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一、所以,凡祈禱所發出的聲音,或吟唱的詩歌,除非是由心的深處發出的,都不會有什麼效果,亦不會蒙神悅納。相反的,這些聲音和詩歌倘若只是從嘴唇與喉腔中吐出來的,其結果只是招惹神對我們的忿怒而已;因為那只是侮辱他的聖名和戲弄他的尊嚴;正如我們可以從以賽亞的話語中找出,雖然他所含的意義較為寬廣,然而對這種過犯是同樣申斥的,他說:「主說,因為這百姓親近我,用嘴唇尊敬我,心卻遠離我,他們敬畏我,不過是領受人的吩咐,所以我在這百姓中要行奇妙的事,就是奇妙又奇妙的事,他們智慧人的智慧,必然消滅,聰明人的聰明,必然隱藏」(賽29:13,14)。我們並非反對聲樂或歌唱,而是鄭重推薦,倘若那是出於至情的。因為在祈禱與崇拜時,聲樂與歌唱可以幫助崇拜者聚精會神,因為人心反覆不定,輾轉善變,容易為種種事務所紛擾,必須藉助於種種有效方法。此外,神的榮耀既然應當由我們身體的各部分彰顯出來,所以我們須貢獻我們的舌頭作為歌唱讚頌之用,因為它們被造的一個特殊目的乃為頌揚神的光榮。雖然如此,舌頭的主要用處乃是在於信眾聚會時公禱,其目的的是要聲樂如出一口,頌讚神的光榮,他是我們同一的精神和同一的信心所敬拜的,並且我們公開地一同頌揚,為的是要使信徒能夠彼此交流信仰,彼此以榜樣來互相激勵。
三十二、教會中歌唱的風俗是相沿甚古,甚至使徒們也這樣行過,這是我們從保羅的話可以推斷來的:「我要用靈歌唱,也要用悟性歌唱」(林前14:15)。又在歌羅西人書上說:「用詩章,頌詞,靈歌,彼此教導,互相勸戒,心存感恩,歌頌上帝」(西3:16)。在前一節中,他吩咐我們用聲音和心意歌唱讚美,在後一節中,他主張以靈歌唱,藉此眾信徒互相幫助,建立德行。然而這並非普遍奉行的,奧古斯丁曾指出在安波羅修的時代,米蘭教會首先採用唱詩的習慣,當時瓦倫提尼安(Valentinian)之母游斯丁娜(Justina)正在逼迫正派信仰,會眾特別儆醒,往往澈夜禱告歌唱;以後西方的其他教會相繼效法。在這一段話的前面,他提起這種歌唱的風俗是從東方的教會採取來的。在他的翻改錄(Retractions)第二卷中他也說過在他的時代,這種風俗也在非洲流行。他說,「有一個護民官,名叫希拉流(Hilary),對當時新介紹到加大果(Carthage)的風俗習慣,常常找機會盡量加以惡意的指摘,他反對從詩篇摘取句段作為讚美詩,在奉獻之前,或在奉獻之後,在壇上歌唱。為順應眾弟兄的要求,我駁斥了他的指摘。」自然,倘若歌唱能夠調整到合乎神與天使的莊嚴,則不但能增加崇拜時的尊嚴與神聖的情緒,同時也可以在誠懇禱告和熱心敬拜方面作有效的激發。然而,我們必須十分小心,否則我們所注意的必集中於詩歌的節調,而不注意詞句的靈性意義。奧古斯丁承認他自己有陷入於那種危險的傾向,因此有時他寧願遵照亞他那修所指示的辦法,就是唱詩的人對每一個字的呤唱儘可能減少抑揚頓挫的音符,使得比較接近於朗誦,而非歌唱。但當奧氏一想到他自己從歌唱所領受益助時,他就傾向於與亞氏所主張的相反的一面。所以若能遵守以上所說的範圍,毫無疑問的,歌唱乃是一種極莊嚴而有益的崇拜方法。相反的,凡詩歌音之編譜,只求使人悅耳,那非但與教會的莊嚴不合,且必為神所不悅。
三十三、因此,在說拉丁語的人中,不必用希臘文的公禱文,在說英語或法語的人當中,也無須用拉丁文的公禱文,好像一向所普遍奉行的,最好是用當地方言,使會眾都能了解;因為公禱應當是為利益會眾而行的,若用一種會眾所不懂的聲音,於他們有何益呢?縱使有人不重視仁愛或人情,他們至少應當尊重保羅的權威,他毫不含糊地說:「你用靈祝謝,那在座不通方言的人,既然不明白你的話,怎能在你感謝的時候,說阿們呢?你感謝的固然是好,無奈不能造就別人」(林前14:16,17)。那麼,誰對羅馬教徒的放肆不大感驚奇呢?不管使徒保羅曾如何鄭重地反對,他們仍大聲呼號,用一種外國語言禱告,這種禱詞,有時他們一字不懂,也不願別人懂!保羅卻有不同的指示,他說:「這卻怎麼樣呢?我要用靈禱告,我也要用悟性禱告,我要用靈歌唱,我也要用悟性歌唱」(林前14:15)。其實「靈」這個字的意思乃指方言的恩賜,當時為許多稱為受過聖靈的人所妄用,他們把「靈」和「了悟」分開了。我們所必須牢記的乃是無論公禱或私禱,若言不隨心,就不為神喜悅;再者,在默禱中,心意應當被激動,超乎語言所能表達的;最後,在私禱中,語言是不必要的,除非是內在的感覺不足以激發自己的情緒,或則心中的熱情禁不住舌頭的發言。雖然,許多頂好的禱告並非口說言傳的,然而在強烈的情感下,舌頭往往禁不住發出聲音,手足也自然而然地跟著動作起來。因之,哈拿只動嘴唇不出聲音的默禱(撒上1:13),和歷代諸聖,當他們充滿熱情發出急促不完全的聲音時的經驗是相似的。禱告時所遵行的有形姿式,如脫帽,下跪等都不過為增加我們對神的敬虔而已。
三十四、那麼,我們不只是應當學習某一種固定規則,也當知道禱告的方式,即是我們的天父藉他愛子所指示的方式;由這方式,他們可以認識他的無量恩惠和仁慈(參太6:9;路11:2)。因為他,除了鼓勵我們當遭遇困難時求告他,正如兒女之向父母尋求保障一樣;他明白我們不充分知道自己的貧乏,不知道所當求的,或對我們有益的是什麼,他對我們的愚昧也提供了補救的方法,當我們能力有所缺欠時,他就給予豐富的供應。因為他為我們規定一種方式,說明他所認為合理的祈求是什麼,什麼是對我們有益的,什麼是必須求的。因為主的這一個恩慈,我們得著無上的安慰,知道有了主親自傳授的話語,我們就不會求所不當求的,不合理的,或於我們有害的東西。總而言之,我們所求的既然都是他自己的話,就沒有什麼不是合乎他的旨意的。柏拉圖曾提到人在神前的愚昧祈求,認為那種祈求若蒙允許,對他們是有害的。他借了一個古時詩人的話,說明最好的祈求乃是:「猶皮得神阿,求賜給我們那最好的東西,不管我們對它有沒有祈求。同時求你叫那些邪惡有害的東西遠離我們,即令我們祈求獲得它們。」這個異教徒在這件事上顯然是很聰明的,因為他知道神若應許人的一切慾望,那是多麼危險的一件事;同時,他提醒了我們,叫我們知道我們在神面前開口求告是難免有危險的,除非聖靈教導我們關於禱告的正規(參羅8:26)。這一個特別恩典值得我們極端寶貴的,因為神的獨生愛子把話語放到我們口裡,這樣就解除了我們心中的一切躊躇。
三十五、這一個禱告的典範或規則(不管我們給它什麼稱呼)乃是由六句願詞所構成的。我所以不同意把它分做七句的理由乃因福音書的作者是用相反的連繫詞,把兩個子句連起來;好像是說,不叫我們為試探所壓迫,反要援救我們的軟弱;拯救我們,使不至於跌倒。古時教會的作者和我們的見解相同,所以現在增加在馬太福音書上,成為第七句的,應該說是屬於第六句。整個禱告每一句的重點都是要榮耀神,可是頭三句卻對此特別注重,當我們誦念時必須注意這方面,完全不問我們自己的利益。其餘三句乃是關於我們的事是祈求那些於我們有益的。當我們祈求「願人尊他的名為聖」時,主是要證明我們對他的愛和崇拜是出於本心,而非出於盼得報酬的動機,所以我們必不能以自己的利益為念,只把神的榮耀作為我們專註的唯一目標;以下兩句也不能為別的意願所影響,這樣對我們必然大有益處;因為當神的名照著我們所求的被人尊為聖,我們自己也就成為聖潔了。但是對於這種利益,我們的眼仍須關閉,絲毫不加註意;因此即令我們對自己的利益毫無指望,我們仍然必以神的名被尊為聖,和別的屬於神光榮的事,作為我們所祈求所願望的。摩西和保羅在這事上最好的榜樣,他們樂意使心意和眼目離開本身,甚至熱烈誠懇地祈求自己的毀滅,犧牲自己的福樂,以促進神的國度和神的榮耀(參出32:32;羅9:3)。在另一方面,當我們求告賜給我們每日需要的飲食時,我們所求似乎全為自己,然而,就在這一點上,我們仍當以神的榮耀為重,甚至認定除非這事能榮耀神名,即可不求。底下一節讓我們對主禱文試作一番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