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1日,廈門市集美區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利用網際網路散布全能神邪教信息的案件,張某等8名被告人被判處二年六個月至四年的有期徒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張某自2008年信教以來,自稱「女基督」,經常通過不設密碼的QQ空間交流傳播全能神心得和相關宣傳內容。其他幾名被告人瀏覽網頁后,與張某取得聯繫,先後來到廈門,與張某一起在網路上瀏覽宣傳全能神邪教材料,還聚在一起播放全能神歌曲,觀看全能神視頻。法院認為,張某等人在各自不設密碼的QQ空間內上載「全能神」邪教宣傳材料,供不特定人自由瀏覽、轉載,評論和閱讀,其行為均屬於法律規定的「利用網際網路傳播邪教組織信息」,依法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定罪處罰。
近年來,法輪功、全能神等邪教用網際網路無國界的特點極力向境內滲透。一些網民受邪教蠱惑,在國內網路論壇、博客、微博、微信及社交網站有意無意地傳播含有宣揚邪教內容的信息。中國法律法規明文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網際網路製作、複製、發布、傳播含有宣揚邪教內容的信息,輕者會受到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廈門市集美區最近宣判的,就是一起因利用網際網路宣揚邪教受到刑事處罰的典型案例。
為提醒網民文明上網、正確用網。筆者收集了我國法律、法規、規章及司法解釋中關於嚴禁利用網際網路宣揚邪教的有關規定。
一、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網際網路安全的決定》(2000年12月28日)第二條: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四)利用網際網路組織邪教組織、聯絡邪教組織成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
●《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 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一)組織、教唆、脅迫、誘騙、煽動他人從事邪教、會道門活動或者利用邪教、會道門、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
二、行政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2000年9月25日)
第五十七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電信網路製作、複製、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2000年9月20日)
第十五條 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製作、複製、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第二十條 製作、複製、發布、傳播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內容之一的信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對經營性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並由發證機關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經營許可證,通知企業登記機關;對非經營性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並由備案機關責令暫時關閉網站直至關閉網站。
●2002年9月29日《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
第十四條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和上網消費者不得利用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製作、下載、複製、查閱、發布、傳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迷信的;
第二十九條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利用營業場所製作、下載、複製、查閱、發布、傳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禁止含有的內容的信息,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上網消費者有前款違法行為,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
三、規章
●新聞出版總署、信息產業部《網際網路出版管理暫行規定》(2002年8月1日實施)
第十七條 網際網路出版不得載有以下內容:(五)宣揚邪教、迷信的。
第二十七條 網際網路出版機構登載或者發送本規定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禁止內容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或者新聞出版總署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或者撤銷批准。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信息產業部《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2008年1月31日實施)
第十六條 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單位提供的、網路運營單位接入的視聽節目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已播出的視聽節目應至少完整保留60日。視聽節目不得含有以下內容:(五)宣揚邪教、迷信的;
第二十四條 傳播的視聽節目內容違反本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根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四、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01年6月4日)
第一條 製作、傳播邪教宣傳品,宣揚邪教,破壞法律、行政法規實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規定,以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定罪處罰:(三)利用網際網路製作、傳播邪教組織信息的。(作者:白衣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