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經認可的有兩種私人的認罪。一種是為我們自己的緣故而行的,如雅各所指示的,我們應該「彼此認罪」(雅5:16);他的意思是說,我們彼此暴露自己的弱點以後,就當互相規勸安慰。
另一種認罪是為我們的鄰舍而行的,如果我們傷害了鄰舍,就當和他和好。像前一類的認罪,雅各雖然沒有指定一位我們可以吐露心情的人,他使我們有自由向教會中最適當的人認罪,可是,一般說來,牧師既比其他的人適當,所以我們當選擇向牧師認罪。
我說牧師比其他的人更為適當,因為他們既然執行牧師的任務,有了上帝的指派,要糾正我們的過失和罪,並以赦罪的應許安慰我們。雖然大家都有勸善規過的義務,不過牧師特別負有這類的使命,我們本來應該彼此互相安慰,互相堅立對上帝恩惠的依賴心,但我們知道,牧師對赦罪能給我們更確實的保證,使我們在良心上有更堅強的信任,甚至他們有權赦罪和釋放被擄的人(太16:19-18:18)。你看見他們有這樣的任務,便知道這是為了你的益處的。
所以每一信徒應當記得,如果他感覺內心受罪淚的磨折和譴責,無力自拔,非藉助於外力的援助不可,就不要忽視主所預備的補救辦法。為減少自己的痛苦起見,他應該向牧師秘密認罪,請求他幫助,藉以得著安慰。因為以福音的教理公開或秘密地安慰上帝的子民原是牧師的職責。
但我們應該保守中庸之道,若上帝沒有明顯的吩咐,就不要叫良心受束縛。因此,那樣的認罪必須自由,不可勉強,也不是大家都非認罪不可,只有那覺得有此必要的人,可以那樣做。
這也是說,凡以自己有認罪必要的人,既不應該受任何箴規的強迫,也不應該受任何詭計的引誘,去列舉自己所有的罪行,必要他們認為是對自己有益,且可得到具體安慰的才行。
假如牧師不讓自己的職權流為專制,也不讓一般人淪入迷信,不但要使教會有這自由,而且要運用他們所有的權力,保障教會的這種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