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可親

「再煩我,把你送到內布拉斯加州去」

作者:小放  於 2008-10-18 02:01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作者分類:海外生活|通用分類:其它日誌|已有4評論

 

 

有些慘劇屢見報端,諸如,某高中女生雲雨過後不慎懷孕,怕家長知道,更怕學校知道,孩子生下來,恐懼,害怕,於是把嬰兒從高樓拋下。又如,一女青年遭歹徒強姦,導致懷孕,羞恨交加,孩子落地之時,就是厄運臨頭之日,有被遺棄在荒外的,有被害於廁所、垃圾里的。還有更愚昧的,完全不懂避孕,非計劃非力所能及的生產,溺嬰了事。這些漠視生命的做法,無疑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美國殘害嬰兒的事情也時有發生,但情況要好得多。這得益於社會的寬容、性知識的普及,也得益於一項法律。這個法律被稱作安全港法,也叫嬰兒摩西法。該法容許嬰兒的監護人安全地把孩子遺棄,不必留下孩子父母的姓名,不必辦理送養手續,更不會遭到起訴,當然,父母可能會失去監護權。該法的目的就是要使嬰兒的無辜生命得到保護,儘可能地避免墮胎、殺戮、拋棄。

 

該法一出,立即獲得媒體一致好評。看過一個報道,說是一個剛從醫院出來的產婦,凄然淚下地把嬰兒抱到了一家消防站,消防隊員一邊安慰這個年輕的母親,一邊安置了嬰兒。媒體稱讚這個法又救了一命,真是勝造七級浮屠呀

 

既然是法律,執行起來就有很多條條框框。首先,法律對遺棄地點有規定,例如不能仍到大街上,否則家長一發火,把孩子敢到大街上,孩子就抵達「安全港」了。也不能把小孩忘到車裡,還跪辯那裡是「安全港」而逃脫疏忽罪的起訴。安全港通常可以是醫院、警察局、救援中心、消防站等。

 

既然是法律,就有它刻板教條的一面,定義起來就不能含糊,譬如小孩的年齡。很多州規定72小時內的嬰兒才適合該法,有些州規定一歲以下的嬰兒才能合法遺棄。有意思的是內布拉斯加州在今年七月通過「安全港」法的時候,規定十九周歲以下都可以使用該法,意在保護所有法律意義上的未成年人。於是,一個煩惱的男人,當了多年的父親角色,受夠了,一古老把家裡從一歲到十七歲的五個兒子四個女兒,一共九個孩子都送到了內布拉斯加州。另外一家也把在家裡鬧轟轟的兩個調皮少年送到了那裡,一個十一歲,另一個十五歲。愛荷華州的一個十四歲的少女,爺爺奶奶一生氣,為了教訓不聽話的她,專程開車把她送到了內布拉斯加州。教訓了一個星期後,又把她接回去了。上個星期,一位家住密西根州的媽媽,也開車十二個小時,把十三歲的兒子送到了「安全港」,這一會,她失去了監護權。

 

這個法律對很多華人家庭來說,真是個「福音」,不需要在嚇唬孩子的時候說「再煩我,我就把你送回中國去」了。在這裡長大的孩子對中國本無概念,本來很愛國很憤青的父母,為了嚇唬孩子就無意中把中國噁心了一把。好了,現在不用了,只屑說:「再煩我,把你送到內布拉斯加州去」,哪個孩子再敢調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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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評論 評論 (4 個評論)

回復 水影兒 2008-10-18 03:39
美國特色的嚇唬孩子法終於出籠了。嗯,記住了。
回復 England rain 2008-10-18 03:53
good idea!!!
回復 羽化成蝶 2008-10-21 02:04
好象沒用。
回復 四合院的閑人 2008-11-13 02:18
長知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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