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露美國政府監聽項目PRISM的美國人斯諾登(Edward Snowden)是愛國者還是賣國賊?據美國兩家民意調查機構的數據顯示,認為斯諾登是英雄而不是叛國者的美國人的數量,超過持對立觀點的。
我們曾經討論過和這個類似的案件,一個微軟的員工,未經授權向公眾透露了某個微軟產品的缺陷而導致被微軟解僱。那麼微軟公司是否在壓制言論自由?結論是微軟沒有在壓制言論自由,原因是1:言論自由有邊界,不能無限制地進入私人領域。原因2:員工與微軟有保密協議,違反協議遭受懲罰是合理合法的。但是微軟泄密案和揭露PRISM案是不同的。
最大的不同就是,PRISM案涉及公共領域,其行為主體是政府,而不是私人公司,所以斯諾登可以以政府行為危害公共利益的名義,拒絕履行保密義務。美國歷史上以這種名義違反保密規定而揭露政府機密的人並不是只有斯諾登一人,比如尼克松水門事件中的深喉,Wiki leaking中的曼寧都是這樣的人。很多美國人也秉承這種觀念,政府不得侵犯個人的隱私,因為個人權利高於國家主權,所以揭露政府這些行為的,是在保衛憲法賦予的個人權利。於是像斯諾登這樣的人是真正的愛國者,而不是叛國者。
這個觀念,並不是美國人才具有的獨特價值觀。假設某個中國政府的公務員,向國外媒體透露了中國的司法機構,以保護國家安全的名義,任意搜查,刑訊逼供。顯然該公務員違反了中國的保密法,那麼這個中國公務員的做法是否是正義的呢?我懷疑有很多中國人是不會輕易地把他稱為漢奸賣國賊的。
其實,民選政府和專制政府在本質上是沒有區別的,不是說「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嗎?民選政府以國家安全的名義監聽公民的隱私,和專制政府以相同的名義做相同的事,完全就是蘋果和蘋果的比較。美國政府的PRISM項目,其依據就是保衛國家安全,但卻是以侵犯個人權力的方式在實施,所以變成了一個醜聞。
國家安全和個人權力的取捨,是美國竊聽醜聞的關鍵,換種說法就是,是否可以用維護多數人權利的名義,剝奪少數人權利?有個著名的思想實驗是如此揭示這個問題的矛盾困境:一個恐怖分子在某個大城市中心放置了一個原子彈,企圖殺死這個城市的100萬人。而在某個旅館里住了100個人,其中就有這個恐怖分子,但我們不知道是誰。那麼我們可不可以不擇手段地,甚至使用刑訊逼供,扣押處死人質等等的方式逐一審問這100個人直到抓到恐怖分子並獲得解除即將爆炸的原子彈的方法?換成我們中國人熟悉的問題: 寧可錯殺3000,不可放走一個,是對還是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