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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舉報 [ 6樓 遊客 (45.79.x.x) ] 發表於 2025-8-5 10:03
這個女兒真夠垃圾的,父親的遺產願意給誰是他的自由,你管不著,你自己不照顧老人已經不孝了還有臉爭家產,看來在美國也是個垃圾。
回復 舉報 [ 5樓 遊客 (99.110.x.x) ] 發表於 2025-8-5 04:03
29 年的照顧是需要真心的(不同於只是三五年的 』有企謀『 照顧); 去世前幾年定立的已公證的遺囑, 如果提不出當時的老人 神智不清 的證據, 應該合法執行 !
回復 舉報 [ 4樓 遊客 (99.110.x.x) ] 發表於 2025-8-5 03:55
3樓 遊客(98.251.x.x): 繼續, 子女需要接自己父母出來住, 或者自己搬過去同住, 否則...
這案子里的女兒多年不顧父親, 更別說 』同住『 了 !
回復 舉報 [ 3樓 遊客 (98.251.x.x) ] 發表於 2025-8-5 03:41
繼續, 子女需要接自己父母出來住, 或者自己搬過去同住, 否則就是現在的下場。
回復 舉報 [ 2樓 遊客 (98.251.x.x) ] 發表於 2025-8-5 03:40
當初外甥女全家住進來, 舅舅當年還不老, 是照顧親戚的原因, 舅舅高齡過世, 需要照顧的也就最後幾年, 一個房子的一半, 300萬? 200萬? 算10年, 每年25萬? 這給子女的提醒是, 父母年老時, 這種情況需要接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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