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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修改律師法 法律界反響不一

作者:大西洋人  於 2007-10-30 04:47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網路文摘

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日前通過修改後的律師法,這一旨在完善中國律師制度的舉措在中國法律界人士當中引起了不同反響。

中國官方的新華社報導,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10月28號通過修改後的律師法。這次修改是繼1996年中國頒布律師法以來的第二次修改。修改後的律師法將於2008年6月1號起施行,它在保障律師依法執業的權利以及規範律師的執業行方面作了一些修改和補充,例如律師在法庭上發表的言論不受法律追究以及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受監聽等。

中國律師觀察網負責人趙國君認為,這次律師法修改在程序上違法,雖然徵求了部份律師的意見,但是並不具有代表性。

趙國君說:「任何立法都需要廣泛的參與,尤其是律師法修改,應該首先有律師的參與。但是據我們現在了解到的情況,律師法的修改顯然還是在走部門立法的老路子,也就是說由司法部主導的所謂的徵求廣大律師意見的草案,然後再由國務院法制辦,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律工作委員會相關部門對這個草案進行左刪右減形成一個草案。我們認為,在關係千萬律師法律權益的法律的制定過程中,缺乏律師的參與是我們不能理解的。」

趙國君認為,修改後的律師法對律師的定位突出了律師的社會責任以及社會正義的職業理想,這是一大進步。修改後的律師法規定,律師應當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


北京律師莫少平
北京維權律師莫少平認為,修改後的律師法總的來講比過去有了很大的進步。他說:「一個是律師的法庭言論不受法律追究,這是原來律師法的規定中沒有的,也就是說,律師在法庭上發表的代理辯護意見不受法律追究,但是發表危害國家、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除外。不管怎麼說,修改後的律師法原則上規定了律師的免責條款,在律師法中確實有規定的。原來的律師法對律師的執業豁免方面的規定確實欠缺,有些人甚至評論說,原來的律師法是律師的管理法或者叫律師的義務法,並不是律師的權利法。因此,我認為,新的規定是有進步的。」

但是,山東律師李建強認為,有關律師法庭言論的條款看似是在保護維權律師,實際上是在打擊維權律師。他說,近年來,中國社會矛盾日益尖銳,維權案件開始增多,很多維權律師出於為當事人辯護的立場要在法庭上發表對公權力的辯護意見,而這些意見往往與政府的現行政策發生衝突。李建強認為,沒有律師法庭言論的條款之前,因為受國際慣例的約束,中國律師權利尚能得到維護,有了該條款后,律師權利反而受到壓制。


山東律師李建強
李建強說:「根據國際慣例,律師在法庭上的發言是有豁免權的。不能追究律師在法庭上的辯護意見。中國政府出台這麼一個修正案等於是突破了這個慣例。追究律師在法庭上的發言是非常荒唐的。我認為這是中國法制的一個退步,這個條款在執行過程中,在司法過程中完全沒有標準,比如說,什麼是危害國家安全的言論、什麼是擾亂社會秩序的言論、什麼是誹謗他人的言論,這完全沒有標準。這樣,司法機關隨時可以用這個條款來統治打擊維權律師。可以這麼講,有這個條款,還不如沒有這個條款。」

北京維權律師莫少平也表示,中國律師法目前還未能和國際公認的基本原則完全接軌。他說,根據律師作用的基本原則的國際公約規定,遭逮捕、拘留或監禁的所有人應當有充份的機會、時間和便利條件,毫不遲延地在不被監聽、不被檢查和完全保密的情況下接受律師的來訪以及與律師聯繫協商,而且這個協商可在執法人員能看得見,但聽不見的範圍內進行。

莫少平律師認為,中國新修改的律師法缺乏國際公約的嚴謹性。他說:「僅僅規定不被監聽,按照現在的刑事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在偵察階段,公安機關的人員、檢察機關或者反貪部門的人員,他們可以派人在場。雖然規定不監聽,但是他們可以直接看到律師會見,也可以直接聽見律師和當事人的談話。那麼,這個情況如何排除呢?所以,從更嚴謹的角度講,新修改的律師法和關於律師作用的基本原則的國際公約還是有很大的差異,中國在這個公約上也簽了字。」

莫少平律師指出,如果刑事訴訟法、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以及公安機關頒布的一些司法解釋或行政法規不進行配套改革,僅僅修改律師法的規定,律師的作用還是無法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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