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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西彭措:應設立規範宗教活動的「宗教非暴力法案」

作者:廣南子  於 2008-3-21 08:09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作者分類:時政解讀|通用分類:其它日誌

值當兩會隆重舉行之際,拉薩於3月14日發生了局部規模的宗教暴亂行為,主要涉暴者是來自三大寺的不法僧侶和迷眾,這是是非令人痛心的暴亂事件,是世界佛教史上的恥辱。對佛教和兩會都有值得深思和警醒的地方:

一、兩會匱乏應急議政、立法機制

暴亂僧侶選擇兩會這樣一個時間點發難無非是在國際社會給中國一個難堪,而兩會對此卻無任何議政、法律上的舉措,說明我們的參政、立法系統嚴重匱乏應急機制。

鑒於這次教訓,政協參政會、人大立法會應全面建立應急機制,立即給政府以特別授權和建立特別立法,為政府應急措施提供法律和協商保障。

二、應立法規範國內一切宗教

該法律暫定名「宗教非暴力法」。對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內的宗教團體生效。主要綱目有:

1、任何宗教組織、團體、負責人、信徒不得從事任何涉及暴力、傷害、毀壞公私財產和自他生命的行為。

由某寺廟、教堂發起實施的上述行為,寺廟、教堂予以取締,不得重新構建。

由某上師、牧首、教長發起實施的上述行為,取消上師、牧首、教長的資格身份,開除教籍,終身不得從事傳教等宗教事物,不得參與任何政治團體。

由上師、牧首、教長弟子發起實施的上述行為,開除弟子的教籍,終身不得從事傳教等宗教事物,不得參與任何政治團體。上師、牧首、教長必須公開懺悔、降級。

2、全面規範各宗教組織和團體。

清理歷代稱號、名號、教職。先代稱號一律廢置。對教團、宗教事物確有貢獻的,由國家級專門組織推薦,由國家主席頒予相應封號。任何一個教派的國家級封號獲得者原則上不超過三個。

除國家級封號外,其他政府組織無封號授予權。宗教團體內部不得私設封號。

領有國家封號的僧侶無授予其他人封號的權利。封號權僅僅限於規定的國家組織。

封號不得世襲,不得轉世世襲。

凡非國家派遣,私自離開國土和教區五年以上者,視為自動放棄封號。國家予以公布警示,另行封授。

3、各宗教團體,教派必須明確修訂頒布僧團戒律,並上送司法機關備案。有觸犯者,移交司法機關公開審理,定罪。觸犯刑律的罪加一等,從重處罰。

三、對西藏宗教事物的感言

西藏歷史上松贊干布歸心佛法以後,以律治藏,據說拉薩出現了夜不閉戶路不拾遺勝景。

宗大師崛起於中國明代,嚴飭戒律才使黃教蔚然而起,越紅、白、花教而獨盛,贏得明清兩代的襄贊。

蓋鴉片戰爭以來,東土傷於日倭,西土傷於英夷。華夏政權人民幾無尊嚴可言,遂使宵小夜郎於內。以為有機可乘,以為有利可圖。

亂國重典,不易之轍。為安內故,為攘外故,為和平崛起故,必須嚴飭重刑。雖一時必痛,萬世之基必奠!

總理引王安石語云「天變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敢為不敢為?翹首待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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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致:

中國政府在官方發言中常稱「達賴喇嘛」,這很不合適。以後發言,應直呼其俗名「拉木登珠,其法名單增嘉措、封號達賴、上師喇嘛等稱呼皆應取消,以示中國官方不承認其封號資格、上師資格、僧人資格之義。孔子云「必其正名也乎」。我們應該給他的行為正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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