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歲房東猥褻女租客不處罰,高齡成了「保護傘」?
來源:倍可親(backchina.com)近日,江蘇南通一女子在出租房內遭到70歲房東猥褻,但是因為房東年齡超過70周歲,按《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不予執行行政拘留7日的處罰。前幾天,還有一名女子在面試時遭遇70 多歲董事長猥褻,也是因為超過70周歲的原因未予執行行政拘留。
71歲房東猥褻女租客,其子稱不執行處罰是「福利」
2月19日,江蘇南通的劉先生在社交平台反映,17日,房東趁著自己不在家,以送傢具的名義進入出租屋,猥褻了他24歲的女友。
房東與劉先生女友的聊天記錄。圖源:新京報
劉先生報了警,警方對房東作出了拘留7天的行政處罰,但因房東超過70周歲不予執行。
根據劉先生提供的房東與其女友溝通的記錄憑證,房東多次向她打聽劉先生什麼時候回來,確定屋內只有女子一人才上門,「完全就是有預謀的。之前也經常找借口上門。」
2月20日,記者嘗試聯繫房東未果。劉先生告訴記者,房東出生於1954年,「法律拿他沒辦法。」案發後,房東家人還表現得很囂張,其子還稱「70周歲不執行處罰是(法律)給的『福利』,有『免死金牌』。」
圖源:大河報
劉先生說,自己和女友有錄音作為證據,而房東手上還有七八套房子出租,不希望出現更多受害者。
劉先生介紹,他們租住的這套房屋面積八九十平方米,每月租金1500元,「押一付三」,押金交了1500元。如今他們和房東方面協商退房退租,但是違約金對方只願意退一半,自己和女友只想儘快搬走,同時尋求心理醫生的幫助。
七旬男子猥褻求職者,行政拘留5日不執行
近日,26歲的張女士在社交平台發布了一則視頻,自述求職時被上海某紡織公司法定代表人、73歲的朱某仁猥褻。最終,因朱某仁年滿70周歲,警方對其不執行行政拘留。
張女士是通過招聘軟體「一鍵海投」應聘了這家紡織公司發布的「康復理療師」崗位。朱某仁曾向她解釋稱,公司內有個乒乓球俱樂部,「需要一名運動康復師在場,如果有人受傷,那麼可以採取緊急處理措施」。
在張女士到達約定的面試地點后,朱某仁以「考查治療手法」為由,要求張女士為自己治療腰疼的問題,並要求張女士隨他一同進入辦公室內的卧室進行「正式治療」。
根據張女士提供的錄音,進到卧室后,朱某仁先後提出了調低燈光亮度、松解肌肉、用精油進行按摩推拿等要求,出於求職的心態,張女士同意了,然而,在按摩期間,朱某仁當著她的面脫下褲子,裸露生殖器,並引導她在裸露部位周圍進行推拿。
張女士告訴記者,按摩過程中,她多次拒絕,但朱某仁以「你是醫生,我是病人」的態度,讓張女士繼續為自己「治療」。其間,朱某仁還自稱是東華大學的客座教授,並以此許諾張女士「好處」。
張女士隨後報警,1月26日,她收到了相關事件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朱某仁卻因已年滿七十周歲,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行政處罰決定書。圖源:上觀新聞
事件發生后,張女士一度產生了心理陰影,醫生診斷她有強迫症和「創傷應激綜合征」的傾向,正在吃藥治療。
2月14日,東華大學工作人員回應稱,朱某仁並非該校客座教授,也未在職、兼職。同日,記者從警方獲悉,該案件目前已經結案。張女士告訴記者,她已經和婦聯取得了聯繫,並找好了律師,在準備民事訴訟。
除了上述兩起案件外 ,湖南邵陽一名93歲強姦犯在被判處了15年的重刑之後,因為「生活不能自理」,當地看守所拒絕對其收押,也引發了社會關注。
澎湃評論
老人猥褻女性不拘留
20年前規定能否調整
澎湃新聞主筆 沈彬
三起案件的接連發生引發了公眾的思考:個別違法老人是不是成了法律管不住、監獄不收押、拘留不執行的「法外之徒」?類似的案件處理,會不會讓個別人產生「倚老賣老、以身試法」的錯誤念頭?
因為《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情形,和罪犯的年齡沒有直接的關係,這裡暫不展開討論。但是,《治安管理處罰法》是直接以年齡劃線的,那麼,對70周歲以上的老人一律不執行行政拘留的規定,在當下深度老齡化的社會背景下,有沒有作出調整的必要?
我國現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制訂於2005年,取代了之前1986年版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並且新增了四種行政拘留處罰的豁免執行情形:(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三)七十周歲以上的;(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20年後,重新檢視一下當初的規定,對14到16周歲,16到18周歲兩檔未成年人適用一定的行政拘留豁免,體現出針對未成年人的教育與懲罰相結合的原則;孕婦以及哺乳期母親,不適用人身拘留的處罰,也體現了人道關懷原則。但是,對於70周歲以上的老人一律不適用行政拘留,在20年之後就有重新探討的必要。
一者,20年來我國的人口預期壽命有著長足的進步。2005年國家統計局數據顯示,我國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為72.95歲;2023年,我國人均預期壽命達到了78.6歲。「人活七十古來稀」已經成為過時的說法。
二者,老年人口越來越多。2023年底,全國6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口29697萬人,其中65周歲及以上老年人口21676萬人,佔總人口的15.4%。從中可以推算,70周歲以上依法不能執行行政拘留的人口基數是相當大的,可能會形成法治的敞口風險。
三者,隨著經濟社會條件的進步,70歲以上的老年人的健康狀態、認知能力也有明顯提升,不再是刻板印象當中的「風燭殘年、耳聾眼花」。「古稀老人」如果從事違法犯罪,很多有著相當的體力、健全的認知能力,應對自己的違法行為負責。
當下進入了深度老齡化社會,社會需要作出「適老化」的改造,各方面也在強調保障老年人的權益。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規定,「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前述2005年的《治安管理處罰法》也規定,70周歲以上老人不執行行政拘留。
但也要看到,根據一些城市司法機關公布的數據,老年人犯罪問題也越來越突出,一些地方老年犯罪人數逐年上漲(雖然未必代表全國的情況)。對這些違法乃至犯罪的老年人,用什麼樣的懲戒手段才能達到震懾違法、恢復正義的社會效果?
雖然不執行拘留,不意味著70周歲以上的老人不用承擔《治安管理處罰法》所規定的警告、罰款的處罰,但是治安拘留這種人身拘禁處罰的震懾違法、阻止侵害的效果是最突出的。
前述兩起70周歲以上老人猥褻婦女的案件,違法者主觀惡性深、違法暴力特徵明顯、社會影響惡劣、對女性受害人精神傷害很大,如果不適用人身拘留予以處罰,警告、罰款能不能達到懲戒違法、制止再犯的法律效果?
同樣是關於年齡和法律責任的討論,之前,一些小於14周歲的「小霸王」濫用法律的保護性原則,肆意殺人害命、手段殘忍,卻逃避了法律的制裁,造成了非常惡劣的影響。經過媒體報道、公眾廣泛討論,形成共識,推動刑法的修訂,將刑事責任年齡從之前14周歲的「一刀切」下降到了12周歲,這一立法取得了非常好的社會效果。
那麼,在當下深度老齡化的社會演進過程當中,老年人口越來越多,回首20年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70歲以上一律不執行行政拘留」的規定,哪怕從未雨綢繆預防犯罪的角度,是不是有「適老化」的調整可能性?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年齡下調了,老年人相關的法律責任年齡能不能上調?
立法是非常嚴肅的事情,法律不能朝令夕改,不能因為極個別的個案而隨意修法,但是針對最近連續發生的「老人違法沒法關」的案件,不妨展開探討、集納意見,這也是充分發揮「開門立法」優勢的一種體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