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房價的上漲,演繹了多少人間悲喜劇!有笑的,就必然有哭的;有賺的,就少不了有虧的。
回國后,一個從事房屋中介的朋友給咱講了這樣一個故事。
朋友的親戚小王,大學畢業后在某城市謀得一份職業,在這個城市裡,發生了年輕人都遭遇的愛情故事,和她生米煮成了熟飯。
煮成熟飯後的小倆口要在城市安家,雙方家庭籌資了100多萬,再在銀行貸款100多萬,總共花費了300萬,買了一套二手房。
可最近,小倆口卻被官司纏上了身。原因很簡單,花了300萬買的房子,遲遲過不了戶,也就是說,300萬隻是買了一個居住權,房子的產權仍然是上任房主。
此話怎講?
原來,房子的主人在把房子賣給小王后,又用房子抵押給某公司,獲取一筆不菲的貸款。小王如果想過戶,必須再付一筆巨款給某公司,因為,該房產已經不屬於前任房主了。
這還有沒有王法了?所有買房合同都簽了,前任房主還能把房子抵押給第三方,怎麼會有這樣的蹊蹺事發生呢?
不問不知道,一問才明白,國內買房賣房這個行業的水,真的是深不可測。
這樣的官司和糾紛在國內可謂是舉不勝舉、煩不勝煩。媒體上報道都不是一例兩例了,「這種情況太常見啦!」這哥們的口氣一點不奇怪。
為什麼會出現這樣的情況呢?咱感到百思不得一解。
其實,這又是一出「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人間鬧劇。
國內買賣房屋有規定,為了避免炒房,所有買入的房子再賣出,必須住滿5年,如果沒有住滿5年,需要交一筆可觀的稅,於是,民間就產生了一些對策。
一般而言,作為炒房的前任房主,為了規避這一筆賣房稅,私下裡和買房方簽訂了「合約」,該合約規定,房子待購買后滿5年,再和買方辦理過戶手續,買方可以得到一定的價格「實惠」。於是,神不知鬼不覺,買方賣方皆大歡喜,形成了一個「雙贏」的局面。
問題是:這套「合約」是非法的,見不得陽光!
作為炒房的前任房主,當然不局限於一套房子的炒作了,為了給有限的資金帶來無限的利潤,房主們打起了「時間差」這個擦邊球:反正到過戶還有若干時間,何不把這套房子再抵押出去?
於是乎,一套房子「賣」給了兩個買主,而到了約定的過戶時間時,房主資金斷鏈,買方一下傻了眼!
另外還有若干種情況:賣方故意拖延,目的只有一個,假如未來房價上漲過快,賣方毀約,在目前房價一天一個價的情況下,毀約遭受的損失和達成重新買賣的利潤可以忽略不計了;還有一種情況,房屋產權另有隱情,不屬於一個人,受到利益牽扯的產權方事後找上門來,引發產權官司。
一跺腳,小王走上了「法律維權」的道路!可接下來惱人的是:小王和前任房主前面的約定不合法,這個官司如何打?
律師很賣力,當小王諮詢律師時,沖著一筆律師代理費,沒有律師會拒絕這塊送上門的肥肉的。
官司在人,輸贏在天!
小王走上了一條煩惱的不歸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