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曉風殘月:「金錢民主」的細節ZT

作者:sousuo  於 2012-2-23 02:10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網路文摘|已有3評論

華夏快遞 : 
發布者 thchen 在 12-02-22 09:11

 
 
 

 

美國的民主是金錢民主嗎?大資本家可以通過大量捐款收買政治家做代言人嗎?

我們不妨先來回答一個相關的問題:在美國,誰可以向候選人捐款,可以捐多少?

由於美國憲法規定了一人一票原則,美國朝野一直在設法限制金錢的滲透、體現憲法的原則。近半個世紀最重要的相關法律,是1971和1974年通過的聯邦選舉法。此法律適用至今,影響深遠。法律規定:

一、任何個人在一次選舉中向一個候選人的捐款不能超過2500美元(最初為1000美元,後有調整,下同)。
二、任何個人兩年內(向所有黨派和候選人)的總捐款數,不得超過11萬7千美元。
三、任何公司、財團、工會等組織,不得直接向候選人捐款。
四、公司等組織可以成立政治行動委員會(PAC),先從基層募捐,再通過它向候選人捐款。個人向PAC捐款每年不能超過5000美元。禁止公司、銀行利用公司帳戶向PAC捐款。每個PAC在一次選舉中向一個候選人的捐款,不得超過5000美元。如果一年有多次選舉,向一個候選人的捐款,總數不得超過15,000美元。
五、任何200美元以上的捐款都算「大額捐款」,必須公開捐款者信息和捐款數額。

這個法案雖然在限制金錢向政治的滲透方面作出了貢獻,但卻產生了一個棘手的問題。由於憲法規定了言論自由原則,如果一個PAC不向任何候選人捐款,只用募捐來的錢自己在媒體上做廣告,宣傳某種政治觀點,間接幫助一個候選人,聯邦選舉法無法對它的經費數量施加限制。這就叫做「獨立開支」。一個PAC要符合「獨立開支」的條件,必須不能捐款給候選人,不能和候選人有任何信息溝通。

為了應對這個問題,2002年國會再次通過新的選舉融資改革法案,規定嚴格限制「獨立開支」的使用。例如,用獨立開支購買的廣告,不得提到任何候選人的名字。但法案通過後,反對者把聯邦選舉委員會告上了最高法院。他們的理由是,獨立開支的PAC用自己的錢做政治廣告,不和候選人有任何聯繫,與報紙、電視台經常發表政治觀點沒有區別,屬於言論自由範疇,不應該受到聯邦政府的限制。2010年,最高法院認同了這個觀點,判決選舉改革法案中關於獨立開支的規定違反憲法。於是,獨立開支的PAC有了個新名字,叫「超級政治行動委員會」(super PAC)。它們只要不向候選人捐款、不和候選人溝通,就可以無限制地收取幕捐和進行和選舉有關的政治宣傳活動。

從以上敘述,我們至少可以得出下面的結論:
第一,一個資本家或財團通過向一名或數名候選人大量捐款來影響選舉的情況,基本不可能出現。每個人兩年的總捐款上限不到12萬,平均每年不到六萬;給每個候選人的捐款每年不得超過一萬五。要想控制選舉可謂杯水車薪。
第二,公司和財團雖然不能用公司財政直接向候選人捐款,但可以通過PAC向自己的僱員募捐,再向候選人間接捐款。但是,由於有每個候選人5000美元的上限,這種捐款恐不會達到控制某個候選人的程度。
第三,根據現行法律,有錢人要在選舉中多花錢,還是有渠道的。例如,他們可以通過「超級委員會」,自費做巨額廣告,宣傳自己的政治理念,以影響選舉結果。由於高院的判決發生在2010年,現在還很難判斷這種特有的助選方式有多大影響力。

最後,通過一個具體的例子,解釋一下許多人是怎麼誤讀金錢和選舉的關係的。最近司馬南先生的博客引用了一篇博文「往深里看美國民主」,就是個很好的例子。文章用希拉里.克靈頓2003-2008年的競選資料,研究她的當選和金錢的關係。我們可以用同樣的數據,結合我們以上引用的法律,看看博文作者是怎麼誤讀數據的。數據一見下圖:



圖表列出的,是希拉里所接受的政治現金的最高五個來源。乍一看,似乎花旗銀行向希拉里捐獻了25萬美元,高盛捐了20多萬美元,等等。博文作者就是這麼解釋的。博文說:「她的大金主,除了銀行,就是保險和傳媒。同樣一點也不令人意外的是,所有這幾家毫無例外都是政治捐款的大戶」。

但我們知道,這是不可能的,因為這遠遠超過了法律上限。數據來源是聯邦選舉委員會,登載於opensecrets.org。去這個網站,仔細一看,有一條重要註釋:「The organizations themselves did not donate」(這些組織本身沒有捐贈)。下面有個鏈接:「為什麼我們要公布捐款者的僱主」。原來,個人政治捐款超過200美元的,屬於大額捐款,必須申報募捐者的僱主、行業等信息。不是花旗銀行向希拉里捐贈了25萬美元,而是五年中有25萬美元捐款來自於花旗銀行的股東、僱員和他們的家庭成員。也就是說,把每個捐款人(不多於2500美元)的捐款加在一起,五年一共25萬美元,平均每年5萬美元。和花旗銀行有關係的人,所有向希拉里的捐款加在一起,才每年5萬美元。

那麼,花旗銀行本身向希拉里捐了多少款呢?我們知道根據法律,銀行不能直接向候選人捐款,但可以通過PAC間接捐款。圖表第三列寫得明白,五年中,花旗集團這個「金主」通過PAC的捐款總額是區區6000美元,平均每年1000多。

當然,也許明花旗銀行刻意組織自己的僱員向希拉里捐款,企圖施加政治影響。但是,我們知道希拉里的收到的總捐款數是以千萬計的。區區每年5萬美元,真地可以收買她嗎?

博文作者接著公布了另一個圖表,是關於花旗銀行的統計數據:



 

 

 

 

 

 

 

 

 

 

 

 

 

 

 

 

 

 

 

 

 

 

數表第一行左圖列出了從1990到2010年和花旗銀行有關的的捐款總數,右圖列出五個捐款最多的人。博文作者評論說:「在2008年度,花旗集團投入的政治獻金約五百萬美金。其主要捐款人,或者是外交家(Lyndon L. Olson),運動員(Pete Dawkins),政府高管(Robert E. Rubin),等等,但他們都是大富人,或者是花旗集團的執行官(EXECUTIVES),或者是董事會成員(BOARD MEMBERS OR DIRECTORS),所以又是不折不扣的銀行家。看他們出手豪闊,這可不是做慈善。政客們在接受獻金時,應當是心知肚明的。 」
是這樣的嗎?博文作者至少犯了兩個錯誤:
第一、不是花旗集團捐獻了5百萬美金,而是它的PAC捐款,加上所有股東、20萬僱員和家庭成員的捐款總數,是5百萬美金。重述一下:每個個人向每個候選人的捐款不能超過2500美元, PAC捐款不能超過5000美元。
第二、捐款者出手豪闊嗎?拿捐款最多的Robert Rubin來說吧,他在1990-2010的20年裡的總捐款數是大約26萬美元,平均每年1.3萬,大大低於法律規定的兩年11萬7年美元的總數。這對於這個高管來說,可以說是相當吝嗇了。

另外,我們也可以從每個政治家所得的和花旗銀行有關的捐款總數,對花旗銀行對每個候選人的影響力做一個判斷。圖表第三行右列,列出獲得捐款最多的是紐約參議員Kristen Gillibrand。她在2009-2010年兩年裡獲得的所有捐款,只有3萬五千美元和花旗銀行有關。我想這位參議員,未必會為了這3萬多美元,把自己出賣給花旗集團吧。

筆者無意下結論說美國民主不是金錢民主。在任何國家,金錢都有追逐政治的傾向。美國的選舉法改革還不完善,未來必然還有新的措施出台。但我以為,我們在評論美國政治制度的時候,最好弄清細節,有的放矢。我所提供的細節,僅供參考,希望後來者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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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評論 評論 (3 個評論)

回復 sousuo 2012-2-23 02:13
http://www.cnd.org/my/modules/wfsection/article.php%3Farticleid=31664

不知為什麼圖標看不到了,給個鏈接去看原文吧。
回復 kissmyass 2012-2-23 02:48
樓主辛苦了, 把我想說沒時間去說的資料準備的很詳細。 大多數人受來自國內官方影響, 很少真正參與選舉過程, 更沒心思去了解這個過程和細節, 就很輕易的下結論。
回復 sousuo 2012-2-23 02:56
我也是偶然碰到這麼一篇講道理的文章,拿來跟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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