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的真義
如果我們對聖經的純正教義表示滿意,就不致陷入這種(一些經院學者的對認罪的解釋,他們以為悔改必須藉著內心的痛悔,口裡的認罪,與行為上的補罪這三件事,才能得到罪的赦免,這也是天主教教義的認罪觀)錯誤中;因為聖經指定一種認罪的方法,即是:那赦免,忘懷,和塗抹罪的既是主,我們就該向他認罪,好得著赦免。他是醫生,所以我們當向他展露創傷。他被我們冒犯損害,我們當與他復和。他是鑒察人心和思想的,我們應該向他傾訴內心的一切。最後,他是召罪人的,我們要和他接近,不要遲疑。
大衛說:「我向你陳明我的罪,不隱瞞我的惡。我說,我要向主承認我的過犯,你就赦免我的罪惡」 (詩32:5)。
大衛還有相似的另一段認罪的話,「上帝啊,求你按你的慈愛憐恤我」(詩51:1)。
但以理也會這樣認罪說:「我們犯罪作孽,行惡叛逆,偏離你的誡命典章」(但9:5)。
約翰說:「我們若認自己的罪,上帝是信實的,是公義的,必要赦免我們的罪」(約壹1:9)。
我們應該向誰認罪呢?當然是向上帝認罪,如果我們存痛苦謙卑的心,俯伏在他面前,誠心自責,求他矜憫赦免,這就是認罪了。
凡誠心在上帝面前認罪的人,無疑地也必隨時在人們當中為宣揚上帝的憐憫而認罪;他不滿足於把自己內心的隱秘只向某一個人作一次的訴說,而是時常公然向大眾宣告自己的醜行,和上帝的偉大與光榮。
這即是說,我現在不諉責,也不用任何託詞防止人之責我為罪人;我現在在人前顯露我以前在上帝面前所願隱匿的事。所以,暗中對上帝認罪之後,又繼之以自動地在人前認罪,為的是這樣作能歸榮耀於上帝或增加我們的謙虛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