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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舉報 [ 12樓 一杯星巴克 ] 發表於 2024-4-15 08:26
切!為一個 「禍水紅顏」 去犯死罪 . . . .  還浪費公幣養了了十三年 !
回復 舉報 [ 11樓 遊客 (47.154.x.x) ] 發表於 2024-4-14 06:31
重婚疑問:1)難道和某梅的原配張是路人甲,他老婆與兩男人睡覺,他沒離婚?2)重婚的應是和某梅,王俊帥似乎以前沒結過婚;3)王與和僅在家舉辦過婚禮,沒法律效力,應僅是以夫妻名義同居關係:4)和某梅在本案中沒
回復 舉報 [ 10樓 遊客 (184.146.x.x) ] 發表於 2024-4-14 05:25
介娘兒們不是個好人吶
回復 舉報 [ 9樓 遊客 (67.82.x.x) ] 發表於 2024-4-14 00:10
為和這種腳踏三隻船的標子去殺人?
回復 舉報 [ 6樓 遊客 (50.100.x.x) ] 發表於 2024-4-13 21:56
真愛啊!為了一個騷貨。
回復 舉報 [ 4樓 遊客 (96.224.x.x) ] 發表於 2024-4-13 21:06
重婚的不應是哪女的嗎?
回復 舉報 [ 3樓 遊客 (45.58.x.x) ] 發表於 2024-4-13 21:01
平遙縣張某某和這個案子沒有關係,怎麼第一句話就說這個?
回復 舉報 [ 2樓 遊客 (108.28.x.x) ] 發表於 2024-4-13 20:57
和某梅充為官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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