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ll,無論您喜歡不喜歡,美國國土上任何人/所有人(Any and All)憲法權利是平等的,無論是當年乘五月花過來的人的後人,還是「新鮮跳船來的」(Fresh off boat, FOB),就憲法權利而言都是平等的,一點不多也一點不少,跟「移民身份」(immigration status)沒關係,都是「美國法管轄」 -- subject to American jurisdiction。有點特別的是「本土人」(natives,「美洲印地安人」, aka American Indians),但他們的特權也僅限於在其保留地有效。至於是不是公民,永久居民,那個是移民法的範疇,跟憲法權利沒關係 -- 人身權利是典型的憲法權利。(當然,在技術層面,您非常有權的話,也總能找到法子把誰踢走,比如老川,就把那個「反美是工作,滯美是生活」的查韋斯他娘給踢走了,那個女人花著大把她兒子貪來的錢,在這裡「反美是工作」。即使老川,也只踢走了她一個 -- 他通過系統途徑趕走的還不如 8馬趕走的多。)