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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案最好的結局:政據不足,當庭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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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2008b 發表於 2013-8-28 19:5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j2008b 於 2013-8-29 04:24 編輯

從庭審的質辯和披露的政據,對薄䅁最明智公正的審判是:政據不足,當庭釋放! 為什麼呢?

1.主要證據是幾個罪犯的口供,沒可信度,有很多疑點,不能以這樣的政據來定罪。

2.從披露出來的信息,薄顯然治家無方,但明顯是一位不顧家而一心撲在工作上的清官。

3.撤消王公安局長是對的,因為王當時的表現已不適合當公安局長。

4 .薄深得占人口絕大多數的底層普通民眾的愛戴,若把這樣一位唯一大張旗鼓為底層普通民眾謀幸福的地方大員打下去,是會失民心的。人們會想,當局為什麼要把能給我們帶來幸福生活的人送入監獄呢

5.若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仍對薄定罪,則該庭審不但不是法治的進步而是退步,當局也脫不了以刑事罪搞政治迫害的嫌欵。反之,當庭釋放,卻有很多積極意義:既貫徹了法治的精神(即政據不足就不能定罪,而不顧上屆中央高層要定薄罪),又避開了政治迫害之嫌,也顯示了當局的自信,又不會失去底層普通民眾的民心。

6.判薄有罪,人們不會覺得驚奇,因為人們普遍認為庭審只是一形式、而罪名和刑期在庭審前早己由上層定好。反之,由於政據不足而當庭釋放,卻會耳目一新,人民會歡呼當局為新時期的包公(即敢頂著上屆最高層判案),也會對新的領導層充滿信心。r

7.以現有的政據將薄判罪,由於薄的功績和其共富路線,若干年後人民也許會想起他的好處來而為其平冤的。其實,假如谷出獄后,聲明其對薄指證不實,則判薄有罪的案就自然變成了冤案(徦如谷的口供被作為定罪的主要證據)。

8.正如最高法付院長說的"寧可錯放不可錯判"。放薄能得到占人口絕大多數的底層老百姓的民心,而這些民眾正是共產黨執政的基礎,而判薄卻冒在歷史上添一冤案的風險。在這種情況下,幹嗎要判薄有罪呢?放了薄,天會塌嗎?不會!在習的領導下,讓其主政一方,以其能力和清正,必能造福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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拎不清 發表於 2013-8-29 00:01 | 只看該作者
問替是共產黨沒有人有這膽量和魄力,做這事只有老毛。當年對天津二地委貪污的判決就看出老毛的魄力,當老毛提出「槍斃」,周和朱嚇得站了起來。只不過100元的事,大不了罷官那能死刑。可老毛說出了道理。這就保證了軍隊從農村進入城市是規規距距,紀律嚴明的,共產黨打天下是為天下人這才進入人心。那個共產黨是共產共妻就不攻自破。這就是遠見卓識。如今共產黨讓老百姓看起來就是,無官不貪,小官小貪,大官大貪。黨再怎麼樹典型·,人家也說是假的,經不起揭發。如今薄公審了,也被揭發了,只要共產黨那一個領導人說這是無罪。那就是晴天一個劈靂,告之天下,共產黨是有請官的,這些人是告不倒的,也不是謠言能擊倒的,有缺點也不否認,使天下人說出共產黨是有救的,有希望的也是讓人放心的。可是,這樣的人有嗎?只有老毛是這樣的人,可是他死了。英才不在,也就無力回天。大好時機,看不見,抓不著,共產黨就只好被一些人罵為貪污黨,就是一大批善良的人也只好搖頭說,都是為了權在斗啊,倒下的就是權力鬥爭的犧牲品啊。這黨也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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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放屁 發表於 2013-8-29 01:44 | 只看該作者
妻子受賄要丈夫簽字、蓋章、寫「同意」「錄音"等「直接...
https://big5.backchina.com/forum. ... &fromuid=276955
(出處: 倍可親)
我句句真話. 決不放屁. 版上如有臭味. 我沒有放屁. 不是我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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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戒· 發表於 2013-8-29 02:37 | 只看該作者
這次圍脖直播是一次錯誤的決定,大家看不到大量的證據,但卻可以看到雙方語言上的對峙,這實際上幫了薄很大的忙,因為辯論是他的強項。從法律角度,法院審判更看重證據,而不是法庭質疑。法庭對話可以質疑證據的可靠性,但卻未必是最有力的證據。

所以,根據法庭對話,而不是物證判案,那才是非法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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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笑吾 發表於 2013-8-29 04:36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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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治蛋疼2 發表於 2013-8-29 08:51 | 只看該作者
說夢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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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j2008b 發表於 2013-8-29 18:02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j2008b 於 2013-8-29 18:22 編輯
拎不清 發表於 2013-8-29 00:01
問替是共產黨沒有人有這膽量和魄力,做這事只有老毛。 ...


看看吧,也許當今的領導就有這種胸懷和魄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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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法師 發表於 2013-8-29 20:01 | 只看該作者
2.從披露出來的信息,薄顯然治家無方,但明顯是一位不顧家而一心撲在工作上的清官。

看一個治家無方的例子。
從清朝光緒皇帝御膳房的天價雞蛋採購,説徐明
https://big5.backchina.com/forum/20130829/info-1153599-1-1.html
大肚能容, 容天下難容之事
開口便笑, 笑世上可笑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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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dai 發表於 2013-8-29 21:37 | 只看該作者
在大量人證物證面前當庭翻供,這顯得薄已經不是一般愚蠢了。從只有三項罪名看,即使現在獲刑今後也許會有追訴的程序。辯護人的一句「到了重慶就不貪污了」已經留下伏筆。
明有物有則,索源清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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拎不清 發表於 2013-8-29 23:08 | 只看該作者
再後來,隨便加什麼,已沒人感興趣了,說他是美國特務,整容成薄,而真的薄已被害死了也可以,說是金三角大毒區的總後台,還有是本拉登的上級領導,老百姓就笑笑好了。薄已成歷史,現代人沒興趣,那是搞歷史人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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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j2008b 發表於 2013-8-30 07:49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j2008b 於 2013-8-30 12:01 編輯
laodai 發表於 2013-8-29 21:37
在大量人證物證面前當庭翻供,這顯得薄已經不是一般愚蠢了。從只有三項罪名看,即使現在獲刑今後也許會有追 ...


"人證"? -  幾個若對薄指控則可能減刑的罪犯的證言有可信度嗎? 難道你認為罪犯的話比中央前高官的話更可信嗎?

"物證"? -  從庭審中沒有看到有利益交換的物證,沒有薄知谷收其朋友禮的物證,沒有薄是谷所受禮受益人的物證。

假如披露出的王谷如膠似漆是真的話,能以這樣的人的話來定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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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dai 發表於 2013-8-30 13:46 | 只看該作者
可信不可信必須以證據為依據,與證人是什麼身份沒有關係,況且一些關鍵證人已經認罪判刑,「中央前高官的話」難道一定比罪犯可信,這是什麼邏輯?

22日,「利用多媒體向法庭出示了有關證人證言、書證以及被告人薄熙來的供述、親筆供詞和自書材料」;

23日,「出示第三組證據,該組證據有薄谷開來、德某某、徐明、姜某等證人證言及公司註冊登記材料、房屋出售合同等相關書證」;

在庭審貪污案中,這些不是物證?還是仔細看看庭審的實錄吧。
明有物有則,索源清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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霜天紅葉 發表於 2013-8-30 23:00 | 只看該作者
公道自在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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拎不清 發表於 2013-8-31 05:12 | 只看該作者
laodai 發表於 2013-8-30 13:46
可信不可信必須以證據為依據,與證人是什麼身份沒有關係,況且一些關鍵證人已經認罪判刑,「中央前高官的話 ...

翻供是有誘供,逼供。文革反革命小集團多如牛毛,就是這樣產生的。現在不還是這樣嗎?犯人的話能做證據?怎麼一點法律知識都不懂。要是本拉登說911是布希指示的。你會接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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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偉直言2013 發表於 2013-8-31 06:16 | 只看該作者
當庭釋放,這是不可能的,
判個17年,這是應該的,
保留待遇,這是慣例的,
5年後保外就醫,這是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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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時期 發表於 2013-8-31 07:40 | 只看該作者
霜天紅葉 發表於 2013-8-30 23:00
公道自在人心。。。

審判只講證據和法律,不講人情和公道。
格外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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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dai 發表於 2013-8-31 14:10 | 只看該作者
簿說有「誘供,逼供」了?

正因為現在不是文革,才有這次史無前例的庭審,控辯雙方圍繞證據辯了5天。

在最後陳設述里薄是怎麼評價自己在關押時期的情況的,已是盡人皆知。有人說「翻供是有誘供,逼供」,有什麼根據呢?
明有物有則,索源清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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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放屁 發表於 2013-9-2 05:11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沒有放屁 於 2013-9-2 05:18 編輯
拎不清 發表於 2013-8-31 05:12
翻供是有誘供,逼供。文革反革命小集團多如牛毛,就是這樣產生的。現在不還是這樣嗎?犯人的話能做證據? ...


普及一下邏輯學三段論基本知識:

三段論是由兩個包含著一個共同詞項的性質判斷推出另一個新的性質判斷的演繹推理。任何一個三段論都包含三個不同的詞項,分別叫:大項、小項和中項。在結論判斷中作謂項的詞項叫大項,大項通常用「P」來表示;在結論判斷中作主項的詞項叫小項,小項通常用「S」來表示;在前提判斷中出現兩次而在結論判斷中不出現的詞項叫中項,中項通常用「M」來表示。任何一個三段論都包含著三個不同的判斷,即大前提,小前提和結論。其中,包含著大項的前提叫大前提;包含有小項的前提叫小前提;包含有大項和小項的判斷叫結論。三段論的詞項有兩個主要特點:第一、任何一個三段論,必須有也只能有三個不同的詞項。第二、任何一個三段論,其中的每一個詞項必須也只能在兩個性質判斷中各出現一次。

舉例1:
薄熙來谷開來是夫妻關係有共同利益,谷開來承認非法收錢而且薄熙來知道,所以薄熙來是貪污者。 此推論成立。因為包含著一個共同詞項。

舉例2,
本拉登和布希是敵對關係,本拉登說911是布希指示的,所以911的主謀是布希。 此推論不能成立。因為沒有包含著一個共同詞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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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j2008b 發表於 2013-9-2 19:45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j2008b 於 2013-9-2 19:46 編輯
laodai 發表於 2013-8-31 14:10
簿說有「誘供,逼供」了?

正因為現在不是文革,才有這次史無前例的庭審,控辯雙方圍繞證據辯了5天。


儘管薄沒有用誘和逼這樣的字,但人們是可從其所述的詳情來分析的。薄所說的二十多次的昏倒,不符人倫常理的妻子指控丈夫,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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拎不清 發表於 2013-9-3 02:22 | 只看該作者
沒有放屁 發表於 2013-9-2 05:11
普及一下邏輯學三段論基本知識:

三段論是由兩個包含著一個共同詞項的性質判斷推出另一個新的性質判斷的 ...

薄熙來谷開來是夫妻關係有共同利益

你這大前提就不成立。谷開來為自保。所謂夫妻本是同林鳥,大難來時個自飛。她的財產有薄的名字嗎?連是不是谷開來的,也得有文件上有谷的簽名才能作數沒個國家都有房產證書。既產權證,上面名字是誰就是誰的。光說沒用。既是夫妻為和把人家分開,不是有共同利益嗎,為和判谷是不判薄呢?有利既共之無利也必共之,那時就不共了?現在來共了。要給他們夫妻商量商量吧。沒有,不是已把他們分開了嗎?那就是沒有共同利益了。現在她的揭發就不能做為妻子的身份,只是犯人的揭發,不做數,只有文革搞鏈座。一個犯人竭發十個就做實這十個是罪犯。這一套,我們太熟悉了。現在又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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