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錯誤羈押6370天後,楊徐邱申請國家賠償1911萬元

京港台:2025-8-22 19:42| 來源:澎湃新聞 | 評論( 4 )  | 我來說幾句

被錯誤羈押6370天後,楊徐邱申請國家賠償1911萬元

來源:倍可親(backchina.com)

  8月19日,澎湃新聞從案件當事人楊徐邱處獲悉,按照法定程序,雲南省高院即將對他此前遞交的國家賠償申請書依法作出決定。22日,楊徐邱處反饋稱,因案情複雜,雲南省高院對他的申請將延期作出決定。

  

  案件當事人楊徐邱

  77歲的楊徐邱向澎湃新聞介紹,他向雲南省高院提出了1911萬元的索賠訴求,其中包括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302萬餘元、精神損害撫慰金908萬餘元、住房一套、今後醫療及保養餘生身體費用500萬元等。今年6月22日,雲南省高院認為其國家賠償申請符合立案條件,已決定受理。

  澎湃新聞此前曾報道,1993年3月25日晚,雲南省永平縣曲硐鄉坡腳村四社村民李某某在其家堂屋內被殺害。永平縣公安局經過三個多月偵查后未鎖定犯罪嫌疑人,在收到一封「匿名舉報信」次日(1993年7月3日)對楊徐邱採取收容審查,同年11月9日以犯強姦、故意殺人罪被永平縣檢察院決定逮捕。

  楊徐邱犯故意殺人、強姦罪一案經永平縣公安局偵查終結,大理州檢察院提起公訴,大理州中院於1994年4月28日作出(1994)大中刑初字第47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判決楊徐邱犯故意殺人罪、強姦罪,決定執行死刑。楊徐邱提出上訴后,雲南省高院於1994年6月10日作出(1994)雲高刑二終字第213號刑事判決,認為原審認定事實清楚、定罪準確、審判合法,但「鑒於本案具體情況」,原判量刑偏重,改判楊徐邱犯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案件當事人楊徐邱

  楊徐邱在判決生效后提出申訴,雲南省高院於1998年11月11日作出(1998)雲高申刑字第65號駁回申訴通知。楊徐邱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直到2017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查認為,原審判決認定楊徐邱故意殺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作出(2016)最高法刑申25號再審決定,指令雲南省高院再審。2020年6月1日,雲南省高院作出(2018)雲刑再2號刑事裁定,撤銷原一二審判決,將此案發回大理州中院重審。

  2020年12月9日楊徐邱已刑滿釋放。2024年9月3日,大理州中院作出(2020)雲29刑再2號刑事判決,認為楊徐邱故意殺人罪事實不清,主要證據存在矛盾和疑點不能認定楊徐邱故意殺人行為,判決楊徐邱犯強姦罪有期徒刑十年。楊徐邱不服提出上訴后,雲南省高院於2025年4月28日作出(2024)雲刑再12號維持原判。

  據楊徐邱代理律師、北京澤亨律師事務所胡磊律師介紹,楊徐邱自1993年7月3日被收容審查,1994年9月11日入獄,至2020年12月9日刑滿釋放,依據(2024)雲刑再12號判決書,楊徐邱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1993年7月3日始至2003年7月2日止,已執行完畢。所以楊徐邱在2003年7月2日至2020年12月9日期間,因「故意殺人入獄」被侵犯人身自由共計6370天,按照《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按照每日475.42元賠償楊徐邱3029062.40元。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蕭鵬律師稱,根據《國家賠償法》第13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並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協商」。楊徐邱申請國家賠償一案中,其6月22日向案件原終審機關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賠償申請,在案件沒有延期的情況下,該院應當在8月22日前依法作出賠償決定。

  「國家賠償案件中,賠償申請人有權提出自己要求的賠償金額、項目,賠償人提出的申請往往較高,更多的是一種蒙冤多年的情緒發泄,但是實踐中往往除了人身自由賠償金以外,有協商空間的就是精神賠償金部分。」蕭鵬律師介紹說,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入獄10年以上的精神賠償金比例50%以上,國內已知的精神賠償金比例已經超過了80%,楊徐邱一案的國家賠償金額遲遲未能作出,應該就是雙方在協商精神賠償的比例,「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賠償金每日最新的標準是475.52元,根據楊徐邱入獄6370天的時間和類似案件75%的精神損害比例計算,其國家賠償獲賠總金額也將超過500萬元,這還不包括地方政府可能給予的一些救助、幫扶。」

  8月22日,澎湃新聞從案件當事人楊徐邱處獲悉,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就他申請的1911萬元國家賠償,因案情複雜,將延期作出賠償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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