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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並不總在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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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國之難,在於治吏;吏治之難,在於治腐。物慾無法根除,但腐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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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lyyj 發表於 2017-11-23 16:28 | 只看該作者 |只看大圖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蒼天一浮塵
什麼叫自由?
自由指的是不受他人的干涉。
自由與權利不同,權利必定要求對方履行義務,而自由則不同,自由不要求對方履行任何義務,只要求對方不干涉,即不作為。
所以,一個自由的社會不是公民的權利很多,而是自由很多。因為權利與義務是對等的,一項權利必然要求存在一項義務,如此一來,權利越多,這個社會存在的義務也越多。而義務,是必須履行的,它與自由選擇是相斥的。沒有自由選擇,當然也就沒有了自由。
一個獨裁政權之下的社會公民也可以存在很多權利,但一定沒有什麼自由;而一個民主社會一定存在很多自由,但不一定存在很多權利。
權利與義務相對,是一種社會關係,往往一個社會的約束越甚,權利與義務的關係就越複雜;自由與權力相對,權力受到了約束的地方,就是自由度最大的地方。自由代表了一種對於權力的反抗,代表了心靈的解放。所以,自由是民主的度量和目標,是文明的度量,是「人類固有的尊嚴」(世界人權宣言語),因而也是人類追求的終極目標和最高價值。沒有任何價值能夠高於心靈的自由。匈牙利詩人斐多非的那首詩之所以膾炙人口、流傳久遠,實乃與人的心靈產生強烈的共鳴:生命誠可貴 愛情價更高 若為自由故 兩者皆可拋。
自由,本質上就是心靈的自由,因此我們將讓心靈解放的那一部分選擇權稱為自由,而其它的稱為權利。心靈這種東西最為神奇的地方,在於任何人無法控制。你可以用枷鎖鎖住一個人的肉體,但你無法鎖住他的思想;你可以用武力讓一個人跪下,但無法讓他真正屈服。所以,沒有任何人具有讓他人心靈不自由的能力和權力。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心靈本自由。即它是一種天賦人權,不是法律文本所賦予的權利。這是與其它權利在本源上的不同。其它權利是權力或法律賦予的,也是可以通過權力或法律剝奪的,但自由不同,它本存在,你無法用權力或法律剝奪。
因此,一切通過法律形式上規定的自由,其實不是規定自由本身,而是規定自由的外在表現形式。心靈本自由,它不需要通過法律授予,它是天賦的,它符合自然法。法律規定是自由的外在表現形式,諸如言論、出版、集會、示威、遊行,以及思想和主張的傳播,這些都是自由的外在表現形式。這些外在表現形式可以通過權力授予實現或剝奪掉。
心靈本自由,但是如果不能將心靈的自由表達出來,這種心靈自由便沒有了實際的價值。因為心靈自由是為了獲得個人行動的自由,即自己決定自己的行動。如果不能達到行動的自由,這個自由的過程是不完整的,也是沒有價值的。因此,心靈自由的實現有賴於外在表現形式的實現。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法律上對於自由外在表現形式上的規定並非沒有意義,而是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自由若無法表達出來,與毫無自由沒有二致。
人類從以一種社會形式生存開始,竟然是以犧牲絕大多數人的自由為代價。時代越古老,這種犧牲自身自由的程度就越甚,最初的社會形態中,極少數人的統治竟然是以絕大多數人為奴隸為條件。在過去漫長的社會歷史時期,人身依附關係一直是最主要的社會關係。因此,人類文明進化,不僅僅體現在人類認識自然和獲取自然資源的過程,更體現在人類不斷擺脫權力束縛的過程。人不自由不是來自於自然,而是來自於人本身。讓越來越多的人更加自由,是人類文明進化的指向性指標。
從心靈自由擴展至其它行動的自由,就是由自由擴展到了權利的範疇。對於自由的向外擴展,不同的社會制度有不同的容忍度。但是,對於心靈自由本身,幾乎沒有什麼社會制度會愚蠢地加以禁止。我們看到無論是西方民主制度國家還是諸如北韓這樣家天下,在他們的憲法中都不會愚蠢地寫下:公民不得享有言論自由,沒有出版、集會、遊行的自由。
為了秩序,不得不限制個人的自由以換取更多人的自由,不得不形成管理秩序的權力。但在權力產生的同時,權力對於自由侵害的傾向性也產生了。讓權力為秩序服務而不是為權當權者自己服務,這就是現代國家治國理政的核心內容。讓權力為秩序服務,也就是為全體國民的自由服務,這種政治叫民主政治;讓權力為當權者自己服務,也就是只保障當權者的自由而限制甚至剝奪一般公民的自由,這種政治叫極權政治。
民主制度的本質是對於權力的限制,防止權力侵害自由,所以,言論自由是民主制度的結果,也是民主制度存在的必要條件。如果沒有言論自由,權力必定作惡,必定得不到約束,那麼民主也就不復存在了。沒有言論自由,真相不復存在,真相不復存在,公正也就不復存在。所以,在民主制度國家,公民的言論自由就是言論自由,而不管你的言論是否正確,是否有水平,是否是真理。因為人人平等,陽春白雪的言論可以自由,下里巴人的言論一樣可以自由。唯一的限制就是你的言論自由不得誣陷、侮辱他人,不得侵犯他人隱私。除了這些,言論自由沒有其它界限,不管這個言論是政治的還是軍事的或者其它政府事件。恰恰相反,民主制度下要求公民時刻睜大雙眼監督權力的運行,鼓勵公民參與政治性、敏感性話題,在法律上,公民監督權力不僅僅是自由,還是公民的義務。民主制度下認為,正確和真實的言論必須通過言論自由普及到社會的各個角落,而錯誤的言論或者虛假的言論也只有通過言論自由才能讓公民自己甄別和過濾掉。封口得不到真相,只有言論自由才能讓謠言無處遁形。為了防止權力對於言論自由的侵害,涉及到言論傳播的組織,不允許由政府主導,甚至法律規定政府不得設立言論傳播機構。中國人看到美國總統左右不了媒體,特朗普不得不經常與媒體打口水仗,覺得不可思議。這在美國來說,卻是正常得不得了的事。
看一個國家是不是獨裁國家,不能光看它的憲法,而是看它對於公民言論自由的實際做法。因為我們說過,無論多麼獨裁的國家也不會愚蠢地在憲法上公然不承認公民的言論自由,它無論如何也得在憲法上放一條:「公民擁有言論自由,擁有集會、遊行、出版的自由」諸如此類的文字。但是,它會在憲法中規定「對國民進行***思想教育」,這是一條狐狸尾巴,藏得很深。它可以給你言論自由,但所有人的思想必須統一。我們可以通過歷史上典型的獨裁政權,比如德國納粹、中國古代皇權時代和當代北韓,發現它們在公民的言論自由方面一些通行的招數:
第一,當權者控制媒體,一切媒體都不能姓外姓;
第二,對媒體的所有言論實行嚴格的審查制度,所謂出版自由完全是空話;
第三,將媒體視為一個戰場,或稱戰線,將不同的聲音視為敵對力量嚴加扼制和打擊;比如,連世界公認的中性媒體「新聞」,都被稱這「新聞戰線」。
第四,在全民範圍內實行大統一戰略,包括統一思想、統一意志、統一步調、統一行動,絕不允許不和諧的聲音出現;
第五,在司法上設立言論罪(有時不直接稱言論罪,改一個名稱例如顛覆制度罪什麼的),大興文字獄。
在獨裁製度下公民沒有任何言論自由,長此以往,便體現在民族的文化之中,所謂禍從口出、沉默是金、防民之口甚於防川等等名言警句,實則是獨裁政權之下養成的畸形行為準則。時間一長,以至於讓國人似乎忘掉了作為一個人,還有心靈自由的需求,只在乎物質財富的多寡。
獨裁製度也在發展,也懂得江山的穩固不能將子民剝得精光的道理,於是便將子民的全部注意力吸引到吃喝拉撒上來,它可以讓你溫飽,但不會讓你有自己的思想。這就有如主人可以將豬養得膘肥體壯,但並不意味著這些豬享有任何自由。另外一招就是信息封鎖,築起高牆,讓你看不到外面的世界,然後告訴你是世界上最為幸福的豬,而外面世界的人們豬狗不如。於是,當有任何一頭豬道出真相說:其實人家活得更好,其它豬便會群起而攻之,恨不得上去撕啐它。這東西叫什麼,十多年前有一個經濟學家叫楊小凱的說過,叫專制國家的后發劣勢。
今天浮塵先生手頭放著一套《國際人權憲章》,內含三個劃時代的文件:《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及《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其中《世界人權宣言》於1948年12月10聯大通過,其它兩部《公約》則是在1966年12月16日由聯大通過。國際人權憲章起草制定是在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后,國際上出現一個獨裁集團國家背景下聯合國為約束這些獨裁國家人權災難而做出的努力。關於言論自由它是如此規定的,注意,這只是一個最低要求: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第十九條
一、人人有權持有主張,不受干涉。
  二、人人有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尋求、接受和傳遞各種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論國界,也不論口頭的、書寫的、印刷的、採取藝術形式的、或通過他所選擇的任何其他媒介。
  三、本條第二款所規定的權利的行使帶有特殊的義務和責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這些限制只應由法律規定並為下列條件所必需:
  (甲)尊重他人的權利或名譽;
  (乙)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道德。
《世界人權宣言》
第十八條
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秘密地以教義、實踐、禮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第 十九條
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歷史悠久的專制民族中華民族在1946年趕上了世界文明的步伐,《世界人權宣言》的起草者中有中華民國的代表吳德耀先生,中華民國也是世界人權理事會的理事成員國。
而浮塵先生的手機上,多個QQ群和微信群同時傳遞著一個同樣是中華民族子民所起草的,具有劃時代意義的與言論自由有關的宣言:
所有QQ群和微信群成員注意,下面九種信息不得發:
1、政治敏感問題不發
2、不信謠不傳謠
3、所謂的內部資料不發
4、涉黃、涉毒、涉爆等不發
5、港澳台新聞在官方網站未發布前不發
6、軍事資料不發
7、有關涉及國家機密文件不發
8、來源不明疑似偽造的黑警辱警的小視頻不發
9、其它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信息不發
根據《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誰建群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成員違反上述九條規定的,要追究群主的連帶法律責任。
兩部「宣言」都有來自於中華民族的貢獻,它們面世的時間相差了71年,對比一下吧,高下立判!
歷史總在演進,但歷史並不總在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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