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沖的事沒完了!
我還是從法律的一角看過去吧!按中國收養法,她在孩子成年之前不應解除收養關係。而陳沖一案的特別之處是她規避了中國法律對她的司法管轄,中國法律無權對美國公民之間的民事行為進行調整。而在國內,中國公民想要單方終止和放棄收養義務的話,必須與作為送養人的福利院辦理解除收養協議的手續,如果發生民事損害也要履行賠償義務。
美國的法律在對待收養的問題上,根據相關的法律和司法判例,親生父母的權利永遠高於養父母。陳沖明明白白地知道這對孤兒不可能有來自親生父母的法律主張,而中國方面無論是收養中心還是送養的福利院都不可能為已經成為美國公民的孩子主張任何權利,大多是對受理陳沖收養的美國收養代理機構處理處理。所以單從法律上講她明擺著是潛規則了一把中國的收養法,你拿她如何?
至於道德上,林子大了什麼鳥都有,當初在辦理收養的時候,沒有一個收養人不是發誓要對養子女視出已出的,我辦理的上百個美國家庭(包括華僑家庭)沒有一個在孩子成年前和成年後反悔的,包括有了自己的孩子之後。還是老話說的好,戲子的話,鬼信!
不得不說,中國收養程序是世界上最為嚴謹的,只有民政部下屬的收養心中心一家可以辦理涉外收養,而且異性單親收養與被收養人之間的年齡差別必須是四十周歲以上,不象其他國家,什麼人都可以辦理,亂!只是出了陳沖這當事,為了以後不再有類似的事情發生,這收養法還得再健全一下!
話說回來,如果當初陳沖在辦理收養的過程中有絲毫轉養的意思表示,別說你是陳沖,你美國總統也一邊涼快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