人自己負責。

"一方面,貝兄的意思我也理解,一個健康的教會是有機制防止和中斷個別人對教會功能的不利影響的。每一個基督徒也應該有這個辨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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