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可親

自由啊,多少罪惡以汝之名

作者:iamcaibird  於 2012-3-28 05:53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信仰見證

開宗明義,版規2.2是違反言論自由的,是可以同時用於反對傳教自由和批判自由的。所以研究同學嘀咕了半天,還引來了加國同胞的維護禱告自由的聲援。

我就奇怪了,怎麼極力主張限制言論自由的一方,居然出了自由主義小戰士?一個拜倒在僵化教條和為我獨尊的專制嫉妒之神腳下的宗教,居然也能有自由主義者?我是同意太簇的看法的,王怡余傑之流不過是偽自由主義者。什麼不能用不信仰來批判信仰,什麼不能無根據地曲解擺布經,狗屁!(Oops,反版規2.2)只有他們能用他們的信仰來批判別的信仰,只能用他們的方式來曲解,總之他們的任何言論都是自由的,而反對他們的都是違背自由的。這個不就是當年的只有革命的自由,沒有反革命的自由嗎?研究同學說如果我禁止他在公共場合禱告,他就叫警察抓我。可同樣,如果他禁止我在公共場合批判褻瀆他的宗教信仰,我同樣可以叫警察抓他。這個就是在公共場合的言論自由,而不是他們理解的,只有傳教的自由,沒有批判的自由,所以我說他們是偽自由主義者。反而,飛機是真正的自由主義者。我們沒有企圖限制他們的傳教,而是用批判的方式來對抗傳教。我們極端珍惜自己的言論自由,不能因為對方的觀點和我方的衝突而採取封口的策略,因為既然你說別人的言論褻瀆了你的信仰,同樣,你所相信的東西也能是褻瀆了別人的,應該被禁止,那樣帶來的是傷害我們賴以生存的言論自由

那麼到底什麼是傳教自由和公共場合?如何界定。說個故事,大S和永生,木頭應該還記得。

大S邀請我去海堂,說能自由地交流表達。都自由了,我能不去嗎?可一開口,就惹來了風暴,別人不允許褻瀆。理由很簡單,那裡是耶徒的客廳,談什麼,如何談要遵從客廳女主人的規定,如進門脫鞋,要擺出得體的微笑,要真誠地讚美,總之,五講四美三熱愛,一個中心兩個基本點。這個不是言論自由,是教壇,如同這裡的基窩,我是不去的,選擇離開。對於這類實現傳教自由的場合,必然是與言論自由衝突的,但由於是私人場合,在對公眾不夠成實際傷害的前提下,即使用公權力,也不能強制禁止。言論自由是個總前提,所有的自由都是存在這個前提之下,為避免各種自由的衝突,一個隔離衝突的防火牆就是,在各自的領域內,其他自由不能進去,但在公共領域,不能禁止任何一方的任何言論。在這裡,基窩是傳教自由的場所,我不去。但我反對耶徒跑到這裡來限制我批判的自由,即使我言語不得體,我罵人,他們也無權管我,再重申,因為這裡是不限制任何言論的公共場合。電視廣播報紙的例子也說明問題,公共電視台是既有傳教的,也有批判耶教的,而傳教的電視台就是只有傳教的,沒有批判的。美國總統的例子不好,因為他不是充分言論自由的, 而是受憲法政教分離規定限制的,所以他不能以美國政府首腦的名義來從事任何宗教活動。但他可以有個人的宗教生活。在聯邦或州政府機構,可以有宗教信仰者從 事宗教活動,如在議會聽眾席不干擾別人地磨刀(默禱?Oops,擦邊版規2.2)但在該機構的政府工作人員不能參與,否則違反政教分離。

說了半天,我對版規2.2很不滿意,限制自由,傳教不行,反傳教也不行。研究同學很苦惱,一遍一遍地異議,我也很憤慨,一遍一遍地重複我的故事。大家無非就是用自己的自由來剝奪別人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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