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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蘭克:阿根廷債務雙輸判決 全球金融體系悲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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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樂 發表於 2014-8-1 17:1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聯合報 2014-08-01

作者Jeffrey Frankel是哈佛大學教授、Project Syndicate專欄作家

編譯莊雅婷

阿根廷與其銀行家被禁止償債、履行與債權人達成的債務重整協議,除非拒絕該協議的7%債權人獲得全額償付,導致阿國主權債務二度違約。雖然我們大可不必為阿根廷哭泣,但這項有利頑固份子的判決對全球金融體系是壞消息,也讓重整主權債務的國際機制開倒車。

為何同情無力償債的開發中國家如此困難?首先,阿根廷2001年在未和債權人協商新條款的情況下,片面對1,000億美元債務違約。等到2005年政府終於參與換債協議時,又任意把債務削減70%。

接下來十年間,現任總統費南德茲與曾任總統的已故夫婿基希納推動一連串糟糕透頂的經濟政策。央行與統計部門獨立性蕩然無存,契約遭恣意破壞,外資企業被收歸國有。

或許有人反駁說,對阿根廷提告的避險基金頑固份子也不值得同情,因為他們以深度折價向原始債權人收購債務,再從中大撈一筆。

但阿根廷倒債的問題無關乎道德失當,而是該案對日後解決國際債務危機所開的先例。

我們早已意識到,在極端情況下,必須仰賴程序重訂債務契約的條款。例如,1856年制定的英國合股公司法,界定了企業的有限責任原則。

但類似法律體系不存在國際層面。有些人認為,這部分付之闕如,是國際債務體系的主要難題。雄心勃勃的解決方案,如國際貨幣基金(IMF)旗下的主權債務重整機制(SDRM),總是陷入政治僵局。

但自1980年代以來,國際間已採取愈來愈多步驟,將體系推向正確方向。比方說,1982年爆發國際債務危機時,IMF國家調整計畫和債權人自願把貸款展延的自救行動,雙管齊下。

2001年阿根廷片面債務違約後,投資人更加認清必須提早備妥較溫和的替代方案,因此在債務契約中納入集體訴訟條款,規定如果借款人無力償債,只要多數(通常是70%)債權人達成協議,就可進行債務重整。

這些舉措促成寬鬆的債務重整制度。誠然,該制度仍有許多不足——重整行動經常來的太晚,提供的救濟也不足以修復債務可持續性——但它或多或少有功效。相形之下,美國法院囿於狹隘職業本能,作出強化書面契約的裁決,將破壞未來債務重整的可能性。

阿根廷與債權人最後關頭的協商30日宣告破局,使該國陷入13年來第二度主權債務違約。就算阿根廷設法向頑固份子提出優於其他債權人的條件,未來雙方將更難達成自願債務解決方案,負債人和債權人都會因此蒙受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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