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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物業稅務好處多

作者:About18  於 2006-11-11 01:32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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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稅制不單優待自主房子業主,對投資出租房屋也相當優惠。

扣稅優惠
租金收入本來是要課稅的收入,報稅時要填Schedule E表格,可是稅例允許所有與該物業有關的「普通」和「必需」費用,都可作扣稅用,以減少課稅收入。這些費用包括﹕貸款利息、物業稅、水電、保險、維修、廣告、管理,甚至業主開車到物業地點的費用。

除這些實際費用外,還有一樣重要的扣稅項目,就是折舊(Depreciation)。稅例容許業主,將房屋建築物成本,分二十七年半折舊,折舊費用加入扣稅費用內。一間價值三十萬元的建設物,每年可有近一萬一千元的折舊費,與其他費用一起,抵銷租金收入。

因此,很多業主所收的大部分甚至全部租金,都不用課稅。如果有些業主扣除費用後,帳面上出現虧蝕,但業主「活躍地參與」出租事宜(例如選擇租客或決定租金金額),則該虧蝕便可獲得特別稅務優惠。如果業主當年總收入不超過十萬元,在二萬五千元以下的虧蝕,可以直接抵銷普通收入(例如工資),減少稅金。即使總收入超過十萬元,但不超過十五萬元,仍可享受部分扣稅優惠。因收入過高而未扣稅的虧蝕,也不會浪費,因為將來賣出物業時,可用來減抵資金增值(Capital Gain)。

增值延稅與免稅
‧延稅
出租物業在增值後賣出,產生資金增值,要按增值稅率付稅。去年通過的稅務條例,將長期(持有期超過一年)最高資金增值稅率,減為百分之十五,比普通收入稅率低了不少。出租物業業主,可利用稅例第1031條,將原有物業交換另一價值相等或更高的出租物業。如果符合稅例要求的話,所有資金增值(連同應付稅的折舊)都可延稅。

讀者要了解交換條例,可到本人理財網址www.cchc.org/money,參閱稅務一欄。辦理交換,必須與會計師或有經驗的地產專業人士商量。

‧免稅
九七年開始,只要業主在賣房前五年內,以其自住房為主要居所起碼兩年,便享有二十五萬元資金增值免稅優惠。此項優惠,只要業主將出租房改為自住,兩年後賣出,便可將資金增值免稅。稅例上其實沒有規定,該房賣出時必須是業主自住,只要在五年內曾自住兩年便可,故業主可在自住兩年之後,將物業出租三年,賣出後亦可享受每人二十五萬資金增值免稅。

假如出租物業地點不適合自住,或物業本身為多單位物業,不可能完全由業主搬入自住,便可考慮利用稅例1031條交換條例,將該物業先交換為理想地點之單一家庭房子,租出一段時間(最好起碼兩年)後,改為自住,兩年後便合資金增值免稅要求。請注意,即使資金增值可按例免稅,九七年五月七日之後的折舊,不能當作資金增值免稅,乃需按百分之二十五稅率課稅,但之前的折舊,都歸入可免稅資金增值內,對已經持有多年的出租物業業主,這是另一項優惠。


出租物業有以上稅務好處,加上假如地點良好,物業價值上升,不失為一項理想投資工具。但是,出租物業除地點好之外,管理也需花不少工夫,包括選擇與應付租客關系,處理維修問題等,對有些人是相當頭疼的事。此外,業主手上現金應比較充裕,才能應付突發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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