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無罪后要求就被扣9年奧迪賠償 警方被判賠

京港台:2022-4-2 12:50| 來源:澎湃新聞 | 評論( 2 )  | 我來說幾句

男子無罪后要求就被扣9年奧迪賠償 警方被判賠

來源:倍可親(backchina.com)

  從2011年8月19日被抓到2020年1月20日獲釋,江西男子黃志堅在鐵窗內度過3076天。在此期間,黃志堅因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先後被判死刑、死緩,2019年12月31日,江西高院終審改判黃志堅無罪。2020年1月20日,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將黃志堅釋放。

  

  黃志堅等販賣、運輸毒品案被編入《中國非法證據排除制度》一書,作者是江西高院法官

  無罪獲釋后,黃志堅獲侵犯人身自由權賠償金1066603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6萬元。不過,該案並未就此終結。黃志堅被抓時,他新買的一輛奧迪Q5越野車一同被南昌市公安局青雲譜分局(以下簡稱青雲譜公安分局)扣押。2020年9月16日,黃志堅向青雲譜公安分局提出違法扣押車輛國家賠償,該局於當年9月27日作出不予受理決定書,理由為:賠償請求事項不屬於國家賠償範圍。2020年10月14日,黃志堅向南昌市公安局提起刑事賠償複議申請,但南昌市公安局複議后維持了青雲譜公安分局的不予受理決定。

  之後,黃志堅又向南昌中院賠償委員會申請國家賠償,南昌中院於2021年7月14日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書,決定由青雲譜公安分局向黃志堅賠償543888元,涉案車輛由青雲譜公安局另行處理。該局不服上述決定,向江西高院賠償委員會提起申訴。2021年12月27日,江西高院駁回了青雲譜公安分局的申訴。

  按照上述國家賠償決定書,青雲譜公安分局應在該決定書生效之日起15日內賠償黃志堅。不過,黃志堅至今仍未拿到賠償。黃志堅的代理律師方超波告訴澎湃新聞,如果青雲譜公安分局還不賠償的話,他們將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申請賠償車損被拒

  因涉嫌販賣毒品,2011年8月19日,江西撫州男子黃志堅被南昌警方抓獲,次日被刑拘。2013年1月25日,南昌中院一審判決黃志堅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經歷兩次上訴后,2019年12月31日,江西高院作出終審判決,改判黃志堅無罪。

  判決文書顯示,江西高院審理后認為,公安機關取得的黃志堅有罪供述不具備合法性,不得作為定案的依據,其他證據之間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鎖鏈。因此,證明黃志堅運輸毒品並夥同他人販賣毒品的證據不充分,不能定其有罪。

  失去自由共3076天,黃志堅獲得侵犯人身自由權賠償金1066603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6萬元。不過,黃志堅被抓時,他剛買三個月的奧迪Q5也一同被警方扣押。該車被扣押期間,因長期不使用、不保養、不年檢等,已經造成價值貶損。因此,黃志堅並未領取車輛,而是選擇向公安機關申請賠償。

  2020年9月27日,青雲譜公安分局作出「青公刑賠不受字(2020)1號」《刑事賠償不予受理決定書》,該局認為黃志堅的賠償請求事項不屬於國家賠償範圍,決定不予受理。

  黃志堅不服上述決定,向南昌市公安局提出複議。南昌市公安局複議后維持了上述決定書,理由包括:公安機關已將車輛隨案移交檢察機關;公安機關扣押車輛是依法採取偵查措施,未對該車造成任何損害;本案賠償機關應為作出一審有罪判決的南昌中院,而非青雲譜公安分局等。

  無奈之下,黃志堅只得向南昌中院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申請。黃志堅申請的事項為:撤銷青雲譜公安分局和南昌市公安局作出的決定書;由賠償義務機關青雲譜公安分局賠償黃志堅因違法扣押車輛造成的經濟損失543888元(車輛全款購置花費573888元,被扣押時使用了三個月,折舊30000元)。

  黃志堅的理由為,車輛系青雲譜公安分局扣押,因未實際依法隨案移送,賠償主體應為青雲譜公安分局;車輛被扣押長達9年,已經給申請人造成了實際的財產損害。

  法院決定由警方賠償

  南昌中院賠償委員會經審理查明,黃志堅於2011年6月10日購買奧迪Q5越野車一輛,車輛含增值稅、購置稅共計花費573888元。2011年8月19日,青雲譜公安分局偵辦黃志堅涉嫌販賣、運輸毒品一案時,扣押奧迪Q5越野車一輛,該車輛至今仍在青雲譜公安分局。

  

  奧迪Q5越野車資料圖 圖文無關

  南昌中院賠償委員會認為,本賠償案件爭議焦點為:關於青雲譜公安分局是否是賠償義務機關的問題;關於是否賠償黃志堅因違法扣押車輛造成的經濟損失543888元的問題。

  其一,根據《刑訴法》《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管理規定》《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青雲譜公安分局未舉證證明其按照法定程序移送了涉案的車輛或涉案車輛的照片及證明文件至檢察機關,同時,青雲譜公安分局在扣押車輛時應履行「妥善保管或封存」之義務,車輛扣押至今,價值貶損嚴重。青雲譜公安分局對黃志堅的損失有直接因果關係。

  其二,黃志堅2011年6月購買的奧迪Q5越野車已經被扣押9年之久,該車輛已經因為長期不使用、不保養、不年檢,不可避免造成車輛機械性能下降,價值貶損的情況,財產已經不能恢復原狀,同時車輛作為交通工具,長期不使用、不保養,存在安全隱患,維修費用高昂,根據車輛被扣押年限、車輛現狀、車輛特性等綜合情況的考慮,不宜返還原車輛。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財產不能恢復原狀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計算,扣除黃志堅自認的30000元折舊費,故應賠償其543888元,涉案車輛由青雲譜公安分局另行處理。

  綜上所述,南昌中院賠償委員會認為黃志堅的國家賠償請求成立,該院予以支持。2021年7月14日,南昌中院賠償委員會決定如下:撤銷青雲譜公安分局不予受理決定書及南昌市公安局複議決定書;青雲譜公安分局於本決定書生效之日起15日內賠償黃志堅543888元。

  警方申訴被駁后仍未賠償

  青雲譜公安分局不服上述國家賠償決定,向江西高院賠償委員會申訴。

  青雲譜公安分局請求:一、確認本案賠償義務機關為南昌中院;二、確認該局2011年11月將黃志堅等人販賣毒品案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時已將涉案奧迪Q5越野車依法隨案移送;三、確認青雲譜公安分局於2011年至2020年期間妥善保管黃志堅所有的奧迪Q5越野車,造成車輛價值貶損嚴重的原因是刑事案件進行了長達八年的審理。綜上,請求確認南昌中院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違法。

  青雲譜公安分局認為,賠償義務機關應是作出一審有罪判決的南昌中院,《國家賠償法》規定,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二審改判無罪,以及二審發回重審後作無罪處理的,作出一審有罪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此外,青雲譜公安分局認為,該局已將涉案車輛作為證據隨案移交檢察機關,檢察機關接受該局的移送方式並作為證據提交一審法院進行舉證、質證后,被一審法院採用。

  青雲譜公安分局申訴理由還包括,其認為,將涉案車輛價值貶損嚴重的責任歸咎於該局未妥善保管完全不合理,且無任何依據。青雲譜公安分局稱,該局將車輛扣押后,一直保管在該局涉案財物管理車庫中,並每年對車輛進行維護保養,「我局在扣押期間已妥善保管,隨案移送后,案件進行了長達八年的審理,無論是正常使用還是閑置,車輛價值都會產生嚴重的貶損。我局認為造成涉案車輛價值貶損嚴重的根本原因在於審判時間過長。」

  不過,江西高院賠償委員會審查后認為,根據最高法、最高檢《關於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規定,對財產採取扣押措施后,未依法解除扣押措施或者返還財產的,辦案機關為侵犯財產權的賠償義務機關。本案中,青雲譜公安分局扣押涉案車輛后未隨案移送,涉案車輛目前仍在其保管狀態之中。故南昌中院賠償委員會認定青雲譜公安局為賠償機關,並無不當。

  關於涉案車輛損失賠償問題,南昌中院賠償委員會決定賠償黃志堅543888元,涉案車輛由青雲譜公安分局另行處理,亦無不當。

  綜上,江西高院賠償委員會認為,青雲譜公安分局的申訴事項及理由不能成立。2021年12月29日,江西高院決定駁回青雲譜公安局的申訴。

  

  資料圖

  不過,青雲譜公安局申訴被駁回后,至今仍未向黃志堅作出賠償。4月1日,黃志堅的代理律師方超波告訴澎湃新聞,如果青雲譜公安局還不賠償的話,他們將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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