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據說是建國后首次定義盜竊罪的金額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當前辦理盜竊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
(1984年11月2日)
二、如何認定盜竊財物「數額較大」、「數額巨大」?
(一)個人盜竊公私財物,一般可以二百元至三百元為「數額較大」的起點;少數經濟發展較快的地區,可以提到四百元為起點。
個人盜竊糧食,一般可以一千斤至一千五百斤為「數額較大」的起點。
(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一般可以二千元至三千元為「數額巨大」的起點;少數經濟發展較快的地區,可以提到四千元為起點。
個人盜竊糧食,一般可以一萬斤至一萬五千斤為「數額巨大」的起點。
僅僅過了8年,低點就提高了50%,高點更增加67%,還新增了「數額特別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關於辦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通知
1992年12月11日
二、如何認定盜竊財物「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一)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一般可以300—500元為起點; 少數經濟發展較快的地區,可以600元為起點。
(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一般可以3000—5000元為起點;少數經濟發展較快的地區,可以6000元為起點。
(三)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一般可以20000—30000元為起點;少數經濟發展較快的地區,可以40000元為起點。
這次才五年不到,低點再提高67%,高點則是驚人的400%: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997年11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942次會議通過,自1998年3月17日起施行。
第三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如下:
(一)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
(三)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從98年至今,沒有新的司法解釋出台,遺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