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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北京政府和檢察院公開扯淡:雷洋和警察都是無辜,死亡誰來負責? 張曉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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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曉滿

北京政府新聞辦12月23日通過官方微博發出:「法律面前,雷洋和警察都是無辜」的帖子。

不得不說,雷洋事件的步步升級,已經讓本案從警察執法的個人玩忽職守,到北京檢察院濫用自由裁量權,再到北京政府的包庇警察。

讓公眾對政府的大膽肆意踐踏公義一步步震驚至極。

北京丰台區檢察院所依據的《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了「酌定不起訴」的條件,即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這次檢察機關對雷洋事件涉案警務人員作出不起訴決定,正是依據的這一條。
 
請問:那麼可以不起訴也是可以選擇起訴和不起訴。

酌定不起訴的原由是什麼?

北京檢方沒有給公眾合理的理由。

那麼北京檢方的「酌定不起訴」是否涉及濫用自由裁量權的嫌疑?
 
如果致人死亡能夠稱為「情節輕微」,那麼什麼能叫情節嚴重?
    
然而北京政府新聞辦在微博中稱:
「刑事訴訟的目的在於查清真相,確定責任,基本規則就是無罪推定,證據為王和正當程序。」

請問:公安機關的正當程序難道包含對普通公民執法過程中的暴力、毆打、威脅?

那麼什麼是不正當程序?

北京政府這算是正面肯定公安機關的定位和辦案手段是暴力團伙和暴力?
 
「祛除了雷洋和警察身上的標籤,這場事件就是警察在執法過程的一起意外事件。」

請問:意外總有大意外和小意外,導致人死亡的事件怎麼一句「意外事件」簡單帶過?
 
「北京檢察機關12次通報案情,在尊重家屬意願的前提下主動邀請人大代表等見證屍檢過程,可以說將公開做到了極致。

了解了這些,更有理由相信這份沉甸甸的不起訴決定是依法客觀公正的!」

請問:過程公開和處理結果的客觀公正有任何的關係嗎?

一個顯失公平的處理結果難道不是對過程公開的諷刺和否定?
 
北京政府稱「警察無辜」,人死了還叫「無辜」,難道是雷洋「死有餘辜」?!

雷洋既然無辜,警察也無辜;堂堂大國,居然找不到誰該為死亡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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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ngang 發表於 2016-12-26 02:55 | 只看該作者
湖北的孫志剛被警察打死,黃村的警察逍遙法外,又來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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