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歷史上最大規模的屠殺是房思琪式的強暴
來源:倍可親(backchina.com)《房思琪的初戀樂園》是台灣作家林奕含創作的長篇小說,講述了單純的少女房思琪被補習班老師李國華長期性侵,最終精神崩潰的悲劇故事。在現實世界中,類似的惡行並不罕見,情節甚至比小說還要惡劣。
近日,廣西百色市有中學教師唐某被舉報性侵一名未成年女學生。根據舉報內容,受害女生符某於 2017年以全縣初中第一的成績考入百色某高中,成績優異。據稱,該校教師唐某在2017至2020年間長期性侵、性騷擾該女生,並對她長期情感勒索,造成師生戀假象。由於遭受嚴重心理困擾,符某在2020年高考中途棄考,儘管後來復讀並考入華東師範大學,但因抑鬱症複發,最終被迫退學。事件發生后的五六年間,符某多次輕生獲救,雖有精神治療,但病情反覆導致其患上重度抑鬱,於2025年1月17日自殺身亡,以自我毀滅的方式,對這個世界作了最後的控訴。
舉報發生后,當地政府高度重視,教育、公安等相關部門已組成聯合工作組展開調查。經初步核查,網上舉報情況部分內容屬實,公安機關遂立案偵查,對唐某實施了刑事拘留,案件詳情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身為教師,長期、多次性侵未成年學生,其惡劣行徑既違背了教師職業倫理,也突破了法律的底線。雖然受害者已經離開人世,但公眾有權了解真相,而如果性侵屬實,作惡者必須受到法律的制裁。
如果舉報內容屬實,從刑法層面,唐某的行為首先可能涉嫌犯強姦罪,而認定該罪的關鍵在於,唐某實施性活動時「是否違背女性意志」。
如果受害女生未滿14周歲(在我國台灣地區是16周歲),法律認定其沒有性自主權,則只要實施了性行為,就構成強姦罪。但在本案中,從網路舉報的材料看,符某在與唐某發生關係時已滿14周歲,因此需要確定,唐某是否採取了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違背女性意志的情況下實施了強姦。
那麼,這就涉及到證據的認定問題。由於事情已經過去了好多年,且被害人已經離世。因此,對於警方而言,要尋找和確認能夠定案的直接證據的難度會比較大。目前,就舉報者發布和媒體報道的有限信息看,受害女生留下了詳細日記,從日記描述看,女生並沒有同意該性行為,包括女生後來的嚴重抑鬱和多次輕生,也可以反映其對此前所發生的性行為的厭惡與拒絕。
在此情況下,如果經查證舉報材料中女方的日記屬實,則該日記屬於法定證據的一種。警方立案后,如果獲得了唐某認罪的口供,並能夠與其他間接證據形成彼此呼應,則警方可以根據這些證據對唐某提起強姦罪的指控。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在性侵案件事實認定方面,需要注意教師與學生之間的特殊關係。教師和學生之間並非平等的主體,雙方之間具有「權力關係」,即一方對另一方行使一定程度的管理權,教師的決定可以直接影響到學生的教育權益。並且,在學生尤是未成年學生心目中,教師無疑具有權威地位或者知識光環,而學生作為弱勢一方,在老師面前會有心理壓力,會存在習慣性服從的可能。再加上未成年學生心智不成熟,對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後果存在認知缺陷,在某些情形下,在名為教導者實為誘姦者的「淳淳教誨」下,少年的孩子常常不知反抗或無法反抗,甚至還會把罪惡的性侵理解為超越年齡和身份的偉大而忠貞的「愛情「。
正是考慮到未成年人生活經驗和性認知能力尚不成熟,在面對特定關係人的侵害時可能缺乏足夠的自我保護能力,同時考慮到在特殊權力關係中無法有效認定性行為的發生「是否違背女性意志」,因此,國家最高立法機關在2021年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特別增加了一個新的罪名——「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
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係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
據此,對於特殊身份和特定職責的教師而言,即便是在被害學生「同意」的情況下,法律也要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但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補的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是在2021年3月1日實施,由於本案的性侵行為據稱是發生在2017年到2020年之間,按照刑法從舊兼從輕原則,很遺憾的是,唐某的行為只能適應舊法,而無法依據該新規定進行追究。
當然,除了刑事責任外,本案還存在追究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的問題。
關於行政責任,唐某身為教師,與未成年學生多次發生性關係,已經構成嚴重違法違規,根據《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的相關規定,教育部門應當撤銷其教師資格,學校應當將其開除,同時據相關規定終身禁止其進入教育領域從業。
關於民事責任,無論唐某是否被法院判處有罪,被害女生的家人都可以對唐其和學校啟動民事訴訟。唐某與未成年學生發生性關係,導致受害人患上嚴重抑鬱症並導致自殺。因此,該女生的家人可以對唐某提起民事訴訟,追究其侵權責任。同時,考慮到唐某在長達三年多的時間裡多次性侵該女生,而負有保護未成年學生職責的學校對此卻無察覺和無作為,可以認定其未盡到善意管理義務,因此,在學校無法提供證明和解釋自己盡到監管義務的情況下,家屬可以要求學校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在追究唐某和學校民事責任的時候,需要注意訴訟時效的問題。一般情況下,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但是,在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問題上,《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條有特別規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
據此,如果該受害女生在成年後三年內沒有提起訴訟,則其本人就失去了勝訴的機會。但是,對於其家人而言,受害女生的抑鬱症與自殺,均與唐某的侵害行為以及學校的管理不當存在因果關係,因此,家屬提起民事訴訟,尚未超過訴訟時效。
在追究作惡者法律責任的同時,學校、政府和全社會更應該反思的是:我們該如何預防類似惡行再次發生,以及在不幸發生后,我們該如何行動,把暴行對孩子的傷害降到最低?
從事前預防的角度講,應承擔校園性侵治理責任的第一主體無疑是學校。具體來說,一方面,學校要對學生做好性教育、安全教育和法治教育,讓未成年學生樹立性別觀念,擁有權利意識,掌握自我保護能力。另一方面,學校要加強日常管理,構建預防和處理性侵的有效機制。
對此,教育部發布的《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第二十四條有明確規定: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教職工與學生交往行為準則、學生宿舍安全管理規定、視頻監控管理規定等制度,建立預防、報告、處置性侵害、性騷擾工作機制。學校應當採取必要措施預防並制止教職工以及其他進入校園的人員實施以下行為:(一)與學生發生戀愛關係、性關係;(二)撫摸、故意觸碰學生身體特定部位等猥褻行為;(三)對學生作出調戲、挑逗或者具有性暗示的言行;(四)向學生展示傳播包含色情、淫穢內容的信息、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五)持有包含淫穢、色情內容的視聽、圖文資料;(六)其他構成性騷擾、性侵害的違法犯罪行為。
《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第二十四條
從事後應對的角度,在性侵害發生后,有關個人和機構除了第一時間向公安部門報案外,還要想方設法做好對受害者的幫助。在遭受性侵害后,尤其是受到了來自自己尊敬的教師的性侵害后,受害者不僅會有身體的痛苦,更存在心理和價值觀的崩潰。這個時候,她們最需要親密的情感支持和專業機構的支援,以幫助她們重建正面的自我觀念以及對世界的信心。
尤其是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后,她們需要來自家人的陪伴和鼓勵,需要來自心理醫生的持續性治療。在孩子的世界因性侵災難而顛覆崩塌后,社會絕不能讓受害者在痛苦和黑暗中獨行,不能讓她們感受不到溫情,看不到希望,日漸枯萎,最終凋零。
在本案中,最令人痛心的是,被害人在生前始終無法發出自己的聲音,她的遭遇無人傾訴、無人回應、無人援手。千年之前,她們是希臘神話中被割掉舌頭的菲洛米拉,在莎士比亞筆下里被砍掉雙手的拉脫維亞,在千年之後,被強暴的她們仍然沉默,無法發聲。
被強暴的人仍然被文化暗示為不純潔的、有罪的,因此她的日記里內化了這些負面評價。面對師長的侵犯和背叛,她的世界早已崩塌,甚至還會反覆叩問自己:「是我的錯嗎?」即便離開了中學校園的歲月里,她仍在一遍遍自我傷害。這也是為何林奕含會說,「人類歷史上最大規模的屠殺是房思琪式的強暴」。
在曾經遭受性侵的美國人類學溫克勒(Winkler)看來,「強暴是社會性的謀殺」,而作為知識和道德權威的教師對其負有保護和教育職責的未成年學生的性侵,則是所有社會性謀殺中最邪惡的情形。
在評論《房思琪的初戀樂園》,學者戴錦華說到:「這不是玲瓏清揚的想象世界,這是年青的生命留下的血肉擦痕。」
在百色中學性侵事件中,無助的受害少女,用她的生命留下了一道血淋淋的擦痕,這樣的悲劇,我們必須記錄、反思和改進,她們的尊嚴也是你我的尊嚴,她們的不幸也是人類的不幸。
(作者系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未成年事務治理與法律研究基地執行主任;文中配圖源自電影《熔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