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內瓦公約之戰俘待遇VS勞動法
來源:倍可親(backchina.com)
《關於戰俘待遇的日內瓦公約》,又稱《日內瓦第三公約》,於1949年8月12日通過,1950年10月21日生效。
你可以在聯合國的官方網站上,找到這份公約的中文、英文、法語、阿拉伯語和西班牙語版本。
這份公約共分為六個部分,合計143條,以戰俘的保護、在俘、在俘之終止三個部分為核心內容。
我國的《勞動法》,於1994年7月5日通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到2025年1月,剛好三十年。
我國的《勞動法》,共分為十三個章節,合計107條。
《日內瓦公約》和我國的《勞動法》,原本是風馬牛不相及的兩個不同領域的規章制度,但細心的網友發現,我國的《勞動法》,在實際執行中出現了較大的偏差,部分指標甚至遠高於《日內瓦公約》對戰俘的規定。
這其中,有三個指標,備受關注。
一 工作時間
雖然有人說,《日內瓦公約》規定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8個小時,實際上前述的公約,並沒有此類規定。
原文是這樣說的:「戰俘每日勞動時間,包括往返路程之時間,不應過度,絕不得超過拘留國本國普通工人在該區從事同樣工作者所許可之時間。」
按照這個標準,戰俘每天應該工作多長時間?OECD收錄了部分國家的人均工作時間,我們將其按照一年48個周的標準,換算為周工作時間,以方便進行對比。
換算之後,大多國家2023年人均工作時間不超過40個小時,低於我國《勞動法》規定的44個小時。
所以,如果你是一名身處歐洲的戰俘,你的工作時間,會遠低於我國平均工作時間。工人的待遇不如戰俘,這是被很多人詬病的。
另外,前述公約還有一條關於休假的規定,原文為:「工作滿一年之戰俘應給予連續八日之休息,在此期間工資應予照付。」
我國《勞動法》規定,由政府制訂休假辦法。我國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於2008年實施(比《勞動法》的出台晚了13年)。
按照這個條例規定,工作不超過10年,帶薪休假僅有5天,比前述的公約少了三天。
二 待遇
公約原文這樣說,「戰俘除自願者外,不得使其從事有害健康或危險性之勞動。「
現實卻是,職業病得不到保障的情況,倒也常見。
關鍵是,關於自願,我們會按簽名按手印,以證明是自願的。
三 工資
公約規定了戰俘也享有工資,而且要由拘留國先行墊付(」拘留國應對所有戰俘按月墊發薪給,其數目應照以下所列折成該國貨幣「)。
我國《勞動法》,對工資這一項的規定是:」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所以,沒說如果拒不支付怎麼辦?《刑法》有一項名為《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罪名,規定了轉移、逃匿或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的情況,要承擔7年以下處罰。
但,沒說企業主在砸鍋賣鐵也支付不起的情況下,要由誰來墊付這筆錢。
作者認為,如果核實欠薪屬實,應參照《日內瓦公約》的做法,由勞動監管部門先行墊付工資。
其餘指標,兩者相差不大,在部分細節上,我國《勞動法》更為完善詳細,區別僅在於落實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