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釣魚執法」面面談(一)----非法取證
10/28/2009
網路最近又鬧騰一個故事:河南18歲的小夥子孫中界,好不容易在上海找到一份司機工作,上班的第二天,就發生了自己沒想到的災難。
10月14日,孫中界開公司的車行走在上海的街道,遇「病人」緊急「求助」,好心的小伙停車,病人在沒有得到司機的同意下,硬爬上了車。小夥子這份好心的一念之差,竟然掉進了浦東新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的陷阱,病人死乞白賴扔到汽車裡面的12元錢,成為小夥子「非法營運」的罪證。
小夥子堅決否認了「非法運營」的指控,但渾身是嘴也說不清,回到單位也受到了指責,工作不保,一氣之下,孫中界竟然把自己左手的小指砍了,以示清白。
好在小夥子還懂法,按行政投訴的途徑,對城管局「釣魚執法」進行了投訴,結果,官官相護,投訴無門,10月20日,浦東新區相關部門對外公布說:經浦東新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全面核查,原南匯區交通行政執法大隊當場查獲的孫中界涉嫌非法營運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取證手段並無不當,不存在所謂的「釣魚執法問題」。
這幫官老爺,人家把手指都切了,您還這樣無動於衷,難怪您要倒霉了。寫到這裡,筆者不禁有點擔心,不知道這次又是哪個行政長官和具體人員會被「無情」地處理了,這無疑是和「張海超開胸驗肺」如出一轍啊。
在孫中界執著的投訴下,新聞媒體被調動起來了。大家知道,新聞媒體一鬧騰,事情馬上就不可收拾了,上海市政府馬上再次責成有關部門查實「非法營運」一事。
這次徹查,不敢再玩虛的了。官場的規則就是這樣,事情不鬧大,你好我好大家好,事情鬧到引起民憤的地步,誰也幫不了你。這一次查出真相來了,原來那些證據和筆供什麼的,竟然都是假的,或者是栽贓得來的,也就是說:浦東新區城管局在執法中就是「釣魚」。
10月26日,浦東新區政府和閔行區政府徹底推翻了10月20日有關部門的調查結果,分別召開新聞發布會公開道歉,首度承認有關部門在執法過程中使用了不正當取證手段,並啟動相應問責程序,對直接責任人追究相應責任。
筆者在為浦東新區政府和閔行區政府勇於承認錯誤的行為叫好的同時,不禁感到詫異:政府怎麼能用這種非法的手段,獲取法律上的證據呢?
網上還看到一個網友的投訴,說是看到一個草叢中有一元紙幣,於是進去撿起來,未曾想,馬上被「執法人員」抓住了,以「踐踏草坪」之罪,罰款50元。問及哪裡有罰款的依據,「執法人員」指著被草叢遮住的一塊「踐踏草坪,罰款50」的牌子,振振有詞地作為處罰依據了。
網友罵罵咧咧交了50元,心有不服,躲暗處觀察,那位「執法人員」乘人不注意,又把一元錢扔到了草坪上,繼續著「釣魚執法」的遊戲。
寫到這裡,筆者不由地感到悲哀。中國的法律體系,早已向西方靠攏了,法律明確規定,取證程序的違法,取得的證據是不具備法律效應的。
舉一個發生在美國的例子,就知道,取證程序的合法性,在法律訴訟中的重要了。
某販毒犯,在街道開車行駛中,扔下了一張餐巾紙,巡邏警察以為是毒品,攔截了毒販的汽車並搜查,結果,查出了毒品,毒販被檢方起訴,法院的判決結果竟然出乎意料,檢方敗訴。
法院判決的理由是:警察無權對一個扔餐巾紙行為的車輛進行全車搜查,也就是說,超職權範圍的搜查所獲得的證據是非法的,不可以作為呈堂供證。
這樣的例子也許很極端,在中國文化中,是絕對行不通的,但這樣的例子告訴我們一個事實,這就是:政府執法人員,不可以首先違法。這同時也是一個警告,警告手中有權的人,在執法過程中,程序的非法性,是被法律零容忍的。
中國現實社會中,執法程序的非法性經常可見:先把人抓起來,再申請逮捕證;先破門而入,在補搜查令;先罰款,再送達處罰書……說到底,就是執法人員凌駕於法律之上,經常可以聽到執法人員這樣說:「罰100服不服?不服,罰200!」
而中國的老百姓,大多接受了這樣的執法程序,都有一種「誰讓你栽到他們手上」的心態。這樣的心態,更加縱容了基層不懂法或是貪贓枉法的人員濫用法律手段。
這次發生的「釣魚執法」,是一起嚴重的非法執法,這樣嚴重的政府違法執法竟然發生在中國最發達的城市上海,可見中國基層執法人員的執法水準是怎樣的水平了,如果中央有關機構,能夠從這次事件中汲取教訓和經驗,是為亡羊補牢,尤為未晚也。
參考文獻
http://tv.sohu.com/20091021/n267605773.shtml
http://www.scol.com.cn/focus/zgsz/20091028/2009102871450.htm
http://news.cctv.com/china/20091021/101425.shtml
http://news.cctv.com/law/20091020/10369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