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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宗坤聯合律師事務所 2007-08-17 17:06:52
劉博士按:「國家利益豁免」因無需走繁複的「勞工證」程序,成為眾多外籍科研人員申請綠卡的捷徑。但是,對於「國家利益豁免」,卻有著各種似是而非的說法。有些說法貌似有理,卻極具誤導性。本文具體分析最早也是最具權威的「國家利益豁免」案例——「紐約州交通部案」,以期能夠正本清源,讓讀者了解「國家利益豁免」的來龍去脈,法律條文,以及權威案例中對相關條文的闡釋。
一、背景知識
美國的法律體制俗稱「普通法」(Common Law)。普通法體制的一大特色即法律條文與案例並重。法律條文往往只提供一個粗線條的框架,至於如何解釋,如何應用,如何在法理上自圓其說,則取決於法官在判案時的工作。法官必須出具詳細的意見書,支持其判決結果。意見書不僅要列舉相關的法律條文,還要引述此前上級法院的案例,分析做出此一判決的法律依據為何,以及如何因循上級法院舊例等等。
普通法體制的特色也充分體現在美國移民法中。美國移民法的許多條文寬泛粗陋,在應用到具體案件時,往往令人無所適從。職是之故,移民局在審理案件時,往往前後不一,因人而異。為避免混亂,移民局便不定期採納一些「行政上訴辦公室」(Administrative Appeals Office,簡稱「AAO」)的案例,作為對法律條文的補充。儘管AAO是隸屬於法務部 (Department of Justice)的一個行政部門,並非獨立的法院,但卻具有法院的某些功能。比如說,當一件申請案被移民局拒絕後,申請人可以上訴到AAO。AAO會審查案情並做出裁決,或者維持移民局的決定,或者推翻移民局的決定 ,或者責令移民局重新審理案件。按照普通法的原則以及行政規章,AAO的判決若被移民局正式採納,便具有法律權威,成為移民局必須因循的判例。
二、唯一被移民局採納的「國家利益豁免」判例
AAO每年裁決數百個移民上訴案,其中有關NIW的裁決從幾十件到上百件不等。迄今為止,移民局只正式採納了一件AAO有關NIW的判決。這就是著名的「紐約州交通部案」(In Re New York State Department of Transportation)。此案的情節極其簡單。紐約州交通部為一位外籍橋樑工程師申請「國家利益豁免」,被移民局拒絕後,上訴到AAO,要求AAO做出裁決。
美國移民法中,有關NIW的條文只有三言兩語,見於移民法第203(b)款(2)條(B)項。大意是說,法務部長(當時移民局隸屬於法務部,現則屬於國土安全部)若認為符合國家利益,則可以豁免外國人必須通過僱用關係由美國僱主申請綠卡的要求。此一條文空洞無物,有關「國家利益」的說法則大而無當,令人不知所云。從條文本身看,無人知曉何為國家利益,如何衡量是否符合國家利益,有何具體標準等等。此類問題均有待於AAO在判決中做出澄清。
三、國家利益豁免「豁免」的是「勞工證申請」程序
AAO在此案中,果然不負眾望,對於移民法中的關於「國家利益豁免」中幾個似是而非的問題做出了澄清。
首要的問題是,「國家利益豁免」豁免的到底是什麼?移民法條文只是籠統地講,出於國家利益,可以豁免通過僱用關係由美國僱主提出申請綠卡的要求。AAO在本案中,則明確指出,國家利益豁免所「豁免」的是「勞工證」申請的程序。換言之,國家利益豁免是正常職業移民申請程序的一種「例外」。在職業移民第二類優先(Eb-2)中,正常的綠卡申請必須由美國僱主通過僱用關係為外國人提出申請。在這個過程中,第一步是申請勞工證,證明招不到符合相關職位最低要求的美國工人,所以要僱用外國人來填補職位空缺,並為外國僱員申請綠卡。
按照AAO在「紐約州交通部案」中的判決,「國家利益豁免」的本義在於豁免掉綠卡申請中的勞工證程序。通過國家利益豁免,外國人可以避開美國僱主,跳過勞工證程序,由本人直接提出綠卡申請。不過,這樣做有一個條件,即必須符合美國國家利益。換一個角度講,在某種特殊情況下,如果要求外國人通過勞工證程序申請綠卡,就會對美國的國家利益產生不利影響。為了避免損害美國的國家利益,移民局應當允許符合條件的外國人跳過勞工證這個環節,直接申請綠卡。
四、測試是否符合國家利益的三重標準
在「紐約州交通部案」中,AAO首次確立了測試是否符合國家利益的三重標準。這三重標準成為近十年中移民局審理NIW申請案的金科玉律。
第一重標準: 申請人的工作領域是否具有內在價值或效用(intrinsic merit)。事實上,幾乎所有領域都符合這一標準。各科研領域、工程、藝術、學術、教育、金融、體育、出版、電影、音樂等均具有內在價值或效用。這幾乎是自明的 (immediately apparent),無需論證。在「紐約州交通部案」中,AAO直接認定,橋樑工程師的工作具有內在價值或效用,從而符合第一重標準。
第二重標準:申請人的工作性質及影響是否具有全國性(national in scope)。與「全國性」相對的是「地域性」。有些工作本身具有「地域性」,但是其影響卻具有「全國性」。比如說,橋樑工程師在紐約州修橋,這種工作本身具有「地域性」。但是,來自其他州的汽車從紐約州的橋上通過,那麼這位橋樑工程師的工作產生的影響就具有了「全國性」。不過,有些工作只具有「地域性」,其「全國性」影響可以小到忽略不計。比如說,小學教師的工作,飯店廚師的工作,等等。即使在這些「地域性」極強的職業中,也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果小學教師發表了教學法方面的文章,如果廚師發明的菜譜推廣到全國性的連鎖店,其影響 就具有了「全國性」。對於已經發表文章的科研人員來講,「全國性」標準與「內在價值」標準一樣,幾乎是自明的。
按照AAO在「紐約州交通部案」中確立的標準,申請人沒有必要在第一重和第二重標準上做文章。尤其是對於科研人員來講,這兩條只需要簡明扼要,略加概述即可。冗長的描述無異於畫蛇添足,反倒有可能淹沒了論述的重點,即第三重標準。在所有的NIW申請中,第三重標準才是真正需要引經據典,擺事實講道理,進行長篇大論的地方。
五、如何證明要求申請人通過勞工證申請綠卡會損害國家利益?
AAO在「紐約州交通部案」中確立的第三重標準,要求申請人必須證明,如果通過勞工證申請移民就會有損於美國國家利益。
第三重標準與前兩重標準相比具有本質的區別。第一重標準(工作的內在價值或效用)和第二重標準(工作性質或影響具有全國性),均與職業或工作領域相關,而與申請人自身的條件無關。比如說,化工專業研究員的工作自動符合第一重標準和第二重標準。移民局只需看化工專業研究員這個職業及研究領域就可以決定,這類工作具有內在價值,而且工作性質具有全國性。所以,要決定是否符合第一重或第二重標準,移民局無需細究申請人本身的貢獻。
與此相反,第三重標準則與申請人工作的領域或職業無關,而只與申請人本身的條件相關。換言之,是否符合國家利益,最終取決於申請人本人的貢獻。第三重標準真正觸及了「國家利益豁免」申請中的核心問題——申請人在其工作領域中做出的貢獻。貢獻越大,便越符合國家利益,也就越容易獲得國家利益豁免。這可謂國家利益豁免申請的基本原則。
在「紐約州交通部案」中,雖然橋樑工程師的工作符合第一重和第二重標準,卻不符合第三重標準。主要原因在於,本案中的橋樑工程師並沒有提供充分證據,證明他能夠做出一般美國橋樑工程師無法取代的貢獻。
六、權衡兩種不同的「利益」
在「紐約州交通部案」中,AAO權衡了兩種相互衝突的「利益」。第一種是政府保護美國勞工市場的「利益」。這一「利益」充分體現在「勞工證」程序的設計當中:只有在美國僱主招不到合格的美國工人時,才能僱用外國人填補職位空缺,並通過這種僱用關係為外國人申請綠卡。
第二種利益即是國家利益豁免中所講的「國家利益」。如果從申請人已經做出的貢獻來判斷,他/她將來對美國的貢獻會遠遠高於有類似背景的美國同行,那麼允許他/她跳過「勞工證」直接申請綠卡就符合美國國家利益。原因在於,「勞工證」程序遵循的是「相關職位所要求的最低合格標準」,並不考慮申請人過去的貢獻如何。比如說,如果「勞工證」要求一個化工工程師職位的最低要求是化工學士學位,如果美國僱主能招到擁有化工學士學位的美國工人,就不能利用這個職位通過勞工證為具有博士學位並已經發表過十幾篇論文的外國化工工程師申請綠卡。
權衡以上兩種「利益」,如果申請人做出的貢獻已經大到一定程度,以致他/她將來對美國的國家利益的貢獻已經超過了保護美國勞工的利益,那麼申請人就可以獲得國家利益豁免。此處的關鍵詞是「程度」。申請人過去的貢獻要大到什麼「程度」,才能使美國國家利益超過保護美國勞工的利益呢?AAO認為,申請人必須證明將來的貢獻遠遠(substantially or significantly)高於符合相關職位最低合格要求的美國同行。在此,AAO強調,儘管國家利益豁免涉及申請人將來對美國的貢獻,但是這種潛在貢獻的大小,卻必須從過去已經取得的貢獻來判斷。申請人過去的貢獻越大,可以合理地推斷,將來的貢獻就會越大。
所以,AAO在通過不同角度闡述了國家利益豁免的道理后,又回到了問題的核心,即申請人已經在本專業領域做出的貢獻。在「紐約州交通部案」中,AAO之所以維持移民局的決定,就在於案中的橋樑工程師沒有證明,他將來的貢獻遠遠高於符合相關職位最低合格要求的美國同行。如果他的工作可以輕易被有類似背景的美國同行取代,自然無法獲得國家利益豁免。
七、什麼樣的理由不足以支持國家利益豁免申請?
在「紐約州交通部案」中,AAO除了確立國家利益豁免的三重標準外,還澄清了幾個似是而非的問題,明確指出以下幾個理由不足以支持國家利益豁免:
第一, 申請人不能僅僅因為從事的職業或領域極其重要而獲得國家利益豁免。AAO明確表示,問題的關鍵不在於申請人從事的職業或領域有多麼重要,而在於申請人本人的貢獻是否已經達到了獲得國家利益豁的程度。
第二, 申請人不能僅僅因為承擔重要項目或在項目中發揮重要作用而獲得國家利益豁免。 AAO明確表示,問題的關鍵不在於申請人承擔的項目多麼重要,或者申請人在項目中的作用多麼重要,而在於申請人的工作是否能被合格的美國同行所取代。
第三, 申請人不能因為美國僱主找不到合格的美國工人而獲得國家利益豁免。AAO明確表示,如果僱主找不到合格的美國工人,可以通過「勞工證」程序為外國僱員申請綠卡,而不能走國家利益豁免的捷徑。
八、「紐約州交通部案」對移民局審理「國家利益豁免「申請的具體影響
儘管「紐約州交通部案」確立了審理「國家利益豁免」申請案的三重標準,澄清了幾個似是而非的問題,但是,AAO提出的審理標準,尤其是第三重標準,仍然過於籠統,缺少可操作性。這賦予了移民局極大的解釋空間,以至移民局在審理「國家利益豁免」申請時,仍然標準不一,因人而異。
不過,自「紐約州交通部案」后,移民局審理「國家利益豁免」經過不斷驕正,似乎比過去更有章法。比如說,在審理科研人員的「國家利益豁免」申請中,移民局近來比較強調科研人員做出的貢獻在本領域產生的影響。移民局的這種做法具有明顯的「紐約州交通部案」的印記。在「紐約州交通部案」中,AAO大概感覺到第三重標準過於籠統,所以在一個腳註中指出,移民局在判定申請人過去的貢獻是否達到國家利益豁的要求時,要看這些貢獻是否已經對整個領域產生了某些影響。
要求申請人證明其工作已經對整個領域產生某些影響,已經比要求申請人證明其貢獻遠遠大於有類似背景的美國同行,更加具體,更加具有可操作性。按照這一要求,如果申請人能夠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明自己已經在本領域產生了某些影響,他/她就能夠相應地證明自己的貢獻遠遠高於有類似背景的美國同行,並最終證明豁免「勞工證」程序符合美國國家利益。從「紐約州交通部案」,此後的無數AAO判決,以及移民局的現行做法中,我們可以看到這幾種不同說法之間的邏輯脈絡。儘管這幾種說法角度相異,表述不同,其間卻有著一以貫之的主題,即能否獲得國家利益豁免的關鍵在於申請人本身已經做出的貢獻。貢獻越大,則越容易獲得國家利益豁免。這是國家利益豁免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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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宗坤律師(Z. Zac Liu, Esq.),法學博士(J.D., Valparaiso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哲學博士(Ph.D., Peking University),伊利諾伊州最高法院及聯邦法院執照,曾擔任Valparaiso University Law Review的編輯和審稿人, 著有中英文書籍多種,散見於中美各大學圖書館。執業以來,他已代理無數名來自世界各地的科研人員和專業人士成功獲得綠卡及各類非移民簽證,尤其在國家利益豁免(NIW)、特殊人才(Eb-1A)、傑出教授和研究員(EB-1B)、PERM 勞工證、H-1B工作簽證等方面積累了豐富的經驗。讀者若有移民法律問題,可將簡歷發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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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凱玲律師 (Kellie Pai,Esq.),法學博士(J.D.,University of Houston Law
Center)、文學學士(B.A., University of Texas at Austin),德克薩斯州最高法院執照,劉宗坤聯合律師事務所專業移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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