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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質不取決於人質——如何看「松江警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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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質不取決於人質——如何看「松江警察事件」

作者: 黎陽(常.鎮.潔.株) [2299444:1985], 09:16:25 09/04/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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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質不取決於人質——如何看「松江警察事件」
黎陽
2017.9.4.
違規停車是違法。對抗警察執法是違法,暴力襲警更是違法。這跟孩子無關——難道沒孩子就屬違法,有孩子就不屬違法了?——換句話說,難道沒孩子警察才可以執法,有孩子警察就惹不起違法的了?
那個婦女的孩子的安全本來並未受到威脅,而她的行為卻導致孩子遇險——如果她不抱著孩子斗警察,哪會有後來的孩子被摔?如果那個婦女真的把孩子的安危當回事,豈肯讓孩子陷入不測險境?豈能在孩子的安全並未受到威脅情況下主動抱著孩子捲入暴力?可見她當時的行為實際並非為了保護孩子,而是為了利用孩子掩護自己,以孩子要挾警察,本質是把孩子當人質——我抱著孩子違法,抱著孩子襲警,看你敢不敢碰我:不敢,我就得逞了;敢,你就得冒著傷及無辜的風險:萬一失手,你就得吃不了兜著走。 ... - "http://***"
由此可見問題的性質:一個是蓄意違法,一個是執法失誤;一個是有心,一個是無意;一個是本質問題,一個是方法問題;一個是如何懲罰的問題,一個是如何教育的問題。這個問題的性質不取決於有無孩子,因此不能因孩子被摔而改變問題的定性。 ... - "http://***"
違法的性質惡劣,挾持人質抗法的性質更惡劣,挾持孩子當人質抗法的性質尤其惡劣——如果挾持人質抗法罪加一等,那挾持孩子為人質抗法應就應該罪加三等。如果挾持自己的孩子當人質,那除了嚴加懲罰之外還應剝奪孩子的撫養監護權——不把自己孩子生死安危當回事的人豈有資格監護孩子?如果犯法的不罰罰執法的,或罰得不疼不癢比執法的罰得還輕,那豈不等效於用「行為藝術」公開保護甚至獎勵「利用孩子當人質抗法襲警」?——沒孩子就是違法,就要嚴懲;弄個孩子當人質就不算違法,就不受懲罰,至少懲罰不嚴重了。想違法而不受嚴罰?容易,抱個孩子上陣(如果怕用自己的孩子不安全,那就「借」別人的孩子)。有這個判例為保護傘,今後哪個警察還敢以身犯險?當然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了事。此例一開,那今後凡想鬧事都可以弄一群抱著孩子的婦女打頭衝鋒陷陣,再預先布置一群狗仔記者在旁邊貓著,專門搶拍「警察摔孩子」的鏡頭,看你警察還敢不敢執法——這招誰不會用?(連這次「松江警察摔孩子」的攝像是不是預先安排好的都難說。) ... - "http://***"
只要「違法抗法與否」的性質和懲罰會因為「是否有孩子」而改變,那就等於「問題的性質取決於人質」,就等於保護鼓勵利用孩子為人質抗法襲警,等於為「利用婦女兒童當人質製造社會動亂」開了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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