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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制度的起源

作者:8288  於 2015-4-14 07:24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作者分類:網路文摘|通用分類:文史雜談

關鍵詞:版權

作者: 阮一峰


"版權"在英語中叫做copyright,字面意思就是"複製的權力"(copy + right)。在歷史上,"版權"最早確實就是指複製權。

在印刷術出現之前,並不存在"版權"這個概念。中世紀的時候,書都是抄寫而成的,所以幾乎不存在盜版動機,因為盜版的成本同生產原書差不多。另一方面,那個時候作者寫書也是沒有報酬的。

十五世紀中期,印刷術發明,從此出現了盜版現象。為了保護印刷商的利益,使得某些政府希望流通的書籍不至於沒人印刷,義大利的一些王國最早規定了印刷特許權制度。王室將某些書的印刷特許權授予某些出版商,在某個期限內(一般不超過14年),他人不得印刷該書。

這說明了三點:

(1) 版權本質上就是複製權;

(2)版權制度的起源是為了保護印刷商的利益;

(3)最早的版權保護期僅為14年。

十六世紀,印刷術傳到了英國,於是英國也出現了類似由王室授予的"印刷壟斷"制度(monopolies)。

1662年,英國通過了《授權法》(the Licensing Act),規定印刷書籍必需有許可證,同時必須將一部印刷好的副本存放在倫敦出版業公會(the Stationers Company)。這部法律實際上只是將早已存在的做法,明文規定而已。

1710年,英國通過《安妮法》(Statute of Anne),將版權的保護範圍從印刷商擴展到了作者,禁止印刷商不經作者同意擅自印刷和出版書籍。同時,該法規定版權的有效保護期為28年,此後該書就進入公共領域(public domain)。

一般認為,《安妮法》是歷史上第一部版權法,它有三個特點:

(1)早先的"印刷特許權"制度只是將版權授予印刷商,因此版權成了印刷行會成員的私有權利,而《安妮法》規定任何人都可以擁有版權,因此使得版權成了一種公有權利。

(2)《安妮法》規定版權源於作者,印刷商只有得到作者讓渡的權利才能獲得版權。

(3)《安妮法》明確規定了版權的期限。在該法頒布時,已經出版的書籍擁有版權年限為21年;那些尚未出版的書籍,版權保護年限為首次出版后的14年,但是作者可以申請繼續延長14年。但是印刷商爭辯,版權在首次出版時已經由作者讓渡給了印刷商,因此印刷商也可以申請延長版權。

圖為17世紀時的倫敦出版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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