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富豪熱衷的離岸家族信託多神秘?
來源:倍可親(backchina.com)娃哈哈集團創始人宗慶後過世一年多后,一場持續升溫的家族紛爭將離岸家族信託又推到了聚光燈下。
由於涉及跨境法系的差異,這場紛爭在法律層面非常複雜,也引發了各界對於中國家族企業在財富繼承、信託工具與倫理關係方面的深刻思考。
近年來,作為高凈值家族兼顧財富傳承、風險隔離、稅務籌劃等多目標的重要選項,離岸家族信託越來越受歡迎,但也因為糾紛增多而面臨諸多質疑。
比如,家族信託內的資金能否被他人轉出?如果「被異常轉出」,是否意味著信託被「擊穿」?相比在中國內地設立的家族信託,離岸家族信託有哪些異同和優劣?
圍繞這些問題,第一財經記者採訪了國際稅法領域的專業人士。綜合來看,首先,離岸家族信託里的錢並非除受益人之外完全動不得;其次,在涉及美籍受益人的離岸信託中,FGT(Foreign Grantor Trust,外國委託人信託)是非常重要的模式,此類信託很多案例的實際控制權在委託人手裡,且用途相對靈活,引起糾紛和爭議並不少見;再次,遺囑與家族信託獨立存在,不衝突,但不同法律體系下的認定存在差異。
海邦國際顧問集團高級副總裁、知名國際稅法專家王文星告訴記者,離岸家族信託往往涉及不同國家(地區)的信託法、稅法、監管與合規、地域文化差異乃至民事訴訟法等,牽涉面較廣,一旦發生糾紛會非常複雜。
FGT和FNGT的隱蔽「開關」:
家族信託里的錢並非完全動不得
相較於在岸也就是中國內地範圍內設立的家族信託,離岸家族信託對中國「富豪」的一大吸引力是法律穩定性和稅收優勢。
而對於涉及美籍受益人的跨境家族來說,相較於直接在美國等屬人稅制的他國境內設立家族信託,對委託人或仍為中國稅務居民的繼承人監護人來說,離岸家族信託在跨境資金流動靈活性及家族企業再投資便利性方面都更為友好。
在此背景下,在以美國稅務居民為受益人的家族信託規劃中,當龐大家族資產面對美國複雜且嚴苛的稅務體系時,架構FGT模式的信託,往往被很多從事家族財富傳承規劃的服務機構描述為一個「完美工具」。但其「完美」的「優勢」也會在特定語境下立刻急轉為「完美」的「爆點」。
什麼是外國委託人信託(FGT)?在理解該模式之前,要先理清一些枯燥的稅法內容。
王文星告訴記者,在中國香港設立的信託,若受益人為美籍人士(包括美國公民、綠卡持有人或滿足實質逗留測試的居民),因為其不滿足美國國內信託的「法院測試」或「控制測試」,被美國法律視為「外國信託」。
根據美國稅法,外國信託分為:外國委託人信託(FGT)和外國非委託人信託(FNGT,Foreign Non-Grantor Trust)。
外國委託人信託架構下,委託人通常是非美籍人士,且被視為信託資產的實際擁有者或實際控權人;又因為此類信託通常為可撤銷類型,信託往往會設定委託人本身或其配偶或子女為實際受益人。
外國非委託人信託是非委託人控權的信託,委託人不被視為家族資產的擁有者,信託資產則過渡到由信託本身持有。因此,美籍受益人需要對信託的分配收益在美國進行申報納稅。
王文星說,外國委託人信託(FGT)有三個顯著特點:一是委託人掌握主控權,保留對信託資產的投資權與分配權,既具有隱私性又具有靈活性;二是委託人在世期間,信託財產免於被美國稅收主管當局課稅,既具有資產保護性又具有稅務規劃優勢;三是委託人過世後轉變為外國非委託人信託,從可撤銷到不可撤銷狀態的平穩過渡,才能真正意義上成為指定受益人的最終實際資產。
其中,上述第一個特點,在資金流/財產流上表現為「可進可出」,在家族企業經營方面優勢明顯。
相比之下,外國非委託人信託(FNGT)作為一種不可撤銷信託類型,則不具備減輕美籍受益人美國稅負的優勢,但其確定性更強,信託內基礎資產在信託成立起即「不進不出」,在觸發傳承/贈予等條件后,可由受益人實際控權並根據信託協議約定的要素支配信託資產。
一般而言,在FGT的非美稅務居民委託人去世之後,FGT將自動轉為FNGT,這一方面意味著信託內財產的主控權由委託人轉移到受益人手中,完成財產轉讓;另一方面也意味著,這一家族信託內財產的增值收益部分將從此需要向美國稅收主管當局申報稅表並繳納資本利得稅。
但也有一些例外情況,比如當信託委託人為非單一委託人時。
王文星說,當跨境超高凈值家族的家族資產過於龐大,就會將家族信託的主要關注點聚焦到美國稅負規劃的目的上。當家族信託為非單一委託人時,如果其他委託人沒有在「主委託人」過世後主動變更信託屬性,具有多委託人屬性的「委託人委員會」機制可以使得離岸家族信託在更長的時間裡維持FGT的屬性。
「這個屬性特徵,在家族成員和諧相處時,相安無事,極具優勢;但是在家族成員『反目成仇』時,往往會成為反噬的殺手鐧。」他說。
「如果一個FGT信託的委託人去世后,有指定受益人之外的『第三人』能夠從信託中轉出資金,基本可以說明三點:一,這是一個可撤銷信託;二,這個信託的委託人並不單一,而是可能存在一個『委託人委員會』,可能是一開始設立,也可能是中途增加,這在中國香港是類似大陸『雙委託人』的模式;三,轉出資金的『第三人』也在『委託人委員會』中,或者基於遺囑等指令獲得了對該信託的處置權利,因為理論上只有委託人有權利下達資金轉出的指令。」王文星說。
FGT信託的靈活性:可用於家族財富傳承,
也可用於家族企業不時之需
簡而言之,美國稅法下的FGT可撤銷信託,因其可撤銷的屬性在支持家族企業經營上更靈活,在家族財富規劃上有著更強的美國稅務優化功能,正受到越來越多中國內地人士的歡迎。
FGT可撤銷信託,也常常被財富規劃從業人士通俗解釋為「代替遺囑的代持架構」。「因為穿透后等於沒有設立嚴格意義上的信託,這是FGT的特點。」王文星稱。
如他介紹,在中國香港所適用的普通法系的可撤銷信託模式下,離岸家族信託內的財產是動態的,有資金轉出並不意味著家族信託被「擊穿」。對於資金轉出的用途限制,他表示:「這取決於信託協議,如果沒有特別約定就沒有特殊限制。」
「只要信託設計本身沒有瑕疵,在流程符合制度規則的情況下,委託人對資金進行轉出,並不影響信託的有效性,但可能標誌著信託三原則下的『意圖』有所轉變。至於流程是否規範,比如是否經過了『委託人委員會』的一致同意,或者以遺囑為參考下達相關指令是否條件充分,還要看司法上的裁定。」王文星說。
FGT可撤銷信託的一個重要吸引力是它的靈活性。但王文星指出,這是FGT可撤銷信託的優點,也是缺點,因為從傳承或贈予等角度,這與很多高凈值人群(尤其受益人)追求的指向確定性具有天然衝突。
「因為從設立之初,這個信託就隱含著兩重功能,即可以『密封』不動單純用於財富傳承,也可以在企業經營需要時用於支持企業發展,這個決定權掌握在委託人手中。」他說,如果「委託人委員會」中有人想要增強確定性,可以在「主要委託人」過世後主動將FGT變更為外國非委託人信託(FNGT),這時候需要作出稅負優勢與財產確定性之間的取捨。
王文星進一步指出,家族信託在實際應用中最主要的作用有三個:首先是可以幫助委託人更好地安排財產分配的節奏,比如防止一次性分配被後代肆意揮霍;其次是做一些確定性的指向安排,但這與企業經營的靈活性相排斥;再次是獨立財產的隔離性,包括稅務、債務等適當層面,但兩個層面的作用在不同國家、不同法律框架下差異很大。
區別於中國內地境內家族信託賬戶主要限於個人,離岸家族信託的架構設計中,一種常見的操作是以一家境外的「殼公司」賬戶作為信託賬戶,後者一方面更便於跨境資金的流動,另一方面也更便於發揮FGT信託在企業經營層面的作用。
不過,他也強調,這一類「殼公司」要處理好中國境內企業所得稅問題,以及企業分配給中國稅務居民的個人所得稅問題,防止被認定惡意避稅。
所謂的「擊穿」:
可能僅發生在兩大類信託里
家族信託為何會被「擊穿」?哪些情況被認定為「擊穿」?
「在可撤銷信託模式下,其實本身並不存在實質上所謂的被『擊穿』,因為主控權在委託人手裡。嚴格來說,『擊穿』只存在於中國境內法律框架下的他益型信託,以及英美法系下的不可撤銷信託。」王文星說。
對標英美法系下的可撤銷信託和不可撤銷信託類型,中國境內將家族信託分為自益信託和他益信託。
王文星以中國內地的家族信託舉例說,家族信託能夠發揮作用尤其是發揮財產隔離作用有多重前提條件,涉及的要素包括信託設立的時間點和目的(比如是否具有主觀避債目的)、財產來源合法性、(夫妻)共同財產判定及是否知情同意等。
對相關要素的認定也是確定家族信託是否有效、討論家族信託是否被「擊穿」的前提。
根據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布並於2023年6月開始實施的信託三分類新規,家族信託的定義如下:信託公司接受單一自然人委託,或者接受單一自然人及其親屬共同委託,以家庭財富的保護、傳承和管理為主要信託目的,提供財產規劃、風險隔離、資產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業等定製化事務管理和金融服務。家族信託初始設立時實收信託應當不低於1000萬元。受益人應當為委託人或者其親屬,但委託人不得為唯一受益人。家族信託涉及公益慈善安排的,受益人可以包括公益慈善信託或者慈善組織。單純以追求信託財產保值增值為主要信託目的、具有專戶理財性質的信託業務不屬於家族信託。
這也意味著,在中國內地,嚴格意義上的家族信託都是他益型信託。他益型家族信託與不可撤銷家族信託的共同屬性在於,信託財產的實際控制權均應該掌握在受益人手中,委託人在信託成立后不再具有對信託財產的支配權。
在此背景下,王文星說,有兩種常見的家族信託「擊穿」情形:第一,委託人通過某種方式動用信託賬戶內財產,即故意「擊穿」;第二,必要專業流程缺失導致的「擊穿」,這也是最常見的一種「誤擊穿」。
「所以信託其實是一種包含了很多『無用』且必要程序的專業設計,要發揮作用不僅要產品設計嚴謹,流程合規性也非常重要,後者的關鍵是信託公司、律師(律所)等服務機構要足夠專業。」王文星說。
他舉例說,在不可撤銷信託/他益型信託中,當委託人以觸發信託利益分配條件等理由要求信託公司將家族信託內部分/全部財產轉向受益人賬戶時,無論委託人的要求是否合理,信託公司都不能以此為指令標準直接進行划轉操作,而是應該由信託公司、律師等履行完必要的審議流程程序後作出決定,否則該信託資產很容易被認定為自益型信託。
內地離岸信託業務尚不成熟,
遺囑與信託獨立有衝突
當離岸家族信託設立時點早於遺囑設立時點,離岸家族信託的財富傳承功能是否還有效?非婚生子女在遺產繼承上是否有國籍區分?中國內地的離岸家族信託業務發展如何?是不是所有內地「富豪」都適合設立海外家族信託?
在遺產繼承方面,對於《民法典》明確規定的「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王文星稱,只要能證明親子關係,國籍不會影響子女的繼承權。
「在中國香港,家族信託本身是可以作為遺囑替代的,是一種不需要法庭認證的『遺囑』,所以理論上不會因為時間先後順序影響彼此的財富傳承獨立性。但是,不同法律體系下可能認定會有差異,如果發生糾紛,最終要看跨境司法的協調結果,比如可能會考慮遺囑中是否包含『所有資產』,會比較複雜。」王文星說。
「很多人以為,信託寫了受益人就萬事大吉。其實不然,遺產繼承是公法範疇,信託是私法安排,兩者『打架』的時候,法院不一定認你這一邊的訴求。」北京雲亭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寒蕾對第一財經表示,從以往經驗看,如果沒有提前設定身份審查機制或預留調節空間,家族信託在遺囑面前很容易被挑戰。
近年來,中國境內多家信託公司推出並落地了美籍受益人家族信託,但在王文星看來,中國境內的信託機構在這一領域的業務還不成熟,其中最大的短板是無法建立單獨、清晰的家族信託財產的財務報表,更多是以較為籠統的企業報表作為代替,未來還有很大的進步空間。
除此之外,離岸家族信託還有很多稅務問題待解。王文星表示,考慮到中國內地、中國香港、美國等地在信託稅法、資本利得稅、遺產稅、贈與稅等層面的法律框架均有差異,離岸家族信託面臨著「稅法三角形」下的多種複雜情形。而利益相關人或信託公司若單純出於避稅目的而決策不慎,會影響信託功能的發揮。
他舉例說,在部分可撤銷的涉及美籍受益人的FGT家族信託案例中,有信託公司為了實現在美國境內的免稅目的,會專門尋找律師事務所出具關於美國稅務豁免的法律意見書。但回到國內的制度框架,這一意見書也間接論證說明了該信託為自益型信託,中國境內的債權人就可以利用這一點認定信託已被「擊穿」,當委託人面臨債務追償時,該信託可能會失去風險隔離功能。
李寒蕾認為,近年來,華人「富豪」家族信託暴露的主要問題並不在於信託產品結構本身,而是相關方沒有把信託當作真正的「治理機制」來很好地使用,常見的誤區包括「設而不交」、信託和遺囑沒打通、受益人範圍「設得太死」等。
那麼,海外家族信託更適合哪些人群?「不是所有人都適合上來就設一個海外信託,如果只是為了防風險而設立,往往會『結構過重』,不利於後續運營。」李寒蕾建議,設立海外家族信託的群體可以考慮以下條件:一是有或即將有部分資產在海外;二是家庭成員中存在跨國/跨身份情況;三是計劃企業海外融資或IPO,控股結構需要優化與隔離;四是有較強的意願通過制度形式將「權」「利」分離,實現逐步交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