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網路文章)
一、 故事 Burstyn Inc. v. Wilson (1952)
伯斯廷公司得到紐約教育局的許可證拍一部名字叫《奇迹》的電影,影片主題是講一個虔誠的天主教牧羊女,在山邊放羊時遇見一個大鬍子的男人,她認定這個男人就是她最崇拜的聖徒約瑟夫,她相信這個大鬍子男人能帶她進天堂。不久,她就懷孕了,開始時她是驚恐和奇怪,後來她跑到教堂里,呼喊著「上帝的榮耀」,然後匍匐在聖約瑟夫塑像下……。影片在紐約市上映后遭到許多天主教會的譴責,說這部影片下流且褻瀆教堂。紐約教育局因此取消了該公司放映這部影片的許可。伯斯廷到州法庭起訴,敗訴。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結果勝訴。
二、 理由
克拉克法官主筆法院意見:上訴人認為紐約州法規以「褻瀆」為由禁演這部影片,違反了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對言論和新聞自由的保護。電影是一個重要的傳播思想的媒介,那個從各方面影響公眾的態度和行為,這與言論和新聞一樣,不能因為電影製作是以牟利為目的而把它排除出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所說的言論自由的範圍之外。書籍和報紙的出版也是牟利性質的,這些刊物都受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護,電影也不能例外。雖然紐約認為電影有更大的影響力宣傳邪惡,尤其是對青年,但這不是電影不受言論自由保護的借口。對電影發行最好是由社團來管理,紐約州以「褻瀆」來禁演不符合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正當程序條文。
三、 討論
此案是美國法律界的一個里程碑,界定了自由出品電影受美國憲法保護,在第一修正案在保護言論自由的範圍之內。如今色情暴力片只讓家長看管好小孩不要亂看以外,政府無權干涉,出品這些電影是受憲法保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