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大公報報道,為進一步懲治官員違規公款出國旅遊,中紀委此間對外公布了新規定,組織用公款出國(境)旅遊,將從重處分,情節嚴重的將被開除黨籍。
中紀委日前印發了《用公款出國(境)旅遊及相關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共8條,1100餘字。《解釋》明確界定了「用公款出國(境)旅遊行為」,即「是指無出國(境)公務,組織或者參加用公款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費用,到國(境)外進行參觀、遊覽等活動的行為;其中包括無實質性公務,以考察、學習、培訓、研討、招商、參展、參加會議等名義,變相用公款出國(境)旅遊的行為。」
規定12種具體違紀行為
本次中紀委出台的《解釋》規定了十二種具體違紀行為,為制止公款出國(境)旅遊專項治理工作深入開展提供了制度保障。《解釋》規定,用公款出國(境)旅遊的,虛報出國(境)公務騙取批准的,組織以營利為目的的跨地區、跨部門團組用公款出國(境)的,擅自批准或者同意延長在國(境)外停留時間,繞道安排行程,或者到未經批准進行公務活動的國家(地區)、城市,造成不良影響或者經濟損失的等行為,將視情節分別給予警告、撤職、留黨察看、開除等不同處分。
對於違紀公款出國旅遊的組織者,將依紀從重處分,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者開除黨籍。為挽回國家損失,《解釋》第八條規定,用公款出國(境)旅遊的,應當責令其退賠各項費用。
近些年來,中國的一些黨政官員以公務活動為名,行公款出國(境)旅遊之實,耗費巨額公帑,引發民眾強烈不滿。為此,中央層面成立了由中紀委、中組部、中聯部、中央外辦、外交部、監察部、財政部、審計署、國家預防腐敗局、國家外國專家局等十個部門組成的聯席會議,自2008年4月以來在全國開展了制止公款出國(境)旅遊專項工作。
6月22日,國家預防腐敗局首次就制止公款出國(境)旅遊工作,面向網民進行問卷調查,問計於民。
【本報記者馬浩亮北京二十九日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