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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政治改革設想——執政黨和海外民運都能接受的方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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戎小捷 發表於 2020-4-13 00:5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第四章        如何避免「內耗」?
   
在漫長的中國歷史中,各派官員以及同一派別中各個官員之間的內鬥非常普遍,而且往往非常激烈,經常鬧到你死我活的地步。
一般來說,官員們之間產生內鬥無外乎兩個原因:一個原因是觀點不同,意見相左;另一個原因是職位有限,相互競爭。而在許多情況下,這兩個因素往往又摻和到一起。而在高度集權的秦制下,很少有皇帝去想辦法建立某種規則以避免官員之間的這種惡鬥,甚至有些皇帝常常寧願看到自己下屬之間的內鬥,因為這樣有利於他本人的統治。
先說一下競爭職位的因素。其實,競爭是再正常不過的現象,但由於在某幾個官員中到底提拔誰完全取決於他們的唯一的頂頭上司,而他們彼此之間的能力又經常貌似相差不大,在這種情況下,誰擅長討好上司就成了能否晉陞的關鍵因素。因此,為了在官場中爬升上去、或生存下去,官員們彼此之間互相拆台、互相告狀、互相挖坑、互相報復就成了一種常態,搞好「人際關係」、弄通「厚黑學」就成了每個官員的必修課,且佔去了絕大的精力。
我們再來看一下「觀點不同,意見相左」的因素。觀點不同、意見相左更是一個再正常不過的現象,但在高度集權的大一統的行政指揮體制下,採納了你的意見,就意味著我下台、你上台來指揮;採納了我的意見,就意味著你下台、我上台來指揮。(注意,這裡被否定的意見至少在相當一段時間內沒有絲毫的試錯機會。)甚至導致,即使實踐證明某個政策是錯的,原來的提出者也不願承認(總會找到借口,例如政策是對的,只是執行不力),因為這會意味著他應該下台,失去職位。由此也造成了「觀點相左」的雙方你死我活的爭鬥(典型的例子如王安石和司馬光等人之間的惡鬥)。
總之一句話,雙方至少在一定程度上都是為了得到某個職位或保住某個職位而產生爭鬥的。這是人之常情。就像市場系統中,企業家的一切行為都是為了得到利潤,在行政系統中,官員的一切行為都是為了得到職位。正像在市場系統中我們不可能消除競爭,在行政系統中我們也不可能消除爭鬥。我們能做到的,只是把這種爭鬥引導到在提升自己的執政能力方面光明正大地競爭,而不是在提升自己的權術技能方面不擇手段地惡鬥。
顯而易見的是,在各級官員的任免權均由有關的三方共享的體制下,彼此勾心鬥角的權術暗鬥將大大減弱以致消失(趙高之類的人將失去用武之地,因為他有本事去操控胡亥一個人,卻絕不可能挨個操控、討好那有投票權的六七十人)。但按下葫蘆浮起瓢,另一種形式的新的「摩擦」內鬥將大大加劇。
什麼樣的新「摩擦」呢?比如說,我們現在要換屆A省的省長,按一般的想法,似應該(由「三方」共同)從A省的地市級以上的幹部中挑選,因為只有他們最熟悉A省的情況。假設現在有四個A省地市級的幹部參加競聘,他們分別是甲乙(省委某兩個廳長)丙丁(省里某兩個市長),同時再加上A省原省長競聘連任,那麼,無論這五個人中誰最終當選,落選的其他四個人和他的關係都會在未來的五年中十分尷尬。比如,如果原省長競聘連任成功,他今後將如何與這四個曾經的競選人相處呢?這四個人過去是他的直接下屬,現在依然是他的直接下屬,抬頭不見低頭見。而且,這四個人依然威脅著他的職位,五年後下次換屆時,沒準還會和他競爭。而且,他也不可能把這四個人直接撤職(他對下屬只有三分之一的票權),而換上自己的人。我們可以想見,即使他品德高尚,不有意給這四個人穿小鞋,他在今後的工作中也極易和這四個人(以及這四個人的朋友、同事)產生誤解、摩擦、從而影響正常的工作。與此同時,這落選的四個人相互之間的關係也會十分尷尬:彼此依然是平級的同事,開會時難免坐在一起,而且,依然有可能是下屆省長的潛在競爭對手。將來在工作中又難免會有交集,即使不有意拆台,誤會也在所難免。總之一句話,「內鬥」反而有可能加劇。也正因為這樣,自上世紀80年代開始,到本世紀10年代中期,許多中層和基層單位在試行「競聘上崗」之後,都遇到了「一地雞毛」的現象。於是,或者最終放棄,或者流於虛假的「走形式」了。(我曾經在不止一個處級和廳級單位親眼目睹了這一次次的改革失敗,一次次的一地雞毛。)而更典型的例證就是,我國實行了一二十年的基層鄉村民主選舉,結果普遍效果不佳。根本原因就在於,參加競聘的候選人同屬一個村莊,不僅責任田在同一村、房基地在同一村,而且往往七大姑八大姨也在同一村,此種環境下,你讓競選的勝利者和失敗者如何相處?
那麼,我們到底應該怎麼辦呢?怎樣才能既實行「選拔任命,三方共享」,又能避免產生新的激烈的「摩擦內耗」呢?
讓我們先來簡單分析一下在歐美國家實行的總統競選。我們知道,儘管在競選過程中兩個對立的候選人彼此之間互相激烈攻詰,但一旦競選結束,這兩個人之間的關係立即恢復正常,絕不會再出現勝選者事後給敗選者穿小鞋的現象。原因就在於,兩個競選人競選前和競選后都並不同屬一個行政單位,誰也不是誰的上級或下級。競選結束后,兩個人不再發生任何關係。由此我們可以得到啟發,那就是想辦法,例如使競聘某一官職的幾個候選人無論在競聘前還是在競聘后,都不屬於同一個行政單位(作為基層村選,候選人不屬於同一村。詳后)。這一點其實很容易做到,我們只須對那些「競聘」某一官職的「候選人」的資格,做一些必要的限制。比如我們可以事先規定,凡競聘A省省長者,必須是目前不在A省任職的幹部。也就是說,只有其他各省的地市級以上(含)的幹部才有資格競聘A省的省長。(A省的地市級幹部只能去競聘例如B、C、D等省的省長。)而一旦競聘失敗,這些其他省份的競聘者就會回到各自原來的B、C、D各省份去繼續當自己原來的那個地市級幹部,而不會和競聘的勝利者再發生任何關係。並且,無論是在換屆還是在非換屆的年份里,所有那些在A省任職的地市級幹部之間並不會發生像原先那樣的為向上爬而產生的內部惡鬥,因為他們之中誰也沒有資格競爭A省的最高領導(即,他們彼此之間並非競爭對手)。因此,他們會把精力用到提升自己的工作能力上,以便將來能到外省去競聘外省省長。
最後還要順便說一句,所有那些參加競聘的候選人都需要以自薦的方式產生,而不宜採取推薦或考試的方式產生。這裡的道理並不複雜,推薦的方式會導致候選人爭相討好那些有推薦資格的人,這和過去拚命巴結討好有任命權的上級屬於同一個性質;而考試的方法不適合行政幹部的選拔。
總之一句話,用異地自薦、異地競聘的方式,我們就可以從根本上、從體制上消除現存的、以及將會產生的絕大部分的「內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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