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和共享是網際網路的生命。網際網路的這一特徵使得網路作品有別於傳統作品。對網路作品的作者而言,其作品一旦上載,傳播範圍將很難確定,同時網上作品確實也應該會被更多的網路使用者閱讀。如果將網路作品的保護與傳統作品的保護一視同仁,不僅在技術上難以操作,更有可能遏制中國網路業的發展,這就需要在網上作品的保護和社會公共利益之間重新尋求平衡點。因此適當擴大網路作品的合理使用範圍顯得十分必要。
所謂合理使用制度,根據中國著作權法第22條的精神,是指可不經著作權人許可而使用已發表的作品,無須付費,但應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出處,並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合理使用是版權法中唯一維護版權使用者權利的機制。網路作品的合理使用應包括現行《著作權法》第22條的規定以及針對網路作品的特性所增加的特別規定,例如個人瀏覽時在硬碟或RAM中的複製;用脫線瀏覽器下載;下載後為閱讀的列印;網站定期製作備份;遠距離圖書館網路服務;伺服器間傳輸所產生的複製;網路咖啡廳瀏覽等。[6]這裡特別值得一提的是發表於電子布告欄(BBS)上的作品,將作品上載於BBS的目的一般是作者希望其作品更廣泛的被傳播,因此他人自行將BBS上的作品粘貼於其他BBS上的行為應認定為合理使用。當然,如果將作品刪改或更換署名后再送到BBS就顯屬侵權了。
網路作品合理使用範圍的擴大並不意味著網路作品是公有財產。在這裡,必須區分「合理使用」與「自由使用」的界線。判斷合理使用的關鍵是作品使用目的,即是為商業營利還是個人欣賞研究。在《電腦商情報》侵權一案中,該報紙刊載網上作品的商業目的是顯而易見的,當然不屬於合理使用。同理,網路使用者免費閱讀和下載網站上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屬於合理使用,但下載后自行複製並出售複製品就是侵權行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