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花了一點時間,整理了一些關於中國法律方面關於雙重國籍的資料。由於最近幾年搬了幾次家,有些筆記年代久遠一時找不到,因此這裡列出的並不是俺讀過的全部,僅僅是一部分。但雖然只是兩件法律,已經足以說明中國法律是保障雙重國籍,以及自稱雙重國籍人士在華權利的基本思想。
很多人常引用198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的條文。但以下我所引用的兩件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加拿大政府領事協定》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均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式通過,而且時間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晚,如條文相互衝突,應以新法為準。而且《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是憲法式法律,凌駕其他的一切法律。俺一時找不到的法律包括中國承諾不隨意取消國籍的公約及不製造難民的公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加拿大政府領事協定》,1997年11月28日在渥太華簽署,1998年12月29日由立法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通過(成為法律)。注意這是法律,凌駕於任何國務院或公安部發布的行政法規。而且這是雙邊條約,中國也不可能悄悄地單方面修改。
第十二條第一款、締約雙方同意給予自稱同時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加拿大國籍的人在兩國間旅行以便利...
此款表明自稱擁有此兩國國籍是合法的。任何中國其他國內法律如果宣稱此行為為違法表明中國違背了中國的莊嚴外交承諾及雙邊條約。如果有中國政府僱員(如公安或出入境管理人員)威脅自稱同時具有中國和加拿大國籍為違法行為,可以清楚對其表明其言行違反中國法律;聘請律師控告此中國政府僱員;乃至聯繫加拿大領事機構依照第十六條照會乃至抗議中國政府違反條約的義務。
第十三條第二款、...應准許該國民離開接受國,除接受國法律規定的出境證件外,無需取得接受國其他證件。
此款表明如果持加拿大護照(作為加拿大國民)入出境中國(不包括持中國護照入出中國境或分別持兩國護照入出境),除中國法律規定的出境證件外,無需取得中國其他證件。中國法律規定的出境證件顯然不包括所謂的註銷戶口證明。姑且勿論加拿大國民如何註銷中國戶口,即使中國國民出境也不需要註銷戶口,否則根本就沒有合法出國入加拿大籍回國還要註銷戶口的問題了。
第十七條第二款、...協定的終止自該通知發出之日起六個月後生效。
此款表明如果終止條約的通知發出之日,你仍然有6個月的時間受條約保護。在中國方面,而且由於條約是人大通過的法律,國務院、外交部、公安部等均無權廢除,必須重新提交人大審議並廢除。
根據聯合國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1997年10月27日簽署,2001年2月28日由立法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成為法律)。注意這是法律,而且在中國等同憲法地位,凌駕於任何國務院或公安部發布的行政法規。而且這是多邊條約,改動需要1/3締約國同意,2/3締約國展開憲法程序通過(一般而言是締約國國會2/3通過)。也就是說修改事實上是不可能的。中國保留(不履行)第八條關於工會的第一款,但此款不影響本文的討論。
第一條第一款、所有人民都有自決權。他們憑這種權利自由決定他們的政治地位,並自由謀求他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發展。
第一條第二款、所有人民得為他們自己的目的自由處置他們的天然財富和資源,而不損害根據基於互利原則的國際經濟合作和國際法而產生的任何義務。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剝奪一個人民自己的生存手段。
第一條即為著名的民族自決權,住民有權選擇他們的政府和政治經濟形態。民族自決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從成立的第一天起的外交基石。民族自治制度是其在國內的重要體現。也就是說,中國能夠保持統一不是因為帝國式的民族壓迫,而是各民族(的多數)的確願意因為共同利益留在這個多民族國家裡。尼泊爾及外蒙古也已經先後以民族自決的方式從中國取得了獨立。這就是我說的清除雙重國籍住民嚴重損害地區經濟有可能中國分裂的根源。注意條文: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剝奪一個人民自己的生存手段。接著往下看人民的定義。
第二條第二款、本公約締約各國承擔保證,本公約所宣布的權利應予普遍行使,而不得有例如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 、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區分。
此款保證,即使本人加入了外國籍,在中國統治的地區也同樣享有包括民族自決權之內的本公約的所有權利。出生證、戶籍紀錄都清楚地表明了這一點。當然,此公約不保障出入境權利。也就說,你本人要合法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才可以,最好的辦法就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進出中國。但即使持加拿大護照入境配合戶口也不應影響此項權利。
第六條第一款、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工作權,包括人人應有機會憑其自由選擇和接受的工作來謀生的權利,並將採取適當步驟來保障這一權利。
此款表明在某些前提下(如你有戶口也就是工作權並回到戶口所在地),結合第二條第二款,即使本人加入了外國籍,也有權自由選擇和接受工作謀生的權利。
第十六條第一款、本公約締約各國承擔依照本公約這一部份提出關於在遵行本公約所承認的權利方面所採取的措施和所取得的進展的報告。
第十六條第二款甲、所有的報告應提交給聯合國秘書長,聯合國秘書長應將報告副本轉交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按照本公約的規定審議
第十八條、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按照其根據聯合國憲章在人權方面的責任,得和專門機構就專門機構向理事會報告在使本公約中屬於各專門機構活動範圍的規定獲得遵行方面的進展作出安排。這些報告得包括它們的主管機構所採取的關於此等履行措施的決定和建議的細節。
第十九條、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得將各國按照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規定提出的關於人權的報告和各專門機構按照第十八條規定提出的關於人權的報告轉交人權委會以供研究和提出一般建議或在適當的時候參考。
此條表明如有受害人,受害人應該向聯合國秘書長、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及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投訴。作為一個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如果作出違反聯合國憲章及其簽署承認的聯合國國際公約的事情,絕對不是什麼內部事務,而是影響世界和平穩定,危害人類前途的大事。
希望以上資料能夠幫助有需要的人。
Cadillac
為人類的解放而鬥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