圍繞73條的討論,其中一個重大意義是:引導習慣了管制社會的國人意識到,每個人其實都有可能成為犯罪嫌疑人,所以,永遠不要為別人的人頭落地而歡呼.寧願多想想:他的權利,有沒有得到保障?(說件題外的事:最近圍觀葯案的後續新聞,以及有關於葯父在案發後的活動,讓人有一種被愚弄的心痛).事實上,73條對公民的現實威脅還是產生於執法過程中,而中國的司法在執行層面上的問題是最突出的.
但是我是不會用73條來類比到劉艾之流身上的.說句不恰當的成語:咎由自取,你鼓吹革政府的命,政府就取你的命,任何想進行革命活動(無論是口頭上還是行動上)都要有坐牢或犧牲的準備,你既想萬眾圍觀當英雄而不付代價,門都沒有.那些只會鼓吹革命又想在家高床軟枕的通常都是騙子.其實看清楚一點那些所謂"以言獲罪"者的背後,都有一隻所謂外國政治勢力的黑手在操控著.只要我們不捂著眼睛就明白中共矛頭所指的究竟是誰了.任何政府都不會對內外呼應的異見人士掉以輕心的!
其實我覺得對"偽證罪"倒是需要認真對待,有李庄前車之鑒,這條對大多數國人才是切身之痛.如果"偽證罪"同樣適用於執法人員,那樣就可以減少刑訊逼供的違法行為.奇怪的是為什麽大家反而對這條輕輕地放過而少有人提議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