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桑蘭的案子沒消息了。怪悶的。我本來不是很關心,倒不是我不關心桑蘭案,主要是司法程序拉絲的太長,現在還沒進到實質性的法庭爭訴期間,懶得去看海明彷彿法律門外漢一樣的博客。況且曾經問過海明一個問題:為什麼法院不用郵寄的方式寄傳票給被告?為什麼在美國這樣一個法道尊嚴的國家,法院派人送傳票,被告居然敢拒絕接受?
我作此疑問,是因為根據海明的博文,我得到了這樣的印象:第一,傳票是法院送出的;第二,傳票是被法院派人專門送到被告府上,但被告拒不開門。這顯然不和法理,因為在美國,你不能私闖民宅,連警察也不能,除非你事先得到法院出具的什麼什麼令,責令某人在警察的陪同下到你家。紐約的法院應該不會像海明所說,派人以送傳票為名,私闖民宅。感覺海明描述的法院送傳票,有點像過去太監傳聖旨,隨便往人家家一闖,人家還得畢恭畢敬地迎接似的。
但是,我的疑問沒有得到海明的迴音。
也是天緣巧合,這兩天海明刪了所有桑蘭案的博文,導致該案嘎然而止,我卻餘興未了,搜了一下其它網站,本想找找有沒有新消息——法院讓你修改起訴書,你修好了不是還可以遞上嗎(雖然我認為這個案子已經黃了)?然而什麼也沒找到,都是海明的最後回復,什麼洋律師寧願辭職也不簽字啦,桑蘭修改了求償數字啦等老掉牙的新聞。但在網友的回復了,關於傳票的謎底終於被揭開了。
原來海明並沒有通過法院向被告人發傳票,而是通過郵局的快件直接向被告發的傳票,也就是說,這是海明私發的傳票。該網友之聲大罵海明荒唐,不過我卻認為,私製法院文書,應該是非法行為,我不敢相信一個有照律師敢做這樣的事,但這個說法卻與海明的博文就全對上了。
一是,海明提到被告不肯接受傳票。什麼情況下,收信人才需要親自簽收郵件,當然是一些安全郵件和快遞郵件,法院根本不會用這種郵件郵寄傳票,只會用普通的,不需要收件人簽收的郵件。
二是,如果是法院的傳票,收信人不敢不到,但所有的被告只到了一個莫虎。這說明這個傳票不是法院送出的,沒有權威性,人家根本就不理。而莫虎律師之所以有反應,應該是來找海明的麻煩的。從海明刪博文可以看出,他現在麻煩不小。估計跟他私送傳票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