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年前的今天 (2007年6月12日),美國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高等法院法官Judith Bartnoff 開始審理讓很多美國人都感興趣的「美國最大褲子案」(The Great American Pants Suit)。2007年美國的這宗民事官司,被很多人視為濫用美國司法的經典案例。
官司的起因:
案中原告皮爾森(Roy L. Pearson, Jr.)是華盛頓DC的法官。兩年前的一天他把幾套西裝送到被告人韓裔Chung Jin Nam 經營的洗衣店乾洗。不幸店員把他的褲子遺失。皮爾森為此向Chung索償高達6700萬美元 (當然和20億的求償相比少多了!)。
洗衣店得知會成為被告后,曾分別提出賠償皮爾森3000美元、4600美元賠償,甚至最後加至1.2萬美元,但全都被皮爾森拒絕。皮爾森堅持起訴由韓國夫婦Chung Jin Nam 、Chung Soo及其兒子Chung Ki 擁有的 Custom Cleaners公司,索償總金額達67,292,000美元。在整個案子的審理過程中,皮爾森自己代表自己,並未另聘律師。韓國夫婦的律師是Christopher Manning。
索償金額的計算:
最近網上炒的很熱的美國華人官司,不知道是如何計算出要賠償20億的。在「褲子案」中,律師皮爾森就細心多了。他絞盡腦汁,給出下面具體的原因,告訴法院為什麼一條褲子會值6700萬美元:
1。遺失了褲子,使他很悲傷,精神上受到了打擊,所以要求賠償精神損失50萬美元。
2。由於官司,需要自行答辯,做自己的律師,被告Chung先生應該付原告律師費54萬美元。
3。洗衣店在門外掛有「Satisfaction Guaranteed」和「Same Day Service」的招牌,但店方未能滿足客人,也沒做到兩天內歸還褲子的承諾。廣告有虛假陳述,存有欺詐成分。根據華盛頓DC的消費者法例,每欺詐一天可索償1500美元賠償。由原告到洗衣店的那天起至預料官司結束大約有1200天,此期間皮爾森聲稱3名被告違反了12項法例。每日1500 x 1200天 x 12項違例 x 3名被告,這項賠償總數為6480萬美元。
4。由於乾洗店的錯誤,他不願意再光顧Chung氏乾洗店,他需要周末租車去另外一家乾洗店。所以Chung先生必須補償他未來10年內這方面的費用,大約1。5萬美元。
5。官司后需要款項成立基金會,教育公眾了解消費者法例對他們的保障等等。
官司的結果:
2007年6月12日,在法庭上,皮爾森聲淚俱下作供,解釋他失去褲子時深感挫敗,精神上受到了嚴重打擊。雖然如此,韓國夫婦的律師卻披露,皮爾森與前妻離婚後,銀行只餘下1000至2000美元,現正領取失業救濟金,因此推斷他只想藉一宗小案件敲詐洗衣店。
2007年6月25日,哥倫比亞地區高等法院法官Judith Bartnoff 裁定皮爾森敗訴。她指雖然消費者應當受到保障,但如此濫用司法實不能容忍,在判詞中,她指店方的滿意保證應被「合理地理解」、「顧客不能將滿意保證承諾,當成可以滿足無理要求。」她期望今次判決能恢復公眾對司法的信心。
根據法庭頒令,皮爾森須向洗衣店賠償1000美元法庭費用(court fee),但洗衣店雖然勝訴,仍要支付數以萬計的律師費用,韓裔代表律師Christopher Manning要求皮爾森賠償律師費(attorney fee)。
2007年7月24日,美國民事侵權改革協會( American Tort Reform Association)和美國商會改革研究院 ( Institute for Legal Reform of the United States Chamber of Commerce) 聯合為韓裔夫婦舉辦募捐活動,共收到捐款64,000美元。Chung先生承認,在同一時期民間也發起了多場籌款活動,這對夫妻已經收到近10萬元的捐款幫助他們支付其律師費及業務損失。
「褲子案」使得美國濫用司法制度的問題在輿論上廣泛受到討論。由於在「褲子案」中法官皮爾森缺乏「司法的氣質」 ( "judicial temperament."),2007年8月2日在有關部門的建議下,原告皮爾森沒能續簽他十年行政法法官的職位, 偷雞不成蝕把米,皮爾森丟掉了他年薪$100,512 的法官工作。
一段視頻:
下面這段視頻說的是紐約2010年,沒褲子坐地鐵的情況 (No Pants Subway Ride 2010),另有超過3000以上沒褲子的參加者聚集在聯合廣場。哈哈,這麼多沒褲子的紐約客,紐約的律師們一定很忙!
自己想說的:
美國大多的政客都是律師出身。律師、政客和妓女雖工作不同,但很多時候他們很相似,臉皮厚應該是工作對他們的基本要求。律師在美國又被稱為「救護車追逐者」(ambulance chaser ),諷刺律師在別人出了傷害事故后,跟著救護車到醫院,請求受傷者聘其為律師。在醫院的急診室里還真見過這樣的事。
美國行醫多少都會和律師打交道。醫生的好處是,在問病史的時候,可以合法問病人的職業等,如果病人是律師或家裡有律師親戚,一般來講醫生護士都會心照不宣,知道該如何做。當然這裡會有更多的「防禦性醫療」 (defensive medicine)。至於是否有過度檢查、過度診斷、過度醫療,是否浪費更多的金錢,時間只有上帝知道了。
「褲子案」中的Chung先生的僱員如果警惕性高些,對「特殊」的客戶更小心一些,也許不至於讓Chung先生以後的幾年遭受這樣多的麻煩。在美國現有的司法制度下,很多無聊的官司,比如象這個案子,即使被告贏了,還是會花大量的時間、精力和財力。工作中小心些,儘可能避免這類無聊官司最好。
象皮爾森這樣缺乏「司法氣質」的律師在美國很多。希望這個案子也可以提醒他們:告別人是你的自由,但告人家和告贏人家不是一回事。偷雞不成蝕把米,害人害己的事還是少做。
總的來講,當一個國家的律師多於工程師,一個醫生需要三個律師「幫助」,律師比醫生先到出事現場的時候,這個國家一定有問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