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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漫談》稅務居民的義務

作者:8288  於 2013-3-29 06:28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作者分類:網路文摘|通用分類:移民生活

美國居民(U.S. residents)和非居民外籍人士(nonresident aliens)在稅收上差異很大,因此在報稅前弄清自己的稅務狀態甚為關鍵。一般來說,如果你既不是美國公民也不是居美外籍人士,那麼你可能是非居民外籍人士。

如果你在一個日曆年符合下列測試條件中的一個,你就是居民外籍人士。第一個測試是綠卡測試。在一個日曆年度內,你是美國合法永久居民,而且這個狀態並未被撤銷或被勒令放棄,你就被認為通過綠卡測試了。這樣,你就是美國居民。

第二個測試是實際居住測試:實際居住測試的內容是你必須人在美國居住一定的時間。它是在這一年(今年)你至少生活31天、在過去三年(包括今年)居住183天。這個183天的計算規則是:在目前這一年你在美國的日子、去年你在美國居住三分之一的時日、前年你住在美國六分之一的天數。

但是,下面的居住日期並不計算在內:如果你住在加拿大或者墨西哥,你從這兩個國家有規律地來美上班。如果你在美國境外旅行,但是在美國停留時間不超過24個小時。假如你是外國輪船公司的船員,來往於外國和美國或美國領地之間,你在美國停留的時間不算。你想離開美國,但由於醫學原因或其他美國產生的問題而不能離開,你在美國時間也不計算在內。你是否離開美國取決於所有的事實和環境。

什麼樣的人被豁免繳納美國收入稅呢?受到豁免的人必須滿足下列條件:外國政府派來的人,暫時居住在美國、持有J簽證或Q簽證的教師或受訓者,持有F簽證、J簽證、M 簽證和簽證的學生、來美參加慈善體育賽事的專業運動員。

假如你實際居住測試後是三年內超過183天(2012年的100%、2011年的1/3和2010年的1/ 6),你也有可能能被視為非居民外國人,但你在2012年在美國居住需少於183 天。在此期間,你在國外有納稅的身分。你與外國的關係超過與美國的關係。但是如果你已經遞交移民申請或者你的調整身分的申請等待批准,你就不可以被視為非居民外國人了。

也有可能,美國與你的國家有稅務協定,這個協定可能規定何種情況屬於稅務居民。假如某人在這一年內從非稅務居民轉為稅務居民或者相反,他在這一年就有兩種狀態。

作為居住外籍人士,你必須像美國公民一樣遵守稅法。你必須申報你在美國境內和境外的全球收入,截止日是4月15日。假如你在美國做生意,或者有其他的美國收入來源,且沒有扣稅,你必須遞交非稅務居民稅表1040NR或者1040NR-EZ,你的稅表要在6月15日之前報。

假如你是美國公民或綠卡居民,但居住在國外,你還是要繳納你在世界各地的收入稅。但是,你也許符合外國收入稅豁免的條件。2012年的數額是9萬5100元,即你的收入低於9萬5100美元不用交稅。而且,你還可以豁免一些外國住房費用。

一般來說,假如你在美國境外居住和工作,你也許可以豁免掉所有或部分的外國收入稅。但是,你必須符合外國收入稅豁免條例,滿足真正居民測試(bona fide resident )。這個測試是證實你是否真正居住在外國。其測試的日期從1月1日到12月31日為止。你必須住滿一個日曆年。但是,短期的外國旅行並不會影響真正的居住,包括短期到美國旅行。另外一個測試是親身居住測試(physical presence test)。這個測試要證明,你在一年時間內置國外至少居住330天。(作者為註冊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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